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5-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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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 第15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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