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考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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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100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其操行成績以等第成績登錄,分為: 1.90分以上至100分為A+。

2.85分以上至89分者為A。

3.80分以上至84分者為 ...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考評辦法 字體大小調整 小 中 大 發佈日期: 2014-09-15 最後更新日期: 2021-01-12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考評辦法 84年10月11日國立中山大學84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94年4月25日國立中山大學93學年度第3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98年1月9日國立中山大學97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0年12月26日國立中山大學100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2年12月19日國立中山大學102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考核評定依據本辦法行之。

第二條 學生之操行成績每學期評定一次,以87分為基本分數,再加減獎懲分數核算實得總分。

※基本分數+獎懲分數=實得分數。

第三條 學生獎懲及操行成績之計算: 1.學生之獎勵加操行總分,計大功乙次加學期操行總分7.5分,記功乙次加學期操行總分2.5分,計嘉獎乙次加學期操行總分一分。

2.學生之懲罰扣操行總分,計大過乙次扣學期操行總分7.5分,記過乙次扣學期操行總分2.5分,計申誡乙次扣學期操行總分1分。

第四條 100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其操行成績以等第成績登錄,分為: 1.90分以上至100分為A+。

2.85分以上至89分者為A。

3.80分以上至84分者為A-。

4.77分以上至79分者為B+。

5.73分以上至76分者為B。

6.70分以上至72分者為B-。

7.67分以上至69分者為C+。

8.63分以上至66分者為C。

9.60分以上至62分者為C-。

10.59分以下者為D。

第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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