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證不用花錢員工誠實險免找保人您如何選? - 卓越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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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覓一名至二名「人事保證人」,為受僱人擔保工作上發生損害賠償的責任。

... 由員工自行填寫或由沒有收入的老父母擔任保證人,這樣的形式人事保證 ... 搜尋頁面搜尋結果:江非凡 搜尋頁面 人事保證不用花錢員工誠實險免找保人您如何選? 俗諺有言:「人呆才作保」 文:江非凡 2019-11-06 403期國際臺灣經濟趨勢創新創業人事保險 因應現今社會找保人的困難,保險公司推出「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以及「人事保證保險」等保險商品以取代人事保證人,受僱員工可選擇繳交少少保險費,免去找保人的尷尬局面,企業也免於和保證人對保或追償煩瑣之障礙。

保證人vs連帶保證人 針對人事保證制度,國內民法第七五六之一條明文,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在此一制度下,保證人的責任範圍及金額上限有原則性的規定,參照民法第七五六之二條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然而,在民間通行的人事保證版本,往往突破民法基本規範的上限。

其中保證人的名詞變成連帶保證人,增加「連帶」二個字,法律上效力則突破一般保證之義務。

依民法第二七二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而民法第二七三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是以,以法律效果來看,「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的差別,則在於「先訴抗辯權」。

  人事保證保險除了員工不誠實的行為之外,還包含了員工因為過失或疏忽行為造成公司受到損害,由保險公司承保理賠。

(圖/本刊資料室) 魔鬼藏在細節裡 按先訴抗辯權,以白話文來說,便是債主要先向欠債的人要錢,確定要不到時,才能向保證人要錢。

因為在原先單純的保證則是為債務人代負履行責任,參見民法第七四五條的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如果加上連帶責任(連帶保證),連帶保證人就等於是處於連帶債務人的地位一樣,必須接受債權人同時、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要求清償的義務。

因此在保證文件上,保證人的地位如被冠上「連帶」字眼,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沒有履行義務的先後差別,也沒有先訴抗辯權得以主張,是以保證人嚴然成為賠償的第一線主角。

  全臺最夯保險商品   其次,談到保險,目前臺灣最流行的是「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以及「人事保證保險」等保險商品,這兩種保險均為保證保險,乃是屬於財產保險的一種。

在法律的依據則為保險法第九五之一條規定,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其中受僱人之不誠實或行為遭受到損失時,由保險公司先行負擔賠償損失,事後仍會向受僱人求償的保險商品。

而人事保證保險則除了員工不誠實的行為之外,還包括了員工因為過失或疏忽行為造成公司受到損害,由保險公司承保理賠。

  誠實保險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設立的「風險管理與保險教育推廣入口網」,提到的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定義,依其保險公司承保範圍:對於被保險人所有依法應負責任或以任何名義保管之財產,為任一被保證員工,在其被保證期間內,因單獨或共謀之不誠實行為所致之直接損失負賠償之責,所稱「財產」包括貨幣、票據、有價證券及有形財物在內;所稱「被保證員工」應以接受被保險人聘僱、受有人事管理約束,並領有薪資者為限;所稱「不誠實行為」是指被保證員工之強盜、搶奪、竊盜、詐欺、侵佔或其他不法行為而言。

而這類員工誠實保險商品,以一定投保金額如五萬元,和自負額損失金額之十%最低為五千元,如全數員工投保,民營企業機構及人民團體其月費率為保額的萬分之一.九;如部分員工投保(部分不投保)則劃分為直接與財務有關人員,月費率萬分之二.三七五;間接與財務有關人員,月費率萬分之一.四二五;其他人員,月費率萬分之○.九五。

在風險值(理賠項目更多)高的人事保證保險,其保險費支出則在一般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數倍的成本。

  保人不等於呆人   現今公司用人大都實施員工人事保證制度,而保證人需對於員工侵害公司權益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要求上班族找尋家屬以外的保證人不易,多數當事人也不願意欠人情找親友擔任保證人,加上人事單位在收到人事保證書之後,要主動採取限期對保,以及年度更新再對保作業也是龐大的負擔。

依民法第七五六之三條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因此,受僱員工每三年便又需重新尋得保證人同意(重寫人事保證書),此類人事保證制度在希冀有效保障雇主因員工故意或過失損害賠償,在發生事故之後,沒有落實對保的人事保證制度,保證書往往由員工自行填寫或由沒有收入的老父母擔任保證人,這樣的形式人事保證制度,往往在事故發生後令債權人求償無門。

為免當事人(受僱員工及其保證人)找保證人尷尬與麻煩的人情困擾,並降低企業人事單位作業成本,目前已有大量公司採用商業保險取代傳統人事保證制度。

在員工書面同意後納入整體人事保證保險計劃,比照勞健保每月自動扣取保費統一繳交給保險公司,報到或離職時亦可比照團體保險方式每月申報異動名冊,在員工自費投保,公司不需負擔此項保費成本,其在全員投保、定額及自負額設計等等條件下,多數員工誠實險月保費僅僅數十元之數。

  員工造成第三人受到侵害,導致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這類型的理賠,均在人事保證保險涵蓋範圍。

(圖/本刊資料室) 保證保險 賠償範圍   亦有部分公司在考量員工不願意自費承擔保證費用,尊重員工選擇自行決定找尋保證人,採取雙軌制,同步保留現有人事保證保險制度,亦可加入保證保險二擇一辦理,惟在僅有部分員工投保,涉及保險的逆選擇問題,其保險成本(保費)自然更為高昂。

由於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只有承保員工不誠實行為所造成企業的損失,包括挪用公款或竊取公司財物等等行為,保險公司更設計人事保證保險商品,包括員工不誠實的行為,及員工因為過失或疏忽行為造成公司受到損害,例如員工打瞌睡而造成設備機具毀損的情形,甚至在員工造成第三人受到侵害,導致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這類型的理賠,均在人事保證保險涵蓋範圍。

  自我評估 方為上策   惟相關人事保證合約或聘僱合約都只限定與受僱員工職務有關的責任,如公司提供的保證書或連帶保證書,出現與職務無關的保證內容,這部分保證人的責任則是有其爭議。

實務上認定職務上的行為,必須是客觀上足認為其與執行職務有關的行為,而在保險費用方面,不論是員工誠實險或人事保證保險,考量包括行業風險、職務別、企業規模、保險金額、自負額、追溯期、過去損失率以及公司內稽內控、是否全員強制投保等等,均是保險公司計算風險的重要依據,畢竟風險與保費成本是相對的,有效降低保險公司評估風險,亦是降低保費的重要指標。

不論選擇找保證人,抑或是改以保證保險取代,在現今經濟社會中作好自我評估,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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