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實習真打工問題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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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三)現況統計根據教育部統計,105學年度一般大學有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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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實習真打工問題研析
一、題目:假實習真打工問題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命令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勞動基準法、大專校院推動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
三、探討研析
(一)緣起
據報載,為避免混淆實習和打工,教育部發函各大學,明訂實習1學分至多80小時、單一學期不超過720小時,實習畢業總時數不宜超過1,440小時,今年8月起的108學年將全面實施。
同時也希望學校應設立至少2級的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維護學生權益。
(二)現行校外實習之相關法令規範
目前國內針對專科以上學校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產學合作」或「校外實習」,不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未定有專法,其相關規範顯得零散,主要見於:
1.法源依據
校外實習之法源依據為「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2條:「學校得依科、系、所、學程之性質,開設相關實習課程(第1項)。
前項實習課程,如為校外實習時,其實施方式、實習場所、師資、學分採計、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學校定之(第2項)。
…」依此,各大專校院針對學生校外實習大都自行訂有相關實施要點或辦法。
另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其評量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此,教育部已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各校並可參酌該辦法第3條之評量項目研擬校外實習作業規劃。
2.權責單位
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為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應設校級及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分別負責校外實習課程之督導及規劃推動事宜。
3.契約訂定
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1條規定,學校應與合作機構訂立產學合作書面契約後,始得辦理校外實習。
契約應包含下列事項:(1)合作機構依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提供學生相關實務訓練,並與學校指派之專責輔導教師共同輔導學生。
(2)合作機構負責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3)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
(4)明定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之給付、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項目。
(5)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調及處理方式。
(6)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或解除之條件及程序。
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三)現況統計
根據教育部統計,105學年度一般大學有72校1,043系科開設校外實習課程,技專校院有85校1,355系科開設校外實習課程,一般大學與技專校院合計有17萬9,751人次學生修習校外實習課程,參與實習之實習機構並已接近1萬6,118家;106學年度一般大學有74校1,152系科開設校外實習課程,技專校院有83校1,318系科開設校外實習課程,一般大學與技專校院合計有20萬7,822人次學生修習校外實習課程,參與實習之實習機構並已接近1萬7,852家。
(四)所面臨之問題
由上開統計數字可以得知,近年來大專校院開設校外實習課程之校數、系科數及參與校外實習課程學生數逐年增加,不過由於現行法規命令仍尚有不足且未盡周延之處,相關爭端頻傳,特別是假實習名義行打工之實,不僅發生在境外學生身上,連本國學生也時有所聞。
事實上,包括學生、家長、學校及實習機構在內,各方對於校外實習之認知不清或有落差,以及對於實習課程的定位、內容、目的不甚了解,誤以為實習是打工或等同打工,因而造成學生校外實習發生的糾紛層出不窮。
一般常見的爭議問題有:校外實習課程與學校課程未有連結性,其內容和所學科系專業無關或相去甚遠;將實習與打工混為一談,以實習之名規避勞動保障;實習生被當作廉價勞工;超時實習及工作,讓實習生體力難以負荷等。
四、建議事項
有鑑於近期大專校院接連傳出學工、黑工事件,為亡羊補牢,教育部相繼祭出新措施,除稍早要求校外實習必修學分至多為1/2,此次更進一步規範實習時數上限為1學分至多80小時等。
惟上開措施似不足以明確區隔實習與打工之不同,反倒有妨礙大學課程自主之虞。
按校外實習之屬性及定位,係屬學校正式教育之一環,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專科學校法」第34條規定之課程自主規劃,學校得視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專業性質及職能培育需求,安排學生至實習機構進行實習。
校外實習課程之規劃,亦因不同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培育學生之教學目的、需求取向、時間長短及實習機構屬性等差異,而呈現多元化發展。
課程類型包括必修或選修、短期或長期(數週、寒暑期、學期、學年)、國內或境外等不同形式,樣態多元。
是以,課程規劃安排係為各校自主權責,校外實習屬學校課程自主範疇,教育主管機關實不宜涉入課程本質內容太多。
但站在主管機關的高度與立場,如何建構一套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健全大專校院辦理校外實習教育之機制及保障學生實習權益,當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
現行雖有「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及「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範學校辦理校外實習應成立校外實習委員會,並應與實習合作機構簽訂契約等規定,惟前開相關法規非為實習課程之專法,未能於辦法中就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落實機制及學生實習權益保障等面向進行完整規範。
爰建議教育當局允宜加速完成專法的制定,除提升學校辦理實習課程規範之法律位階,並可加強課責學校及實習機構強化實習機制落實及學生權益維護事項。
如此一來,始能真正終結假實習真打工亂象。
撰稿人:李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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