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規範適用公寓大廈.ppt - Google Sli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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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機關皆有屬於自己內部議事所用的準則,通常稱為「規則」,例如中華民國立法院 ... 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
會議規範《民權初步》,是孫中山《建國方略》三書之一。
孫中山為了要實現民權主義,特別重視議事法則。
1917年《民權初步》成書,原名《會議通則》,此書乃是專研《羅伯氏規則》(Robert‘sRulesofOrder),並參考美國女權運動者沙德(HarrietteLucyShattuck,1850年—1937年)女士之《議事規則》(Women’sManualofParlimentaryLaw)一書,是為「社會建設」。
全文共十三章、一百條。
1954年5月19日,中華民國內政部長黃季陸先生,以孫中山先生《民權初步》為藍本,頒布「試行會議規範」,1965年7月20日,正式頒布現行的《會議規範》。
又依據內政部的解釋,會議規範既不是命令,也不是準則或規則,而僅是一種「規範」,人民團體需經由章則或決議始得作為該團體議事程序的法源之一。
因此會議規範並不當然是議事之準則。
許多機關皆有屬於自己內部議事所用的準則,通常稱為「規則」,例如中華民國立法院有《立法院議事規則》。
區分所有權的未達三人公寓大廈「會議規範」的依據1.規約訂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系相關規定。
3.會議規範。
民國54年7月20日內民字第178628號公布循一定規則~會議規範。
未定授權動議規則一覽表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講習~顏世禮授課教材公寓大廈「會議」的種類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一次會、定期會、臨時會2.管理委員會會議第一次會、定期會、臨時會3.其他會議事務會議、說明會、懇談會、研討會、籌備會(會前會)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規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規範4.召集人1.法律定義2.召開會別3.召開時機5.開會通知6.出席資格7.開議及決議額數8.決議事項9.會議紀錄10.罰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系明文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法律定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三~7)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會別」第一次會議定期會議臨時會議重開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時機」「第一次會」新建的公寓大廈(84.6.30後取得建造執照)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均達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二十八~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時機」第五十五條 (既有公寓大廈)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臨時會:1.重大事故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 人請求者。
(二十五)2.經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例 合計均達1/5,以書面載明開會目的 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二十五)定期會:每年至少一次。
(二十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時機」「召集人」的產生方式1/2既有公寓大廈(未報備~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1.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擔任。
2.由區分所有權人申請或由主管機關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擔任臨時召集人。
新建公寓大廈1.由起造人依法擔任(法人授權、共同起造人推一人擔任)2.起造人已履行召集義務,但未能依法推選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時,以規約草約規定為之;否則以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的召集人產生方式辦理。
「召集人」的產生方式2/2既有公寓大廈(巳報備~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1.依規約訂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擔任。
2.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
3.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4.無法產時得申請或由主管機關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擔任臨時召集人。
召集人的順序「召集人」的召集義務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25條或第28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十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會議通知」第一次會、定期會、重開議1.10日前通知。
2.書面載明開會內容。
3.管理委員之選任事。
臨時會1.10日前通知。
2.書面載明開會內容。
3.有急迫情事得以公告2日以上為之。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出席資格」1.區分所有權人。
(三)2.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委託之代理人,但任一代理人之區分所有個數或區分所有權比例任一項累計均不得超過全數1/5。
(二十七)3.住戶需陳述意見者。
(三十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開決議額數」1.出席數(佔應出席數)2/3表決數(佔出席數)3/4(三十一) 額數包括: (1)區分所有權人數(2)區分所有權比例2.得依規約另行訂定之。
(二十三)「區分所有權人」的定義及計算1.為區分所有建築物房屋權狀登記的所有 權人。
2.任一區分所有權有一個代表權。
3.即一個門牌僅一個區分所有權人代表權。
4.數人共有時舉一人代表行使權利。
