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院102年度亡字第69號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撤銷何美玉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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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3項準用第159 條第3項。
股別: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住桃園縣桃園市法治路1號 ...
司法最新動態
公告日:
102.12.18
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本院102年度亡字第69號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撤銷何美玉死亡宣告
公告本院102年度亡字第69號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撤銷何美玉死亡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院晴家茂102年度亡字第69號
本文:
主旨:公告本院102年度亡字第6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聲
請撤銷宣告何美玉死亡事件裁定(如後附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3項準用第159條第3項。
股別: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住桃園縣桃園市法治路1號
失蹤人即受
死亡宣告之人 何美玉 住桃園縣中壢市永福路1063號3樓
居新北市中和區自強街67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4日所為100年度亡字第5號宣告何美玉
(女、民國46年8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054號)
於民國89年9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何美玉前於民國82年9月23日離家
未歸,經其繼母李仁姣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經本院以100
年度亡字第5號宣告失蹤人何美玉於89年9月22日死亡。
惟
失蹤人即受死亡宣告人何美玉迄今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
第155條、第160條等規定,請求本院撤銷上述死亡宣告之
裁定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
察官得聲請之。
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
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
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
失蹤人何美玉前因失蹤滿7年,經本院於100年2月24日以
100年度亡字第5號宣告何美玉於89年9月22日下午12時死
亡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00年度亡字第5號案件查核無誤。
然受死亡宣告人何美玉於102年4月21日晚間11時30分許,
因在新北市三峽區插角96號公眾得出入之小吃店賭博財物為
警查獲,經警清查年籍後,發覺係已受死亡宣告之人何美玉
,並經受死亡宣告之人何美玉之弟弟何肇能於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峽分局指認無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刑事
案件102年4月22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024045216號移送書、
犯罪嫌疑人照片、何美玉警詢筆錄、何肇能警詢筆錄、何美
玉年籍資料等在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009
號偵查卷內可按,而證人何肇能亦到庭表示當時在三峽分局
看到之人確實係其姐姐何美玉無誤,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
實。
是本件聲請人之主張,為有理由,其請求撤銷死亡宣告
,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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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係需經向法院聲請做成。 死亡宣告撤銷後之權利義務關係:. 此可參家事事件法第163 條第1、2 項:. 第163 條第1 項: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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