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轄權-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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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動人員保護管轄權
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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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轄權(英語:Jurisdiction[1]),也稱為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法院管轄權或裁判管轄權[2],是指法院或司法機構對訴訟進行聆訊和審判的權力,是國家主權的主要表現形式。
在大部份地區,不同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是不同的,通常以區域和類別劃分。
例如區域法院只能聆訊在該地區發生的訴訟,錢債法院只能聆訊和金錢糾紛有關的訴訟,軍事法庭只能聆訊和軍人有關的訴訟等。
司法管轄權亦和法院級別有關,例如上級法院可聆訊不服下級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反之則不可以。
目次
1分類
1.1屬人管轄權
1.2屬地管轄權
1.3被動人員保護管轄權
1.4國家保護管轄權
1.5普遍管轄權
2地區事例
2.1香港
2.2台灣詐騙集團的司法管轄權爭議
3另見
4參考文獻
5外部連結
分類[編輯]
屬人管轄權[編輯]
凡具有某國國籍或護照的公民,某國對其即有司法管轄權。
屬地管轄權[編輯]
凡在某國的國境之內,該國即有司法管轄權;在此情況,又可將該地稱為該國的司法管轄區。
被動人員保護管轄權[編輯]
凡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為某國公民的,該國即有司法管轄權。
實際操作上,在國外對本國公民實施犯罪,而又未能引渡的,則無法對其進行司法管轄。
國家保護管轄權[編輯]
國家對威脅到其國家安全和行為有司法管轄權。
普遍管轄權[編輯]
對威脅到國際共同利益的重大犯罪有司法管轄權。
普遍管轄非常有爭議,歷史上,國際習慣法只允許對於海盜各國具有普遍管轄權,但是現在,普遍管轄權擴大到了販奴、反人類罪和戰爭罪。
地區事例[編輯]
香港[編輯]
在香港,根據《基本法》,法院(包括最高級原訟法院——香港高等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和國防等國家行為無司法管轄權。
台灣詐騙集團的司法管轄權爭議[編輯]
在2011年至2016年期間,部分台灣人在第三方境內使用電話詐騙中國大陸居民,導致被當地警方或聯合中國大陸警方抓捕,因為司法管轄權問題,或者當地警方遣返至中國大陸或台灣;或被中國大陸警方引渡或押回中國大陸受審;或被台灣警方押回台灣受審或釋放。
該爭議由於2016年肯亞遣送台灣人至中國大陸地區事件而再次受到兩岸媒體和行政機構的關注。
另見[編輯]
治外法權
參考文獻[編輯]
^国际信贷.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8年5月7日:67–[2020年7月27日].ISBN 978-7-5504-2501-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8月13日).
^杜新麗.国际私法实务中的法律问题.中信出版社.2005:44–[2020-07-27].ISBN 978-7-5086-0460-2.(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2).
外部連結[編輯]
維基語錄上的司法管轄權語錄
Cornell.edu(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SupremeCourtDecisionontheGuantánamoBayjurisdiction
JurisdictionAsProperty–franchisejurisdiction
規範控制
BNE:XX532015
LCCN:sh85071077
NDL:00564891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司法管轄權&oldid=6867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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