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院102年度亡字第69號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撤銷何美玉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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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3項準用第159 條第3項。

股別: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住桃園縣桃園市法治路1號 ... 司法最新動態 公告日: 102.12.18 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本院102年度亡字第69號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撤銷何美玉死亡宣告 公告本院102年度亡字第69號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撤銷何美玉死亡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院晴家茂102年度亡字第69號 本文: 主旨:公告本院102年度亡字第6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聲    請撤銷宣告何美玉死亡事件裁定(如後附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3項準用第159條第3項。

股別: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住桃園縣桃園市法治路1號 失蹤人即受 死亡宣告之人 何美玉  住桃園縣中壢市永福路1063號3樓             居新北市中和區自強街67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4日所為100年度亡字第5號宣告何美玉 (女、民國46年8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054號) 於民國89年9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何美玉前於民國82年9月23日離家   未歸,經其繼母李仁姣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經本院以100   年度亡字第5號宣告失蹤人何美玉於89年9月22日死亡。

惟   失蹤人即受死亡宣告人何美玉迄今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   第155條、第160條等規定,請求本院撤銷上述死亡宣告之   裁定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   察官得聲請之。

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   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   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   失蹤人何美玉前因失蹤滿7年,經本院於100年2月24日以   100年度亡字第5號宣告何美玉於89年9月22日下午12時死   亡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00年度亡字第5號案件查核無誤。

  然受死亡宣告人何美玉於102年4月21日晚間11時30分許,   因在新北市三峽區插角96號公眾得出入之小吃店賭博財物為   警查獲,經警清查年籍後,發覺係已受死亡宣告之人何美玉   ,並經受死亡宣告之人何美玉之弟弟何肇能於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峽分局指認無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刑事   案件102年4月22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024045216號移送書、   犯罪嫌疑人照片、何美玉警詢筆錄、何肇能警詢筆錄、何美   玉年籍資料等在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009   號偵查卷內可按,而證人何肇能亦到庭表示當時在三峽分局   看到之人確實係其姐姐何美玉無誤,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   實。

是本件聲請人之主張,為有理由,其請求撤銷死亡宣告   ,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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