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學習幹部積分採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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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學習幹部積分採計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5年03月17日
發文字號:
府教中字第105005387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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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為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學習幹部之積分採計,國
中端能建立具體操作之共通性規範,以確保入學方式之公平性,特訂
定本實施要點。
二、服務學習幹部積分可採計之類型共分三類:班級內幹部、自治市幹部
、社團幹部。
三、班級內幹部積分採計方式:
(一)班級內幹部職稱及工作職責如下:
(二)班級幹部工作職責可依各校慣例施行,惟可採計積分者,每學期
每班至多十名。
(三)擔任班級幹部以學期為單位,不論其職務,凡任滿一學期,經考
核表現優良者得二分。
(四)符合積分採計條件之班級幹部,於期末經導師提出證明後,交由
學務處核章認證。
(五)經學校認證之班級幹部於申請免試入學時,須於「國中學生生涯
輔導紀錄手冊」登錄,並檢附學務處開立之證明(可自校務行政
系統列印),方能列入積分採計。
(六)班級各科小老師不得列為幹部,小老師表現優良者,期末可另以
嘉獎獎勵之。
圖表附件:第3點第1款規定.pdf
四、自治市幹部積分採計方式:
(一)自治市幹部職稱及工作職責可依各校慣例施行,惟可採計積分者
,每學年至多三名。
(二)擔任自治市幹部以學年為單位,不論其職務,凡任滿一學期,經
考核表現優良者得二分。
(三)符合積分採計條件之自治市幹部,於期末由學務處予以核章認證
。
(四)經學校認證之自治市幹部於申請免試入學時,須於「國中學生生
涯輔導紀錄手冊」登錄,並檢附學務處開立之證明,方能列入積
分採計。
五、社團幹部積分採計方式:
(一)各校社團可包括:
各校為提供多元學習,利用彈性節數等時段所開設之各種才藝類
、學藝類、體育類、休閒類社團及男女童軍團等社團;採計積分
之社團以班級數規劃為原則,至多可採計班級數乘以一點二倍之
社團(例如學校有二十班,可採計積分之社團為二十乘以一點二
等於二十四個社團);另十八班以下學校有特殊情況者,得報桃
園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採計積分之社團數得不受班級數乘以一
點二倍之限制。
(二)二十(含)人以上社團可採計積分之幹部至多二名,十九(含)
人以下社團採計積分之幹部為一名;幹部職稱為社長(副社長)
、隊長(副隊長)或團長(副團長),由各校視社團性質自行訂
定。
(三)擔任社團幹部以學期為單位,不論其職稱,凡任滿一學期,經考
核表現優良者得二分。
(四)社團幹部認證需檢附社團教師推薦書、參與社團活動證明或其他
佐證資料,提請學校承辦該社團業務之處室核定資格。
(五)經學校認證之社團幹部於申請免試入學時,須於「國中學生生涯
輔導紀錄手冊」登錄,並檢附承辦處室開立之證明,方能列入積
分採計。
六、同一名學生每學期可同時採計班級幹部、自治市幹部和社團幹部之積
分,惟幹部積分三年累計最高得四分,超出之積分不得併入志願服務
或其他多元學習表現項目。
七、同一事蹟不得重複採計積分。
已獲採計「服務學習幹部積分」之事蹟
,雖可另以記功嘉獎獎勵之,但該次記功嘉獎之積分,於「品德表現
」項下不得重複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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