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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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乃是指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之名義而做出的法律行為。
無權代理主要有廣義及狹義之分,廣義的無權代理包含了「表見代理」以及「狹義無權代理」。
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單純欠缺代理權的無權代理。
而欠缺代理權的原因可能是自始即未獲得授權,或是代理權授與行為無效,在此二種情況下,都可能會導致代理人所做出的代理行為成為無權代理。
關於無權代理所會產生的法律效果,主要有被本人的「承認權」、相對人的「催告權」以及相對人的「撤回權」,按中華民國民法分別於170條及171條做出規定。
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