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2808) - 財政部稅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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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的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換言之,即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茲說明如次:1.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計算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例如:1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5月31日若為例假日順延)應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2.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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