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制表-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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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視察. 薦任 ; 人事室 · 專員. 薦任 ; 人事室 · 科員. 委任或薦任 ; 政風室. 主任. 簡任.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103年01月20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02月25日 發文字號: 發人字第1080002654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委員     (一) 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副主任委員 簡任 第十四職等 三 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參事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九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八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十四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二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四十八   高級分析師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七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五十六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十九 內十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十三 內十五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八十九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九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七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八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四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人 事 室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   政 風 室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主 計 室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二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六   合計 四九九(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科員員額內其中二人,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原臺灣省政府專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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