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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 ... 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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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16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16-1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 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18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但受扶養權利者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18-1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19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 分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20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但扶養 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21條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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