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聞學法律-死亡宣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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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及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2項 ...   法律小常識 從法律看新聞 最新法律 法律資訊-法律小常識   日  期    摘       要   看新聞學法律-死亡宣告制度 ............................................................................................................作者:張巧旻律師 新聞: 以為她死了…離家38年母現身6兒女心情複雜 聯合新聞網作者:記者曹馥年/台南報導 聯合新聞網–2015年6月22日上午2:32 年近八十的阿嬤「阿雲」,卅八年前受不了丈夫脾氣離家,落腳台南擔任看護,家人尋找十年未果,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今年初她請領低收老人津貼,才知自己已「過世」廿六年。

台南市北門區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日前接獲民眾通報,指有一名阿嬤想申請低收老人津貼,因被宣告死亡無法請領。

社工前往關懷,才知道「阿雲」的曲折過往。

社會局表示,原籍台北市的阿嬤,民國六十七年因受不了丈夫個性而離家出走,到台南擔任看護,從此與家人完全失聯。

家人四處尋找十年沒有結果,民國七十八年向法院聲請宣告她死亡。

社工人員表示,阿雲多年來任看護收入都是領現未報稅,生病時就吃成藥,也沒申請健保卡,完全不知已被宣告死亡。

現年事已高無法工作,積蓄用罄生活無著,透過友人幫忙詢問社福補助,才得知此事。

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請戶政事務所協尋,找到她的六個孩子,六人聽到母親還在人間訝異萬分。

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下,阿雲經DNA鑑定,終於「死而復生」。

阿雲在開庭時,在法庭上與近四十年不見的小女兒碰面,她眼泛淚光,卻不敢與女兒相擁。

小女兒說,母親離家時她才一歲,對母親不太有印象,「這種情況下見面,我心情很複雜!」 阿雲的其他子女也說,得知母親還在人間固然欣喜,但母親已在他們生命中長時間缺席,一時間不知該如何面對。

阿雲表示,不好意思讓子女帶回照顧,且已有固定生活圈,想繼續留在台南。

社會局表示,已請福利單位提供急難救助及送餐服務,並安排志工訪視,希望協助阿雲逐步修補與子女的關係。

說明: 一、依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及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

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

二、依照上開法條規定,失蹤人如失蹤滿七年後、失蹤人失蹤時已年滿八十歲於失蹤三年後或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滿一年後,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目的在於了結失蹤人居住地之私法法律關係。

然受宣告死亡之人實際上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惟因善意信賴死亡宣告之裁定,對於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並不受影響。

且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新聞說明: 新聞中之女子「阿雲」,於民國六十七年即離家,其家人找尋十年未果,於民國七十八年聲請死亡宣告,於生死未卜及已符失蹤滿七年之要件下,經法院裁定准許,而自裁定確定時起,即可就「阿雲」居住地之私法法律關係有所了結,然而實際上「阿雲」尚生存,於聲請補助時始發現已遭宣告死亡,「阿雲」歸來後,得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惟因死亡宣告在於了結失蹤人居住地之私法法律關係,如其家人因善意信賴死亡宣告之裁定而繼承其財產,並對於繼承之財產為處分時,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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