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最新→「民法概要」 - 考前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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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一筆,甲將其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設定抵押權於A銀行。
... 乙之工作所得500萬元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應併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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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最新→「民法概要」
4-1「民法概要」3424-01 4-2「民法概要」3424-02 4-3「民法概要」3424-03
◎第一部分:申論題型
二三、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一筆,甲將其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設定抵押權於A銀行。
嗣後甲、乙、丙三人經裁定分割共有土地,由甲、乙各取得二分之一之土地,並對丙應有部分改以金錢補償。
試問:
(一)A銀行之抵押權得否宜存於甲分配之土地上?
(二)丙之權利如何確保?
(三)又同時存於甲分得土地之A銀行與丙兩者之權利如何處理?
擬答:
(一)經A銀行同意,得存於甲所分配之土地:民法第824條之1Ⅱ規定,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有抵押權,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之訴訟而未參加。
依題意,甲、乙、丙三人經裁定分割共有土地,由甲、乙各取得二分之一之土地,如經權利人之同意,得抵押權存於甲所受分配之土地上。
(二)丙對於甲、乙分得之土地,得聲請法定抵押權:民法第824條之1Ⅳ規定,不動產裁判分割,在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或未受原物分配之情形,應受金錢補償之共有人,就其捕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以確保其債權。
依題意,丙未受原物分配而受金錢補償,對於補償義務人甲、乙所分得之土地,有法定抵押權。
(三)丙就其金錢補償,對甲、乙所分得之土地上有法定抵押權:民法第824條之1Ⅴ規定,前項法定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申請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因裁判分割而移存於特定應有部分之抵押權。
依題意,丙就其金錢補償,對甲、乙所得分割之土地上於登記前,得為法定抵押權之登記,該效力具有優先性。
二四、甲乙結婚5年後,兩人協議離婚。
甲結婚後購買A屋一棟市價500萬元,其中100萬元來自父贈與。
又甲在婚前負有100萬元債務,婚後以薪資所得償還。
此外,甲另有300萬元的存款,為避免離婚後的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2年,將300萬元贈與父親。
乙的婚後財產為1000萬元,其中500萬元因工作所得,另100萬元因車禍所獲得之撫慰金,另300萬元是乙的父親過世時,繼承B屋一棟的價值,另外100萬元屬於股票的價值,但在分配剩餘財產時,因股市狂跌,僅剩60萬元。
此外,乙因投資股票另負有200萬元債務,尚未清償。
試問:甲乙離婚,應如何分配剩餘財產?
擬答:
(一)甲婚後財產剩餘:
1.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定有明文。
依題意,甲乙並未約定財產制,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財產制。
2.甲乙離婚後,法定財產制消滅。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計入婚後剩餘財產分配。
依題意,甲婚後購買A屋500萬元,應扣除其父贈與之100萬元後,剩餘400萬元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3.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依題意,甲婚前債務100萬元,係以婚後之薪資所得償還,故100萬元應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4.甲於離婚前2年將300萬元贈與父親,此係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贈與,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但書規定,此贈與應符合相當性。
所謂相當,係應考量經濟狀況、是否明顯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之金額等。
依題意,甲將300萬元全數贈與父親,已明顯減少乙剩餘財產分配之金額,不符合相當性,故應將300萬元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二)乙婚後財產剩餘:
1.乙之工作所得500萬元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應併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範圍。
2.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計入婚後剩餘財產分配。
故乙因車禍所獲得之慰撫金及繼承父親B屋一棟之價值300萬元,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範圍。
3.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依題意,乙的股票價值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100萬元,故應以100萬元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三)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故乙之剩餘財產應扣除債務200萬元。
4-3「民法概要」34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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