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etTaiwan-網站使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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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不實廣告或資訊 使用者不得於本網站張貼不實、不正確、誤導性或誹謗性之內容或訊息,亦不得張貼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或涉及仿冒、詐欺等之廣告。

  3.5無締約能力 使用者如無訂立具法律拘束力之合約之能力,不得使用本網站。

  3.6不得散發垃圾郵件 使用者不得寄發垃圾郵件,包括但不限於未經收件人許可而寄發之任何形式之電子郵件。

  3.7使用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提供詐欺資料或從事非法活動。

侵害或以其他方式鼓勵他人侵害或違反第三人之著作權、專利、商標、營業秘密,或其他專屬權利、隱私權或其他合法權利。

違反相關法律、條例或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進出口管制、不公平競爭、外匯管制、禁止歧視,或與不實廣告有關之法律、條例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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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涉及複製、重製、利用或濫用本網站提供各專屬會展名錄、資料庫及名冊或其他資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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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屬欺騙其他使用者或本網站其他使用者或有其他非法目的之計畫之一部之行為。

直接或間接違反法律。

如經本網站或經濟部發現使用者有本點上述行為時,本網站及經濟部有權終止使用者之會員資格,或請求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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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站及/或透過本網站提供之內容皆係依現況提供,經濟部及本網站茲明確聲明未提供任何保證,不論明示或暗示性之保證,包括但不限於與產權、品質、條件、性能、準確度、可靠性、適銷性或不侵權有關之保證,並於法律准許之最大範圍內,排除上述保證、聲明、條件及條款。

使用者應承擔於本網站或透過本網站使用內容之全部責任與風險。

4.5   未就準確度或能力做出聲明。

經濟部及本網站將盡力確保本網站之最高完整性及準確度,惟於法律准許之最大範圍內,經濟部及本網站並未就本網站及/或透過本網站提供之資料或服務之有效性、合法性、準確度、品質、可靠性、穩定性或完整性,或其他使用者會展業務相關之能力,或商機媒合成功之機會、徵求服務企畫做出任何聲明與保證,亦未聲明與保證能完成任何交易。

4.6   自行負擔風險。

使用者係依其單方裁量下載使用內容或取得資料,應自行承擔相關風險,亦應自行負責因下載或使用上述資料而導致之電腦系統損害或資料損失。

4.7   無默示保證。

除本使用條款明示之保證外,經濟部及本網站對於本網站內容未提供任何保證。

4.8   其他網站之連結。

本網站包含與第三人網站之連結,該等連結僅為方便使用者使用而提供,並非經濟部及本網站為該第三人網站內容背書,故使用者連結至該等網站時,應自行為其風險負責。

4.9   提供政府機關資訊。

經濟部及本網站有權與政府機關、私人調查公司及/或受損之第三人充分合作,調查任何可疑之刑事或民事犯罪行為。

經濟部及本網站亦得應政府、執法機關或受損第三人之要求,或因傳票或其他法律行動,而揭露使用者身分、聯絡資料或其他任何資訊,且對其所生之損害或結果概不負責。

使用者同意不就上述之揭露行為,對經濟部及本網站提起行動、主張及/或請求(含訴訟請求)。

4.10   無衍生性損害。

經濟部及本網站無須負責之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特殊、直接、間接、附隨或衍生性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因使用本網站、任何人無法使用本網站,或因性能失效、錯誤、遺漏、中斷、瑕疵、作業或傳送遲延、電腦病毒、系統故障,或第三人未經授權擅自存取會員資料或私人資料,導致之利益、商譽、使用、資料或其他無形損失,或營業中斷等損害,不論經濟部及本網站事先是否經告知可能會發生該等損害,亦同。

  4.11   責任限制。

在不影響上開規定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之情形下,經濟部及本網站與其員工、代理、董事、經理人、關係企業、代表、繼受人、資料或文件之第三人供應商,或任何代表經濟部及本網站之人,針對與內容使用、本網站或本網站提供之資料、服務及文件有關之請求,應對各使用者負責的全部累積責任,應以新台幣20,000元為限,且該金額得取代使用者可對經濟部及本網站提出之其他所有救濟,亦不排除要求使用者提出實際損害之證明。

  使用者之賠償 使用者若違反本使用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者所為之聲明與保證)和本使用條款隨附及引用納入之文件,或透過本網站使用本服務,或侵害其他人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提供之任何商品、內容、資料,侵害第三人之專利、著作權、商標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導致本網站及經濟部其員工、代理、董事、經理人、關係企業、代表、繼受人、資料或文件之第三人供應商,或任何代表本網站之人遭受任何責任、請求、主張、損失、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訴訟及律師費)和損害,則使用者應賠償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

經濟部及本網站保留防禦及控制上述事項之專有與獨佔權利,且使用者不因此免除賠償之責。

  通知 除另有約定外,提供予經濟部會展專案辦公室以及與本使用條款有關之法律通知,均應以電郵或書面信函送達經濟部會展專案辦公室(電郵:[email protected],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湖口街一號會展專案辦公室)。

經濟部有權依使用者於申請時,提供予會展專案辦公室的地址或電郵,將法律通知送交使用者。

以電郵方式寄發之通知,除發文方接獲之電郵地址係屬無效地址之通知外,應於發出電郵後24小時視為送達,若以郵寄方式寄發之通知,應以該通知投遞後3天視為送達。

  其他 7.1爭訟管轄 本使用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之有關的爭議,均依照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7.2禁止轉讓 使用者非經經濟部同意,不得將本使用條款或本網站所載權利義務之ㄧ部或全部出賣、出租、或以其他讓與之方式移轉或設定予第三人。

7.3修訂 經濟部及本網站得依其決定,於任何時間修訂本使用條款,並將最新版本的使用條款公布於本網站,而無須另行通知會員,使用者有義務隨時審閱最新公布之使用條款。

本使用條款非經經濟部及本網站同意,不得修改或變更。

  如果您對於本網站之網路使用條款之規範有任何問題,歡迎您與我們連絡: E-mail:[email protected] 連絡電話:+886-2-2725-5200 分機1128或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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