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不看會哭@ 勞資爭議不看會哭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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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有5位型男型女一起來勞工局申訴,說他們是國內某知名連鎖量販店的總公司採購部 ... 去年2月也曾以同樣理由申請過留職停薪一個月,沒問題),這期間仍有用e-mail和 ... 勞資爭議不看會哭勞工遇有權益受損之情況或疑慮時,一定要勤快多上網找資訊、多詢問專家,以明瞭和爭回自己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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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307151230勞工不看會哭?勞動契約1.勞工權益的「三大死穴」 (1)簽名就是判死刑 勞工如果在雇主或上級主管「誘導」下,簽下自願離職書,事後發現權益受損(沒有資遣費、不能領失業給付)再氣憤的來勞工局申訴,通常都無解了,所以勞工切記絕不能亂簽自願離職,遇到公司硬要勸你簽,你最好藉口先拖一下,然後打電話問勞工局的諮詢人員,告知你的情況和徵詢意見;但如果你已經簽了才感到後悔,依然可以到勞工局申訴,運氣好的話遇到優秀傑出的調解人,也許還能幫你爭取一線生機。

(2)30天之除斥期 勞基法第14條第6款算得上是「保護資方」的一個惡法(原文是:「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因為大都勞工不知道如果最後必須要用這一法條上法院去告雇主,其中還有一個「除斥期30天」莫名其妙的限制(除斥期定義:指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權利歸消滅)。

意思就是:如果你知道雇主侵害你的勞工正當權益時,30天之內你必須寄出「存證信函」要求依法終止契約,否則你就喪失要求雇主補償你權益受損的權利!最後變成申訴有理,但去打官司卻輸,因為你當初沒有寄「終止勞雇契約」的存證信函,或超過30天才寄,這是什麼樣的道理?! 舉凡老板任意降薪、宣布停工又不復工、勞工發生職災請公傷假就直接把勞工fire、原來工作時間日班的竟變成晝夜輪班、不經你同意把你調到另一家公司上班,或者叫你走路不給你資遣費、退休金、謀職假…等,這些情況若調解不成,最後都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去告。

可是一般單純的勞工那知道有什麼除斥期30天的規定和存證信函的必要性!雇主違法,很多勞工都是經過一番痛苦掙扎考慮後(因為可能唯恐來申訴,勞工的「飯碗」確定不保),才不得以或氣不過才來勞工局申訴的。

這時30天的除斥期幾乎已過了或過了一半以上,但勞工又抱著希望,希望能在政府機關出面下,調解成功甚至保有工作,所以這時也不會去寫「存證信函」;最後雇主態度強硬,放話叫勞工去告好了,結果明明雇主明顯違法,法院審判下來卻常因為這30天的除斥期已超過而判定勞工敗訴。

所以說「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這第14條第6款的30天除斥期規定,顯然是和勞基法訂定的目的「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自打嘴巴,想想看:你問現在一般、非法律系的大學生,問他存證信函的作用和重要性是什麼?內容應該怎麼寫?能有多少個大學生能回答的出來?! (3)小心!被雇主惡意的「工作調動」 某天有5位型男型女一起來勞工局申訴,說他們是國內某知名連鎖量販店的總公司採購部人員,昨天下班時突然分別接到公文,被公司要求從明天起這5人分別到台北縣市的5家分店報到,但報到後在店內擔任什麼工作,公文內並未提及…。

這5位採購人員非常氣憤(非常不給人尊嚴和絲毫不給溝通機會),認為這是公司要整他們(事先完全無徵兆)、逼他們自動辭職,所以收到公文的隔天就約好一起請事假、來勞工局諮詢和寫調解申請書。

我聽他們講,心裡也覺得很奇怪,一般公司會用突然調動的方式來「修理」表現令主管不滿的個別勞工,但不可能一次都覺得5個同部門的員工都工作表現不好吧?!深入詢問他們覺得起因是為何,他們說應該是最近上級老板換人了,所以想一次把他們都趕走,換上自己的人馬…。

勞工局裡我的師父之一,在正要下班走向電梯時,聽到我在和同事討論這個案子,他冷冷的說:遇到這種情況勞工就趕快打包好行李,摸摸鼻子、去新單位報到了,不然要怎麼樣?!…。

後來聽說開調解會也無效,這5位採購其中有1位因有貸款壓力,只好摸摸鼻子去新店報到,有1位也不去報到,但連續請特休假和事假,並在這段期間找到新工作、馬上自請辭職;另有3位不甘平白被公司耍弄,相信世上還有公理正義存在,決定一起上告法院,目前判決結果還未下來。

