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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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是中華民國總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相關規定,用以公布法律、預算、條約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的行政命令。
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總統發布命令,必須經行政院 ...
總統令(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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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是中華民國總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相關規定,用以公布法律、預算、條約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的行政命令。
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總統發布命令,必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是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不同於北洋政府的大總統令。
[1]
1987年(民國76年)7月14日,時任總統蔣經國發布總統令,宣布自次日零時起解嚴。
行政院院長俞國華、國防部部長鄭為元副署。
2001年(民國90年)6月20日,時任總統陳水扁發布總統令、行政院院長張俊雄、交通部部長葉菊蘭附署,修正公布《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
左方蓋中華民國總統之印。
目次
1發布
2另見
3參考資料
4外部連結
發布[編輯]
中華民國總統發布總統令的時機,包括: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七及相關法律規定,公布法律、預算、條約,以及公告中央政府總決算。
依法規定,總統發布命令須要經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或是,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的副署。
[1]
締約、宣戰、媾和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總統與外國行使締結條約、宣戰或媾和。
[2]
宣布戒嚴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總統宣布戒嚴。
此令須經立法院的通過或追認。
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3]在動員戡亂時期,總統經行政院會議的決議,發布緊急處分,不受此條文所規定程序的限制。
[4]
赦免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總統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5]
任免官員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總統任免文武官員。
[6]《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4年立法,2005年公布)增修,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的任免命令、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及經立法院同意解散立法院的命令,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無須行政院院長的副署。
[7]
授與榮典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中華民國國家及社會有重大貢獻者,總統可授與勳章、明令褒揚、題頒匾額。
[8]總統亦可贈勳與外國人士,以之為敦睦邦誼之禮。
發布緊急命令
參見:緊急狀態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立法院休會期間,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為免重大損失須急速處理時,總統經行政院會議的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
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須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將立即失效。
[9]
然而,中華民國行憲以後,總統並未曾依此條文規定發布過緊急命令,立法院也未曾制定過《緊急命令法》。
因為,從1948年5月10日起至1991年4月30日期間,實施《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憲法第四十三條已被凍結,總統經行政院會議的決議發布緊急處分,不受此條文所規定程序的限制。
在這段期間總統曾發布三次緊急命令。
[4]
動員勘亂時期結束後,時任總統李登輝曾因1999年9月臺灣發生九二一地震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發布「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為總統直選後首度且唯一一次發布總統緊急命令。
COVID-19期間亦曾有發布緊急命令的討論,然而最後以立法院制定法律(特別條例)執行,並未發布。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4年立法、2005年公布)增修,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同時,發布命令的追認期限由一個月內,修改為十天之內。
[7]
另見[編輯]
臺灣省戒嚴令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行政命令
中華民國總統之印
中華民國國璽
參考資料[編輯]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憲法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1.01.1《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總統公布法令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總統締約宣戰媾和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總統宣布戒嚴權)
^4.04.1《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民國三十七年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總統赦免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總統任免官員權)
^7.07.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4年8月23日,立法院通過第七次修憲。
2005年6月7日,國民大會複決通過。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總統授與榮典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三條(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權)
外部連結[編輯]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維基文庫:中華民國總統令
維基文庫:緊急命令
中華民國總統府總統令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中華民國總統府總統令任免官員
中華民國總統府總統令授與榮典(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閱論編中華民國國家元首臨時政府臨時大總統(1912年-1913年)孫文→袁世凱北洋政府大總統(1913年-1924年)袁世凱→黎元洪(繼任)→馮國璋(代理)→徐世昌→周自齊(國務院攝行)→黎元洪(復任)→高凌霨(國務院攝行)→曹錕→黃郛(國務院攝行)臨時執政(1924年-1926年)段祺瑞→胡惟德(國務院攝行)大總統(復設,1926年-1927年)顏惠慶(國務院攝行)→杜錫珪(國務院攝行)→顧維鈞(國務院攝行)→胡惟德(國務院攝行)陸海軍大元帥(1927年-1928年)張作霖國民政府國民政府委員會主席(1925年/1928年-1948年)(汪兆銘→)譚延闓→蔣中正→林森→蔣中正中華民國政府總統(1948年-)蔣中正→李宗仁(代理)→蔣中正(復行視事)→嚴家淦(繼任)→蔣經國→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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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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