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應有實際扶養照顧事實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而民法第1115條雖規定,負扶養義務者若均為直系卑親屬者,應以親等近者為先,惟該 ... 或其配偶對特定親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而給予自所得中減除免稅額權利之立法目的。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應有實際扶養照顧事實 ::: 訊息公告 網站公告 新聞稿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 就業資訊 影音專區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活動公告 統計指標 國債最新訊息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 核心業務 ::: X 轉寄好友 「*」為必填欄位 *寄件者(必填) *收件者(必填) *郵件內容(必填) *驗證碼(必填) 重新產生驗證碼 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應有實際扶養照顧事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故列報扶養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依稅法規定,自得列報直系尊親屬免稅額。

而民法第1115條雖規定,負扶養義務者若均為直系卑親屬者,應以親等近者為先,惟該規定旨在於同時須負扶養義務時,應以親等近者先負其扶養義務,但並不表示有其他順序之扶養義務人已實際扶養時,仍須以親等近者優先盡其扶養義務而排除實際扶養人減除免稅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A君與A君之姪(兄長之子)重複列報A君父母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A君主張其親等較近,應優先列報云云。

經該局復查決定以,A君與父母未同居一家,其父母係與姪同住,由姪照料身心及生活,A君與其父母之親等雖較姪為近,實際上係由姪對A君之父母扶持養護,自應由姪申報減除A君父母之免稅額,尚不宜因為姪之扶養順序在後,即否定姪之權利,以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對特定親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而給予自所得中減除免稅額權利之立法目的。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受其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應有盡扶持與養護之事實,非僅以親等近或交付扶養費用即謂已盡扶養之義務。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吳昱瑩 電話:(04)23051111分機8222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9-04-22 更新日期:2019-11-14 點閱次數:1930 (New)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訊息公告 網站公告 新聞稿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 就業資訊 影音專區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活動公告 統計指標 國債最新訊息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 核心業務 服務園地 國庫服務資訊 賦稅服務資訊 關務服務資訊 國有財產服務資訊 促參服務資訊 國際財政服務資訊 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 檔案應用 出版刊物 民眾常見問答 財政雙語詞彙 與民交流區 財政法規 各稅法令函釋 財政主管法規系統 法規預告 國庫法規 賦稅法規 關務法規 國有財產法規 促參法規 訴願法規 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 財政及貿易統計 公告訊息 統計發布預告 統計資料庫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 財政及賦稅統計 進出口統計 性別統計 其他業務統計 分析與研究 視覺化專區 統計出版品 相關統計網站 主題專區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房地合一稅2.0專區 重大欠稅公告專區 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 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 反避稅專區 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 內部控制專區 廉政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 性別主流化專區 消費保護 節能減碳專區 採購資訊 財政績優獎勵專區 兩公約宣導專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聯絡資訊一覽 機關首長簡介 沿革組織職掌 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 財政史料 政策與計畫 本部111年重要施政 重要施政要聞 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 健全房市相關措施 重要措施 研究發展 施政計畫 施政績效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