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現行法規行政程序法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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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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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52條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

檢視現行法條 第153條 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非主管之事項,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

二、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三、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四、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檢視現行法條 第154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檢視現行法條 第155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檢視現行法條 第157條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 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檢視現行法條 第158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 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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