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周刊-未踐行告知義務所得證詞容許被告主張排除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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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法院或檢察官如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的告知程序,所取得證人的證詞,不僅侵害證人的權利,也讓證人因不知道可以拒絕證言,而產生誣攀或推諉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司法周刊 最新周刊 文選別冊 進階搜尋 關於周刊 訂閱周刊 如何投稿 首頁 查詢服務 司法周刊 最新周刊 最高法院見解新共識 未踐行告知義務所得證詞容許被告主張排除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本刊訊】最高法院刑事第4庭受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評議後,就「法院或檢察官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之告知義務,其所取得之證人證詞,對於本案被告有無證據能力」的裁判基礎法律問題,因該院先前裁判有:(1)權利領域說,認違反該告知義務,僅侵害證人的權利,其所取得證人的證詞,對於訴訟當事人仍然有證據能力;(2)權衡判斷說,認拒絕證言的告知義務,除為保護證人外,也是為當事人的訴訟利益而設,如有違反而逕行命證人具結後證述,等同於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其訴訟程序即有瑕疵,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所定權衡判斷原則。

此2說見解歧異,應有統一必要,乃依法徵詢其他各庭意見。

因提案庭及其他各庭均同意採權衡判斷說,該法律問題之見解已達統一,無須提案大法庭,該庭即依其見解於8月26日逕為終局裁判,作成109年度台上字第2638號判決,認: 我國證據排除法則並不生主張證據排除的當事人適格問題,如採權利領域說,將主張排除者侷限於權利受侵害的人,過於狹隘,並欠缺正當性。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證人拒絕證言權,不僅在於保護證人免陷於三難困境以致自證己罪,同時也使被告免於遭受陷入困境的證人所為虛偽不實陳述的危險。

從而,法院或檢察官如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的告知程序,所取得證人的證詞,不僅侵害證人的權利,也讓證人因不知道可以拒絕證言,而產生誣攀或推諉被告的危險,應該容許被告主張證據排除。

但為兼顧程序正義與發現實體真實,法院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權衡判斷證詞之證據能力。

檔案下載 第2019期第1版(2020-09-04)PDF 發布日期:109-09-04 更新日期:109-09-04 發布單位:參事室 國民法官制度推動聯繫小組首次會議司法、...偽造有價證券善意持有人得向偽造人提自訴 展開/OPEN 關於司法院 司法院簡介 沿革及史料 首長主管簡介 組織與職掌 施政計畫 院長重要談話 院會重要決議 司法院行事曆 大事紀要 司法業務年報 與民有約(參訪司法院) 人權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位置交通 各法院資訊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電話 性別平等專區 司法改革 院長重要談話及司改主張 【司法改革成果簡介】 司法改革方案及進度 司法與社會對話 裁判通俗化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訊息公告 國民法官法規 國民法官新制介紹 實務模擬法庭 校園宣導 國民法官種子講師人才庫 國民法官活動行事曆 國民法官問卷平台 民眾認知 宣導文宣 宣導影音(機關團體下載用) 影音專區 常見問答 資料下載 憲法法庭 業務綜覽 民事 訴訟外ADR 勞動事件 家事 少年 刑事 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 商業事件 大法庭專區 公務員懲戒 職務法庭 法官評鑑 公證業務 資訊專區 人事專區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政風專區 司法互助 性騷擾防治專區 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 查詢服務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新聞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司法智識庫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外語譯文專區 主管法規異動 裁判書用語辭典查詢 法律修訂進度 各法院資訊 各級法院法官事務分配 名冊專區 民間公證人名冊 法人及夫妻財產查詢系統 義務辯護專區 刑事補償專區 電子書出版品 司法院公報 司法周刊 法治宣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遊說法專區 其他查詢 便民服務 便民服務訊息公告 系統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視訊諮詢服務 視訊開庭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 徵收費用標準 多元化繳費服務 調閱電子筆錄 法院遠距訊問 線上起訴 特約通譯專區 認識法院 與民有約 訂閱電子報 資料下載 報名系統 法律扶助 防疫專區 常見問答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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