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連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五、行政院104年6月23日院臺教字第1040033079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六、教育部104年4月21日臺教技(一)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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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連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桃連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桃園縣政府101年5月3日府教中字第1010109727號函訂定
連江縣政府101年5月3日連教學字第1010016548號函訂定
桃園縣政府101年5月29日府教中字第1010131202號函修正第伍、柒點
連江縣政府101年5月29日連教學字第1010020036號函修正第伍、柒點
桃園縣政府101年9月18日府教中字第1010233758號函修正
連江縣政府101年9月18日連教學字第1010035289號函修正
桃園縣政府102年3月15日府教中字第1020056892號函修正
連江縣政府102年3月15日連教學字第1020008448號函修正
桃園縣政府102年9月12日府教中字第1020054875號函修正
連江縣政府102年9月12日連教學字第1020036467號函修正
桃園縣政府103年12月24日府教中字第1030306848號函修正
連江縣政府103年12月24日連教學字第1030054030號函修正
桃園市政府104年11月6日府教中字第1040288382號函修正
連江縣政府104年11月6日連教學字第1040046741號函修正
桃園市政府105年10月26日府教中字第1050261274號函修正
連江縣政府105年10月26日連教學字第1050045326號函修正
桃園市政府106年10月2日府教高字第1060238036號函修正
連江縣政府106年10月2日連教學字第1060036879號函修正
壹、依據
一、總統105年6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50791號令修正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教育部105年8月1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85603B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三、教育部103年6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64552B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劃定作業要點」。
四、教育部105年8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91890B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五、行政院104年6月23日院臺教字第1040033079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六、教育部104年4月21日臺教技(一)字第1040032740B號令修正發布之「五專多元入學方案」。
貳、目的
一、開展學生多元智能,舒緩學生升學考試壓力。
二、發揮教師專業能力,提高教師課程教學品質。
三、強化學校辦學特色,增進學生適性學習發展。
四、關懷不同地區學生,縮短城鄉教育資源落差。
參、招生對象
一、桃連區(桃園市及連江縣,以下簡稱本區)及其共同就學區各公私立國
民中學(含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畢業生(含應屆、非應屆、具
同等學力資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就讀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
臺商學校、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就讀欲返國就學並取得學歷認證,且設
籍本區內之學生。
二、非本區國中畢業生,但具以下四種特殊情形之一且未參加他區免試入
學,經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得參加本區免試
入學:
(一)學生就讀或畢業國中學籍所在免試就學區,未設置學生適性選擇
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者。
(二)學生因搬家遷徙至本區居住者(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三)學生在國中階段跨區就學,擬申請返回本區戶籍所在地就讀高級
中等學校(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四)其他特殊因素。
肆、組織與任務
為辦理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應分別組成下列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一、桃連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
(一)組織成員
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連江縣政府共同籌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長擔任召集人,連江縣政府教育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區內高級中等學
校(含各入學委員會主委學校)代表5名、國中學校代表7名、家長團體代表2名、教師組織代表2名、各該教育主管機關代表3名及學者專家代表2名共同組成。
(二)組織任務
1.負責擬定「桃連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經桃園市及連江縣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教育部備查。
2.依據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就學資源、國中畢業生統計數據及升學需
