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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之適用 · 行政法適用之一般順序有三: · 一、對某一生活事實決定適用法律時,應先釐清法規範之位階秩序,而決定是否適用或應適用哪一法規範。

· 二、 ... PChome| 登入 清潔保養雙管齊下,愛車內裝超無暇SUV換胎實戰【邢男出任務】 老水手的筆記本 隨筆記記 3愛的鼓勵 4訂閱站台 首頁 活動 虎你好運!流年、生肖運勢一起看贊助 2011-10-1922:05:50|人氣3,184|回應0 |上一篇 |下一篇 行政法之適用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行政法之適用 行政法適用之一般順序有三:一、對某一生活事實決定適用法律時,應先釐清法規範之位階秩序,而決定是否適用或應適用哪一法規範。

二、決定適用某一法規範時,再就該規範條文所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概念,加以解釋、判斷與確定,此即涉及行政解釋及行政判斷之問題。

三、法規範之構成要件事實確定後,法律效果為何?如為多種法律效果,究應採行哪一法律效果,此即涉及行政裁量問題。

 行政法規範之選用  一個生活事件發生後,是否與法律有關,或與哪一個法律有關,行政機關必須有所決定。

行政機關宜依一定法理順序,選取適當之法規適用,使不致損害人民權益。

一、不同法源位階間之選用次序不同法源位階間之選用,應注意遵守憲法至上、法律優先原則,凡「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及「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均不得選用,但下述特殊情形則有例外:1、法律或命令之規定雖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違憲,但容許其在一定期間內仍具有效力者,則該法律或命令仍在該一定期間內可被選用。

2、若上下法源位階間不相牴觸或無不相容之情形,則先適用下位位階規範,此因上下位階規定既無牴觸或不相容,則拘束力相同,無所謂高低、強弱之分,故適用下位位階規範即可。

3、下位之鄉(鎮、市)公約不得牴觸上位之縣(市)規章及其上之省法規。

而地方民意機關依法議決之法規範事項,亦不得牴觸中央法律或命令,如有牴觸,即不得加以適用。

二、相同法源位階間之選用次序相同法源位階是指同為立法院所通過之法律或條約而言。

在相同法源位階但為不同一規範時,則依下列原則處理法律之適用:1、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2、後法優先於前法3、條約優先於法律在相同法源位階但為不同一規範之法規命令層次方面,則以下列原則處理法規之適用次序:1、上級法規命令優先於下級法規命令2、緊急命令優先於法規命令3、具外部效力之法規命令優先於具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

相同位階又為同一法規範,其適用之先後次序,依下列原則處理:1、列舉規定優先於概括規定,具體規定優先於抽象規定。

2、但書、例外規定,從嚴優先適用。

3、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排除其他未明示者之適用。

4、同一規範如前後有變更時,則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從新從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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