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82、983、985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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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 民國99年05月26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5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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