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10-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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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計官七人至九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局長四人,由主計官兼任;主任 ... 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視察十六人至二十人,祕書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六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行政院主計總處 第10條 本處置主計官七人至九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局長四人,由主計官兼任;主任祕書一人,司長一人,副局長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一人,專門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視察十六人至二十人,祕書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視察六人,職位得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祕書二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四人至三十二人,編審十四人至十八人,專員四十二人至五十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編審七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員一百一十六人至一百四十二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十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四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五人至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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