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制度新變革—法官甄選養成制度 -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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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司法官特考部分,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4條、第10條規定,目前法官、檢察官係採「合考合訓」方式,故考生須先經三試錄取再進行訓練(現由公務人員保障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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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劉建忻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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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期
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制度新變革—法官甄選養成制度
張少威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調辦事法官
多合一考試將可減輕考生在同年度重複考試之負擔,並透過實務學習瞭解不同職務之特性,有助於使考生能夠儘速進入就業市場當中,避免人生因考試而空轉。
考試院院會於去(110)年12月通過「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未來關於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法制職系公務人員之資格取得,將採取多合一考試及共同實務學習,使法律專業人員來源一元化,提升整體法律專業知能,期待能夠改變現行考試選才方式,以落實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所作出「改革法學教育與司法人員考試」、「法律專業資格的取得採取多合一考試」及「通過考試後須實施一年實務機構為主之培訓,其經費由國家負擔或提供貸款」等決議。
該草案經行政院及司法院會銜後,已依立法程序函送立法院進行審議中。
新制法律專業人員考選制度之簡介
依草案規劃,資格考試部分採二試筆試,二試及格後於三年內需參與一年之實務學習(律師實務及司法【院、檢】實務學習各半年),實務學習及格後取得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再進行職域分流,即學員得向法務部請領律師證書以執行律師業務,或依志趣繼續參加法官、檢察官或法制人員之甄選(試),並於錄取後接受法官、檢察官或法制人員各別之職前養成教育(訓練),完成養成教育或訓練及格即予任用。
多合一考試將可減輕考生在同年度重複考試之負擔,並可透過為期共一年在審、檢、辯三職域間的實務學習瞭解不同職務之特性,以進行職涯探索選擇自身志向,有助於使考生能夠儘速進入就業市場當中,避免人生因考試而空轉。
現行及新制法官考用制度之介紹
在現行法律架構下,欲取得法官任用資格可經由兩種途徑,其一是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下稱司法官特考),其二則是依「多元進用」機制轉任法官。
就司法官特考部分,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4條、第10條規定,目前法官、檢察官係採「合考合訓」方式,故考生須先經三試錄取再進行訓練(現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委託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下稱司法官學院】辦理),經訓練期滿成績合格送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並由司法官學院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始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而草案則採用人機關「分考分訓」方式,考生在二試筆試及實務學習均及格後,若符合用人機關即司法院、法務部所訂定之法官、檢察官甄選資格者,可依草案第19條、第20條規定,申請參加由司法院或法務部所分別舉辦之法官或檢察官甄選,並於錄取後接受法官或檢察官各別之職前養成教育。
關於法官、檢察官之甄選資格、方式、評比項目、成績計算、錄取標準等,將由司法院及法務部依用人需求、職務特性,並參採申請人在一年實務學習期間之各項表現分別訂定。
必須說明的是,草案所設計之考試取才制度,與「多元進用」轉任法官的機制是雙軌並行,且相輔相成,倘依新制規定先行從事律師工作者,在實際執行律師業務3年或6年後,仍可以依法官法「多元進用」規定,申請遴選轉任為法官。
現行及新制法官職前養成教育之介紹
依現行規定,法官職前養成教育亦因取才方式不同,而分成兩種方式。
其一,經司法官特考錄取者之法官養成方式,目前是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所授權訂立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下稱訓練規則)進行規劃,且依訓練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訓練期間長達1年6個月至2年(以目前正在培訓之第62期為例,訓練期間為2年),復因學員最終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故學員於訓練期間所學習之內容即包括審判及檢察事務。
其二,依法官法所定遴選轉任法官之養成方式,則由司法院所屬法官學院依法官法第8條第3項授權訂立之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下稱研習辦法)進行規劃,而依研習辦法第6條規定,研習期間將依遴選資格不同,可分為17週或75週,且所學習之內容,亦僅限於審判事務。
依草案規定,未來參加法官甄選經錄取者,應接受法官職前養成教育1年,經完成養成教育合格後,分發派任為候補法官,且職前養成教育亦由司法院辦理。
因此,倘若未來草案完成立法,不論是透過經甄選錄取或遴選轉任法官者,在職前養成教育上,均將由司法院主責辦理,就學習資源或課程內容當可為更有效、齊一之規劃。
而經甄選錄取為法官者,其學習之內容,亦將集中於法院審判事務學習,主要原因是學員先前已經歷1年之實務學習,其中司法實務學習期間亦長達6個月,故在此基礎之上,此時職前養成教育所應學習者,應為進階且更為深入之課程,以因應未來審判實務之需求。
過渡條款之設計
為保障現階段已通過司法官特考,目前保留受訓中之人員權益,草案明定於本條例施行後2年內,仍得依舊制完成司法官訓練,取得司法官資格,惟逾期仍未參加舊制之司法官訓練者,即需依新制程序通過資格考試及完成一年實務學習,以取得參加法官、檢察官之甄選資格。
小結
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取得一元化,一年實務學習,以及用人機關各自取才等制度,可說是本草案所設計之三大變革,其中一年實務學習的運作,成效涉及考試之學習及後續用人機關之甄選(試)評估,有賴司法院、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三方共同協力推動,方能讓新制順利施行,並使人才得以適才適所,發揮新制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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