求之相關分析資料,規劃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之分年度目標值、免試入學名額分配及作業流程等事宜。
二、桃連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
(一)組織成員
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連江縣政府、本區內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教務主任、國中校長、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等聯合籌組。
(二)組織任務
辦理免試入學事宜。
三、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一)組織成員
由各高級中等學校分別籌組。
(二)組織任務
研議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將資料送請本區高級中
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彙整,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載明於簡
章並公告。
四、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
(一)組織成員
由各國民中學分別籌組。
(二)組織任務
1.負責推動各校學生適性輔導工作,依學生能力、性向、興趣
及各項測驗結果、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給予適
性輔導。
2.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
選校參考。
伍、免試入學比率
一、本區內之各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比率須達全區總核定招生名額之
80%以上,並逐年提升,至108學年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85%
以上。
二、區內各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之最低比率以50%為原則,
並依教育政策適時調整比率,如有特殊情況得調整之,經桃連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通過後,報各校之主管機關核定。
陸、優先免試入學辦理方式
一、為促進就學區內教育機會均等,實現就近入學與照顧區域、文化不利等學生就學,本區內之各高級中等學校應提供當年度(班、科)核定免試入學名額之部分比率(不含直升名額),供國中學生辦理優先免試入學。
二、為辦理上述作業,應由本區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召集本區內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中校長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等,依據國中當年度畢業生人數、交通便利及生活區域等因素,共同研商國中優先免試入學之辦理方式,並提入學推動工作小組審核後實施。
三、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辦理優先免試入學遇超額時,依「桃連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以下簡稱積分對照表)進行比序,依序錄取。
柒、辦理程序
一、本區免試入學作業由免試入學委員會採全區聯合方式辦理。
二、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應屆畢業學生之直升入學遇超額時,依積
分對照表進行比序,依序錄取;直升入學錄取報到應於免試入學作業報名前辦理完畢,另錄取之學生,需經書面聲明放棄後,始得報名參加免試入學。
三、直升入學放榜前由免試入學委員會採集中分發方式辦理查核;直升
入學得列備取生,經備取報到後仍未招滿之名額,移至免試入學辦理,其辦理方式依本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特色招生,應採學科考試分發或術科甄選方式辦
理。
採學科考試分發之特色招生,應於免試入學後辦理。
免試入學
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以一次辦理分發作業為原則。
五、經免試入學仍未招滿學校,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續招。
捌、辦理方式
一、為兼顧學生審慎選填志願及提高免試入學媒合成功率,學生報名免
試入學可選填30個志願數(職業類科以1校1科為1志願數)
二、免試入學不得訂定入學門檻或條件,且除得以國中學生在校健康與體
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
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其辦理方式如
下:
(一)當參加免試入學之登記人數,未超過各高級中等學校(班、
科)核定之招生名額時,全額錄取。
(二)當登記人數超過各高級中等學校(班、科)核定之招生名額
時,各校(班、科)依積分對照表進行比序,依序錄取。
三、前項積分對照表未列項目不得定為超額比序條件。
另總積分完全相同
且名額不足分配時以低收入戶學生為優先比序對象,其餘依比序條件
分別比序,仍超額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
處理。
四、本區應建置免試入學線上報名及資料管理系統,供各國中登錄學生各
項相關資料,並公告之。
五、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直升納入免試入學名額部分,仍應
依本要點及教育部規定進行報名分發;各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直升入學名額比率,不得高於國中部應屆畢業生人數之35%;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直升入學名額比率,不得高於該校總核定招生名額之60%。
但其附設國中部學生人數小於該校招生人數者,104學年度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58%,105學年度不得高於56%,106學年度不得高於54%,107學年度不得高於52%,至108學年度不得高於50%。
玖、其他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方式依「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
