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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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錯誤,指表意人為意思表示時,因認識之欠缺或者認識不正確,導致內心的效果意思與外部的表示行為不一致。

須注意,此處之不一致不同於單獨或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此不一致 ... 公職考試 國營事業 銀行招考 會計證照 專技證照 金融證照 醫護證照 教職升學 考情說明 高普考試 高普考 熱門報考類科 初等考試 初等考試 熱門報考類科 地方特考 地方特考 熱門報考類科 鐵路特考 高員級 員級 佐級 一般警察 行政警察 消防警察 移民行政 移民三等 移民四等 其他特考 司法特考 稅務特考 關務特考 國安局 調查局 原住民特考 身障特考 監所管理員 經濟部所屬 台電招考 台糖招考 台水招考 中油招考 台菸招考 經濟部國營聯招 捷運招考 台北捷運 桃園捷運 台中捷運 漁農會 漁會招考 農會招考 水利會 更多國營事業 郵局招考 中鋼招考 中龍招考 港務公司 台鐵營運人員 中華電信 國營 臺灣銀行 土地銀行 中國輸出入銀行 公股 兆豐商銀 彰化銀行 華南銀行 台灣企銀 第一銀行 合作金庫 農業金庫 民營 板信銀行 上海銀行 三信銀行 聯邦銀行 新光銀行 高雄銀行 陽信銀行 聯合測驗 金融基測 會計證照 記帳士 IFRS專班 會計師  會計乙級 不動產 地政士 不動產經紀人 導遊領隊 領隊導遊 領團人員 法律管理 國際專案管理師PMP 助理國際專案管理師 專技人員 消防設備人員 國際證照 CFA財務分析師 CFP理財規劃顧問 國內證照 證券商業務員 期貨商業務員 信託業務人員 投信投顧營業員 期貨分析 證券分析 理財規劃人員 股市投資分析 銀行招考檢測 金融基測 醫護證照 護理師 醫師 營養師 食品技師 保健食品工程師 物理治療師 驗光師 教職考試 教師檢定 教師甄試 公幼教保員 升學/檢定 警專考試 學測指考 學士後中醫 考情講座 公職說明會 國營說明會 記帳會計說明會 不動產說明會 金融說明會 輔導講座 考試工具 電子報 三民官方粉絲團 名師前線粉絲團 經驗分享 上榜心得 命中事實 ×Close 訊息 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意思表示不一致 ×Close 訊息  首頁 學習百科 專技證照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意思表示不一致 作者:陳仕弘 故意不一致 1.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6條) 即真意保留、心中保留。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

(1)效力: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有效。

但其虛偽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則該意思表示無效。

(2)要件: A. 須有意思表示存在。

B. 須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不一致。

C. 須出於表意人之故意。

D. 須表意人自始缺乏受表示行為拘束之意思。

2.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7條) 即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

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並非真意,尚須就該非真意之意思表示為非真意之合意。

(1) 效力: A.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但其無效不得對抗善意之第三人,乃為保障不知情之第三人因該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取得之權利,不受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之影響。

又此處所指之第三人,應不包含第三人利益契約中之第三人,以及為通謀虛偽表意之表意人之繼承人,此類第三人之利益皆與表意人相同,並無牴觸,無須保障之。

B.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2) 要件: A. 須有意思表示存在。

B. 須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不一致。

C. 須相互明知彼此的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不一致。

D. 須雙方對非真意之表示達成合意。

非故意不一致(偶然不一致;錯誤) 所謂錯誤,指表意人為意思表示時,因認識之欠缺或者認識不正確,導致內心的效果意思與外部的表示行為不一致。

須注意,此處之不一致不同於單獨或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此不一致係偶然發生、並非故意導致者。

1. 意思表示錯誤:(民法第88條) (1) 內容錯誤(誤認):(民法第88條第1項前段)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指效果意思有錯誤,亦即表意人對其意思表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有所誤認,又可分: A. 當事人同一性錯誤:如誤甲為乙,而訂立委任契約。

B. 標的物同一性錯誤:如誤a車為b車,而訂立買賣契約。

C. 法律行為性質錯誤:如誤租賃為借貸,而為承諾。

(2) 表示錯誤(不知):(民法第88條第1項中段) 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指表示行為有錯誤,致將其不欲表示之內容表示於外部,如誤寫「十」為「千」,誤寫「7」為「11」,誤寫「10000元」為「1000元」,欲拿百元鈔而誤拿千元鈔為捐贈,欲拿a狗而誤拿b狗為賣出。

(3) 重要動機錯誤:(民法第88第2項) A. 動機錯誤,原指表意人效果意思形成原因之錯誤,本不影響法律行為之效力。

故原則上動機錯誤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之。

B. 但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則屬於重要動機錯誤,視為「內容錯誤」。

如:誤不懂外文的甲老師有外文能力而予聘用;誤仿冒品為真品而高價購買。

2.傳達錯誤(民法第89條): (1) 傳達不實指傳達之內容錯誤,而非傳達之對象錯誤。

(2) 概念類似於「表示行為」之錯誤。

3.錯誤之撤銷: (1) 得撤銷之錯誤: A. 內容錯誤(含重大動機錯誤)、表示錯誤之撤銷:(民法第88條) 以非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而有錯誤或不知事情為限,方可撤銷之。

B. 傳達錯誤:(民法第89條) 比照內容錯誤與表示錯誤之撤銷規定,以表意人無過失為限。

(2)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民法第90條) (3) 錯誤意思表示人之賠償責任:(民法第91條) 雖表意人得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惟為保障其意思表示之相對人或其他第三人權益,若因信表意人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有損害,表意人應對之負賠償責任。

但若相對人或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表意人之意思表示為錯誤,則表意人無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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