5.任一區分所有權人其累計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總數1/5,超過部份不以計算。
「區分所有權比例」的定義及計算1.區分所有權比例是以「專有部分」為計算基礎。
2.「專有部分」為區分所有建築物房屋權狀登記的「主建物+附屬建物」。
3.單戶專有部分/全大樓專有部分和4.任一區分所有權人其累計區分所有權比例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總數1/5,超過部份不以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開議」的要件2.議案未獲決議:巳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定開議數額, 但於議案表決時經清點人數或(及)比例,因未達額數而獲決議未。
會議出席額數雖達開議規定,但議案未達可決議額數規定時,該議案即為未獲致決議的議案。
1.流會:未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定開議額數。
3.必須為同一議案。
(不得有任何修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開議」的程序2.決議事項十五日內作成會議記錄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七日內若未有超過1/2以上書面反對, 決議視為成立。
1.出席數(佔應出席數)1/5表決數(佔出席數)1/23.決議成立後十天日內書面送達及公告。
重開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案」可決議事項1.法規對決議事項訂有明確標準規定。
2.授權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訂定者從其規定。
需經決議事項1.法規對決議事項未訂標準規定。
2.採原則禁止,例外同意管理。
3.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訂定或決議者不生效力。
未經辦理決議不生效力事項1.法規對決議事項訂有決議條件的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案」需經決議事項1.公寓大廈外圍與防空避難室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等決議及報備。
(八)2.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十一)3.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名義。
(十四)4.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十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案」需經決議事項5.公共基金繳納規定與運用。
(十八)6.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二十二)7.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二十二)8.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分開成立管理組織。
(二十六)9.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
(二十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案」可決議事項1.管理維護費用分擔方式。
(十)2.管理委員任期。
(二十九)3.住戶參與管理委員會選舉與被選舉權之限制。
(二十九)4.管理委員會授權管理服務人執行職務範圍。
(四十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案」未經辦理決議不生效力事項1.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三十)2.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三十三)3.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十三)4.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三十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會議紀錄」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三十四)2.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委託書一併保存。
(三十四)3.重開議應依規定時程送達及公告。
4.為報備及列為移交的文件。
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籌組管理組織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組織籌組規範的決議規約或組織規範事項(章程)開會通知出席資格開議及決議數額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2.依規約規定會議記錄(含附件,為報備檢附文件)依規範籌組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規範「管理委員會」的會議規範4.召集人1.法律定義2.召開會別3.召開時機5.開會通知6.出席資格7.開議及決議額數8.決議事項9.會議紀錄10.罰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系~授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訂定~會議籌辦作業事項「會議籌辦」的基本概念法令依據規範事項籌備程序執行技巧「會議籌辦」的基本作業流程會議種類籌備會議會議通知申請報備會議文件整備會場佈置人員編組議前再次聯絡確認會議記錄發送存檔會議舉行「籌備會議(會前會)」工作事項4.確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1.確定會議目的2.籌備工作分派3.排定議程與訂定議案5.發送會議通知時限6.訂定會議相關文件格式7.訂定會議相關辦法(如發言規則、選舉辦法、臨時動議等)8.出列席人員名冊「會議通知」工作事項4.議程1.會議名稱、召開目的2.召開日期、時間、地點3.召集人或主席、出席、列席人員及資格5.附件資料-會議資料、出席委託書、出席回條、意見及建議提案表6.其他注意事項「會議文件整備」工作事項4.選票、票選統計表(海報)1.會議報告、議案資料2.簽到簿3.出席證5.發言條、意見及建議提案表6.會議記錄本「會場佈置」工作事項4.會議名稱紅布條1.簽到台2.主席台3.會議桌椅5.引導、議程、選舉海報7.投票箱8.文具用品6.白板、白板筆及板刷11.茶水、點心9.照相機、底片12.錄音機、錄音帶、電池10.擴音設備13.其他(如紀念品、垃圾桶)「會前聯絡追控」工作事項4.海報或公告1.電話聯絡2.出席回條3.管理員、委員或住戶代表登門拜訪5.廣播「會議舉行」的基本作業流程領取會議文件簽到主席宣佈開會清點出席人數規範主持會議依議程及會議會議記錄、會場秩序維持、突發事件處理散會臨時動議討論事項報告事項選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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