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貼心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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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農地有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且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 ... 但強制執行案件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無法辦理登記的房屋為訂定買賣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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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貼心提醒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貼心提醒:
您已完成房地交易(交換),建議您可按交易標的種類,循下圖瞭解應否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A.符合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或農業設施、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用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B.農地有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且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用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C.沒有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或是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以及不屬於A、B所列的房屋土地,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不用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不用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應於交易日之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土地部分免稅。
※房地合一所得稅的申報期間: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
交易日: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但強制執行案件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無法辦理登記的房屋為訂定買賣契約日;房屋使用權為權利移轉日。
取得日規定如下:
1.買賣、受贈取得(配偶贈與除外):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2.配偶贈與取得: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日
3.繼承取得:繼承開始日(被繼承人死亡日)
4.買入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如違章建築):訂定買賣契約日
5.自行興建房屋:核發使用執照日
6.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原取得被徵收土地日
7.配偶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配偶他方原取得日
8.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取得所有權: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
9.個人以資金參與自辦土地重劃取得抵繳出資金額之折價抵付之土地:重劃計畫書核定之日
10.買入房屋使用權:權利移轉日
11.分割共有物取得(與原權利範圍相當):原取得共有物日
12.提供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而分得的房屋:交換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13.土地重劃重行分配的土地:原取得重劃前土地日
14.其他原因取得: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個人部分)
※課稅範圍
1.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照執照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1)103年1月2日~104年12月31日之間取得,且持有期間2年以內。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要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特殊規定:
1.被繼承人(遺贈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繼承人(受遺贈人)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要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2.被繼承人(遺贈人)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繼承人(受遺贈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及出售,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可以自行選擇申報房地合一或交易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3.配偶贈與取得: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房屋、土地日為取得日
※課稅所得:
房屋土地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成本減費用減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稅率:
‧境內居住者:
持有期間1年以內稅率45%、2年以內超過1年稅率35%、10年以內超過2年稅率20%、超過10年稅率15%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或與營利事業合建於2年內銷售:稅率20%)
‧非境內居住者:
持有期間1年以內稅率45%、超過1年稅率35%
※自用住宅租稅優惠: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2.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10%課稅
3.個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用住宅優惠
※盈虧互抵:虧損得後抵3年
※重購自用住宅優惠:
1.換大屋:全額退稅或扣抵;換小屋:比例退稅或扣抵
2.先購後售者亦適用
3.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申報方式:
1.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含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納稅
2.個人有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出售不屬於上述課稅範圍的房屋,應於交易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節省來往奔波及臨櫃等待的時間
更新日期:1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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