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之「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及本區積
分對照表辦理,由設籍學校予以協助。
二、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蒙藏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
女、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僑生及退伍軍人等法律授權訂定
升學優待辦法之特種生,依相關特種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三、非應屆國中畢業生得向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參加免試入
學,參加當年度國中教育會考,並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成績或紀
錄,採計分數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審查認定之。
四、轉學生參加各該區免試入學時,其比序項目,由新轉入學校就其轉
出國中原有之學習表現或紀錄,本從優從寬原則加以認定。
拾、本作業要點送教育部備查,自107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桃連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發布日期:106年10月
項目
內容
上限
備註
一、適性輔導(上限32分)
畢業資格
符合畢業資格者6分,修業資格者2分。
6分
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辦理
生涯規劃
可選填30志願數(職業類科以1校1科為1志願數)。
15分
志願序別1、2、3志願15分,4、5、6志願12分,7、8、9志願9分,10、11、12志願6分,13、14、15志願3分,16至30志願1分。
職業類科同一職群各科別連續選填為志願時,視為同一志願序計分。
當總積分完全相同需進行超額比序,比序至「志願序」項目時,志願序別小者將優先錄取。
報名校、科與生涯規劃建議與「家長意見」相符者得2分;與「導師意見」相符者得2分;與「輔導教師意見」相符者得2分。
6分
各國中應配合免試入學委員會規定之期程經家長簽名確認三種意見之結果。
意見經確認後,不得修正。
就近入學
桃連區及共同就學區學生符合就近入學得5分。
5分
桃連區為一就學區,設籍在桃連區,或於桃連區國中就讀皆符合就近入學。
本區之共同就學區範圍依據教育部公告為準。
二、多元學習表現(上限35分)
均衡學習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及格者各得3分;未達標準0分。
9分
品德表現
獎勵最高6分;銷過後,無記過或二次(含)警告以下者得6分。
10分
銷過後,無記過或二次(含)警告以下者得6分。
品德表現採功過相抵後之獎勵紀錄,大功每次4.5分,記功每次1.5分,嘉獎每次0.5分。
上述兩項積分合計上限10分。
服務表現
採計「擔任班級或學生幹部」(最高上限4分)及「志願服務學習時數」
10分
擔任班級幹部、自治市幹部及社團幹部任滿1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2分;志願服務學習時數,每1小時得0.3分。
擔任班級或學生幹部上限為4分。
才藝表現
個人賽:
全市(縣)性:第1名6分/第2名5分/第3名4分/第4名3分/。
區域性(3縣市以上):第1名7分/第2名6分/第3名5分/第4名4分/第5名3分。
全國性:第1名8分/第2名7分/第3名6分/第4名5分/第5名4分/第6名3分。
國際性:第1名10分/第2名9分/第3名8分/第4名7分/第5名6分/第6名5分。
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5分
國際性與全國性競賽採計項目,依據教育部公告為準;區域性與全市(縣)性競賽採計項目,由本區免試入學推動工作小組審議後公告為準。
特優比照第1名;優等比照第2名;甲等比照第3名;乙等比照第4名。
同(學)年度同項比賽擇優1次採計;同一事蹟、同一獎項不得重複採計積分。
體適能
單項達門檻標準者各得6分
(最高6分)。
6分
單項係指:柔軟度、瞬發力、肌耐力、心肺耐力。
另身心障礙、重大疾病、體弱或因故無法測試者特殊學生等依教育部相關辦法辦理。
非應屆畢業學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需返回原設籍學校辦理體適能檢測;臺商學校學生、跨區學生等可至原設籍校辦理體適能檢測,或至體適能檢測站、醫院等單位辦理體適能檢測。
本土語言認證
通過原住民族語或客語或閩南語初級以上
2分
本土語言認證採認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書:
原住民族語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客語為【客家委員會】
閩南語為【教育部】
三(上限33分)
國中教育會考表現
33分
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等五科,「精熟」者每科得6分;「基礎」者每科得4分;「待加強」者每科得2分。
寫作測驗成績3分,配分為4、5、6級分給3分;2、3級分給2分;1級分給1分。
說明:
一、超額比序項目共計三大項,申請超額時上列項目應全數採計,當總積分完全相同且名額不足分配時以低收入戶學生為優先,其餘依比序項目(適性輔導、多元學習表現、教育會考)分別比序;如有同分,再依序比「志願序」;倘再同分,再依序比教育會考成績等級標示總點數(教育會考成績等級標示總點數的計算方式如說明二所示);倘再同分時,再依序比國中教育會考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各單科成績標示(A++>A+>A>B++>B+>B>C)。
二、教育會考單科成績等級標示對應點數:
等級標示
A++
A+
A
B++
B+
B
C
點數
7點
6點
5點
4點
3點
2點
1點
三、本區得視實際需要另訂補充說明。
四、「多元學習表現」項目除本土語言認證外,其餘項目採計期間為7年級入學至申請報名作業前。
五、連江縣各國中畢業生第一志願選填馬祖高中者優先錄取。
六、免試作業階段,當武陵高中、中大壢中及其他申請試辦且經本工作小組同意之高級中等學校登記人數超過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時,應保障提供學生提出申請之桃園市國中每校及連江縣至少各1個名額,擇優錄取。
七、本表「適性輔導」項目之「生涯規劃」積分,隨學生選填之志願序別不同,以及家長意見、導師意見與輔導教師意見之相符狀況,影響學生選填志願時之總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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