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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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事紀錄,應分別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102年08月02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本規則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每兩週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延後舉行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3條委員會會議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會議進行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因故均須離席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繼續主持會議或逕行宣布中止會議。

第4條委員會審議左列事項:一、報告案件:(一)近期重要會議及重大措施彙總報告。

(二)審理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及核備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情形彙總報告。

(三)證券商、期貨商各項申請案件審理情形彙總報告。

(四)證券金融、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各類申請案件審查情形彙總報告。

(五)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件。

(六)證券商、期貨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等一般不具爭議性之違規處分案件。

(七)因時效須先行發布之證券、期貨法規之訂定、修正及解釋案件。

(八)其他交辦應提報案件。

二、討論案件:(一)證券、期貨市場管理重要政策、法令原則之擬定或修正。

(二)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期貨交易所、結算機構等較重大之各類業務申請案件。

(三)較重大之各類業務違規處分案件。

(四)須呈報財政部或行政院核示之重要事項。

(五)須與其他相關機關協商之案件。

(六)其他重大特殊案件或委員會決議須討論之事項。

前項由委員會審議之報告或討論案件,依本會專任委員督導各組室業務之分工,由督導委員提案於委員會報告或討論。

第5條委員會非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

正反雙方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6條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但兼任委員得指派人員列席。

第7條本會主任秘書及各組室主管,得依需要列席委員會。

第8條委員會列席人員,得陳述意見及作事實說明,但無表決權。

第9條委員會表決方法得由主席酌情就左列方式中擇一行之:一、投票。

二、舉手。

三、無異議時宣告通過。

第10條應提出委員會審議之案件,提案組室須作成議案敘明理由,送秘書室編入議程,與開會通知於開會三日前分送各委員及列席人員。

但涉及機密性之議案,得經主任委員之核定,於開會時分送,議畢後即時收回。

委員會議程依左列次序編製之: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第11條應提出委員會議之事項,為配合處理時限之需要,得由主任委員先行處理,並於下次會議時,提請委員會追認。

本會就證券及期貨市場重要管理政策舉行公聽會時,得邀請本會兼任委員出席提供意見。

第12條會議決議事項,得經主任委員提出覆議。

第13條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時,得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第14條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第15條委員會議事紀錄,應分別載明左列事項: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出席人員認應記載之其他事項。

前項議事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紀錄如有錯誤、遺漏,得於下次會議宣讀時提請主席裁決更正。

但涉及機密部份,得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經宣讀無誤或更正後,即時收回。

第16條委員會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祕書室辦理之。

第17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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