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網站可否規定「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 - 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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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 ... 首頁 疑難解答消保Q&A網路購物及線上遊戲問題 ::: 疑難解答 消保Q&A通訊傳播問題網路購物及線上遊戲問題交通運輸問題教育養護問題休閒旅遊問題申訴與諮詢管道與機制醫療、美容、藥品問題金融保險類問題房地產問題食品類問題預付型交易個人及家庭用品類水電能源問題教育宣導類基本權利義務與相關概念政策計畫類其他消費者保護法Q&A 網路購物及線上遊戲問題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 企業經營者網站可否規定「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網路交易為通訊交易之一種類型,消費者於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則上仍享有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但是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定之特殊商品,企業經營者即可在網站告知消費者,該等商品「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之情形。

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準則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

準則第3條規定,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另準則第2條規定,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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