那勞工要如何避免踏進這被惡意的「工作調動」死穴呢?依我管見,除非是法院「苦民所苦」、開判決先例,認為雇主對勞工的「惡意」工作調動是違法的,勞工可不接受調動或依法可要求終止契約及資遣,以遏止這種雇主為所欲為的不當行為,否則勞工只能參考本網站Q&A第3-2及第5-1內容,雇主可不可以合法的把你工作調動—你當初進公司時簽的「勞動契約內容」就是關鍵!   2.「三小死穴」 (1)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 有次我在勞工局被勞工打電話來投訴,科長把我叫過去訓了一頓,說我怎麼可以建議雇主要求勞工「自動辭職」呢?!…。

原來在此之前,有某公司的人資主管打電話來問(因對方沒告知公司名稱及電話,所以我事後也不知處理結果為何):最近因國外景氣恢復訂單大增,所以公司的生產綫員工本來是隔週休2日的,老板近日決定生產線要每天開工以應付暴增的訂單,生產線員工休假方式改為每月排休6天,因此員工變成每月可能只有一兩天會正好休到週日。

人事部徵詢員工反映,大部分的生產綫同仁都同意,但只有一兩位勞工說他仍只想每個週末假日都能與家人團聚,所以表示反對。

人資主管問我遇到這種情況應怎麼辦?我回答:公司是否有工會或勞資會議的組織?如果休假方式改變經過勞資會議通過後,如果仍有個人勞工不願配合,可能只好請他自請辭職了。

被科長訓斥、說我回答錯誤的當時,我也奇怪這應是明顯違反勞工個人權益的情況,為什麼之前我會有「勞工只好自請辭職」的觀念和回答呢?下班後抱著歉疚的心情趕緊回家找答案,終於發現:只能怪我太用功了,因為我曾在勞委會網站的Q&A上看過這種情況的相關內容(參考本網站Q&A第2-7之第4條),所以腦中存有印象:公司若要更改勞工原來的工作時間或休假方式,需經勞工同意「或」工會(勞資會議)通過決議即算合法(「或」字的解釋,應是兩者擇一皆可吧)。

所以若工會已按照程序決議通過配合公司新政策,但仍有個人勞工不願配合時,怎麼辦?難道雇主會忍受的了該名勞工,週末安排你輪班的時候不來,平常日沒安排你輪班的時候,你自己跑來自個在廠區閒逛?…所以依我當時回答人資主管的想法是:如果人資主管講的「幾乎所有員工都贊成」是確實的話,那麼舉行勞資會議通過後,仍抵死不從的勞工,如沒有「為家庭寧願犧牲工作」的自覺領悟而自請辭職,那豈不要等著被公司「因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而資遣甚至開除嗎? 也許我當時的回答太直覺了而闖禍,但提醒勞工朋友們:日後也有可能會遇到這種「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眾人皆醉我獨醒「身不由己」的情形,自己先要有正確的法規瞭解,再做正確的抉擇。

(2)自請留職停薪小心回不來公司了 自請留職停薪除了法定的育嬰假外,就是因傷病調養或因事申請留職停薪,因事的原因可能是服兵役、到美國探親2個月、出國進修2年等,先要注意的:不管是因傷、因事自請留職停薪,都可以要求公司續保勞保,公司不得拒絕。

但我在勞工局遇到幾個個案,明明是當初公司答應你留職停薪,時間到了就可以回來復職的,結果勞工滿懷高興要準備與昔日的同事長官重聚時,卻被公司告知:目前沒有適當工作給你,請再繼續留職停薪下去,或,說你當初的留職停薪請假過程不合程序、所以已經把你認定為自行離職了…,勞工不氣炸了才怪;究其原因,當然是公司在你停薪期間已另外找人進來接替你的工作,而且薪水一定比你低囉。

有位購物網站的年輕女行銷主管來投訴:她在這家公司待了約2年多,今年7,8月向老板申請2個月的留職停薪去美國探親(去年2月也曾以同樣理由申請過留職停薪一個月,沒問題),這期間仍有用e-mail和公司老板及部門屬下聯絡公司業務銷售事宜,到了8月底因在美國仍有事情未處理完,所以用e-mail跟老板說會再延後約兩週才能回公司上班,老板還回mail:目前工作很多要盡快回來;結果…… 剛回到台灣就收到老板的e-mail:因公司的行銷部門工作非常重要,所以8月底已另外徵人進來公司擔任主管,所以也請她不用再進公司了、另謀高就… 這位年輕的網路一族在申訴時,還氣憤的說:這家公司是當初她和老板夫婦一起胼手抵足才做起來的,所以老板夫婦平時對她很好,她的辦公桌上還放著與老板夫婦在慶功宴上紅酒舉杯交錯的照片耶,沒想到…最後竟是莫名其妙的回不了公司;老板娘還說她是「又沒有寫留職停薪的假單」(員工覺得是和老板「革命感情」了,才會犯這種口頭報備即可的疏忽),所以應該算是自動離職,居然還敢來要資遣費…。

