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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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民國94年01月06日修正) 第 1條 本規則依關稅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條 本規則所稱辦公時間,指海關辦公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上午六時起至下午六時止。

但經海關公告實施兩班制或二十四小時通關及因特殊情形經海關公告派員辦理通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第 3條 進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在下列情形下查驗者,應徵收特別驗貨費,每一報單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一、海關核准登記之倉庫、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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