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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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械封條:指本體無任何無線射頻電子元件,可用於加封海運貨櫃、保稅運貨工具及經海關核准運貨工具之封條。
依其型式可區分為:
(一)高保安機械式貨運貨櫃封條: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7712 高保安封條規定,其類型限於CNS 17712 所列之子彈型封條(bolt seal)及鋼纜型封條(cable seal)。
(二)一般機械封條:指前目以外型式之機械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