我在聽她訴說這段商場無情的恩怨情仇時,不敢說一句話,怕被掃到颱風尾。

最後當然是勞工勝利,公司老板和老闆娘並未出席調解會,僅派公司內有個法律系背景的資淺女員工來出席。

調解會上主席聽完雙方陳述,並給資方代表看勞工所準備的e-mail證據,最後在會議紀錄上寫上資方應依法給予勞方資遣費及非志願離職證明書等等,老板在收到會議記錄後,心有不甘的付錢,還發了封信給調解會承辦人員,大意是天理不公吧。

(看官們亦可參考「勞委會80.11.28臺80勞動二字第30829號」關於留職停薪申請復職的函釋內容) 在此,主要還是提醒勞工朋友們——不得已請留職停薪假,不管你跟老板、老闆娘有多大多深的革命感情,還是要照公司規定的程序來,免得到時成為把柄;而且一定要想辦法保存好有利於你的各種證據(請假單批准影本、e-mail不要亂殺),因為難保過個一年半載的,「革命感情」也不敵「現實」而破碎了,你只好、也只能要求資遣,再重新找工作了。

(3)不適任而資遣 勞基法第11條中,有個老板讓員工離職的正當名目是:「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一般勞工遇到老板使用這一條殺手鐧,雖心有不服但很少來申訴,大都無奈的摸摸鼻子、拿了資遣費走人,比起前個老板用惡意的「工作調動」方式逼你走路、連資遣費都不給、也讓你沒法申請失業給付,已算是稍有良心了。

但,也有資深員工因權益損失太大(再過幾年就可領退休金了,卻被資遣),憤而不惜對簿公堂,參見聯合報2009年新聞「台中商銀無故資遣員工判按月付原薪」。

本案中法官認為該銀行未有足夠依據證明打官司的2名員工不適任,因此認定「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勞工勝訴。

但是看看這家銀行竟在2008年1月到次年3月,1年3個月間,以不適任為理由,共資遣年資15年以上員工達119人,你就知道勞工的工作權益,有時後多沒保障。

(另外只能自己吞下、沒打官司的117名資深被資遣員工,只能恨死這家公司吧) 3.其他小叮嚀 (1)即使開調解會的結果是調解不成,仍可以要求領取失業給付 ①調解會調解不成,但出錢(失業給付)的勞保局有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期間,仍得請領失業給付(就業保險法第23條: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第25條第3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

所以調解會後勞工可憑調解會議記錄,可去就業服務站申領失業給付(申請後,至少要一個月後錢才會下來)。

②如果調解不成,勞工最後決定上法院的話,也可憑律師寫好的「訴狀」,直接到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但是如果官司最後敗訴,就業服務站就會跟你索討你所領的失業給付錢。

(可見你找的律師多重要,萬一敗訴,失業給付的錢還要吐回去) (2)加班沒有所謂責任制的(根據勞基法規定,只要兩周工時超過84小時,就要給加班費,就算合約上寫責任制是無效的),如果公司以「責任制」為理由,不讓你報加班,趕緊私下用檢舉方式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委會北區勞動檢查處檢舉公司違法,否則有可能:到時你申訴公司應補發你的加班費,反被公司反咬一口說,你的主管從未核示過你的「加班申請書」,何來要求加班費(員工要加班,一定得先經主管同意,所以一定要寫加班申請書,才有資格領加班費),是你自己下班後還無故在公司逗留的! (3)要保存好相關證據及資訊,以免屆時雇主否認又苦無證據每月薪資明細、上下班打卡資料(可用拍照方式)、勞保投保資料、跟公司主管的e-mail甚至錄音,請假核准的公文影本等等,這些證據能保存的盡量保存,來申訴時視相關性一起帶來,附在調解申請書上做有力證據。

但如果你只說當時事情發生時,有幾名同事也在現場都有聽見、看見,可當證人…,相信到時候問他們,他們都會說「沒什麼印象耶」、「當時我正忙著…,所以也沒注意聽」。

(4)若目前的工作,感覺有可能會發生勞資爭議的疑慮時,不要猶豫,就拿起電話直接問勞工局或勞委會(屬於失業給付及勞保給付的,最好問勞保局較準確),先搞清楚相關法令規定並徵詢勞工專業人員給你的因應建議。

我建議如果事情較複雜的話,多問個其他單位,答案會比較周全些,也比較不會萬一被誤導而平白損失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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