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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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

第三條 勞工勞工局設下列科、室,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99年12月25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05月15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80106822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1060515修正).doc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1060515修正).odt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編制表(1060517修正).doc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編制表(1060517修正).odt府授人企字第1080115711號令.pdf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編制表.doc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編制表.odt發布令.pdf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doc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odt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條文對照表.doc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條文對照表.odt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總說明.docx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總說明.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

第三條  勞工勞工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勞資關係科:工會組織、會務評鑑、勞資爭議、勞資會議        、大量解僱、團體協約、勞工保險、勞健保費補助等事項        。

     二、勞動基準科: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條件事項、勞動契約        、勞動檢查處督導等事項。

     三、綜合規劃科:資訊、志願服務、勞動教育、統計、國際組        織、法制、綜合規劃等事項。

     四、福利促進科:勞工福利、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輔導、身心        障礙者定額進用及職業重建服務、職災勞工個案服務、勞        工育樂中心、文康休閒推廣辦理等事項。

     五、外勞事務科:外勞查察、諮詢、外籍勞工勞資爭議之協調        、終止聘僱關係驗證及管理、外勞安置庇護、外籍勞工及        外國人工作之管理與檢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外國人部        分)等事項。

     六、就業安全科:就業服務、就業歧視防制及認定、性別工作        平等法相關事項、青年就業事務、青年創業輔導、青年產        業職場體驗、青年學生公部門工讀、勞工大學、職業訓練        及生活津貼審核、就業安定基金運作、人力資源統整及提        昇、就業服務處督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職業訓練機構        設立及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研考、        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        、新聞連繫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勞工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股長、科      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勞工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勞工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七條   勞工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勞工局下設勞動檢查處及就業服務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勞工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      ,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二條   勞工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

第十三條   勞工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勞工局擬訂,        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勞工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ㄧ百年三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中華民國ㄧ百年十月四日修正之條        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中華民國ㄧ百零二年十        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ㄧ百零三年一月ㄧ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        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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