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有共識的氣候法仍搞不定四大爭議讓朝野在議場外續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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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終於在立法院初審通過,但爭議條文都保留協商,初審馬拉松跑了兩天,企業對於碳定價機制仍無所適從,民間倡議團體的訴求也未盡 ... 立即登入 帳號維護 會員資料 會籍管理 序號兌換 贊助紀錄 作者專區 支持我們 登出 會員中心 會籍管理 序號兌換 咖啡贊助 贊助紀錄 WSJ訂閱 支持我們 盤點政策 解構時局 內幕解碼 產經調查 歷史新新聞 榮光的代價 欄目 盤點政策 解構時局 內幕解碼 產經調查 歷史新新聞 榮光的代價 盤點政策 應有共識的氣候法仍搞不定 四大爭議讓朝野在議場外續角力 李佳穎 2022-05-2609:00 歐洲議會環境委員會日前決議,碳關稅將提前在2025年就開徵,開徵行業將從既定的鋼鐵、水泥等範圍擴大。

圖為水泥廠。

(資料照,陳明仁攝) 「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終於在立法院初審通過,但爭議條文都保留協商,初審馬拉松跑了兩天,企業對於碳定價機制仍無所適從,民間倡議團體的訴求也未盡納入,沒有結論,他們都在等待具體的規範。

正當立法院仍議決不定「氣候變遷因應法」時,歐洲議會環境委員會方才在5月下旬通過決議,碳關稅將提前1年在2025年就開徵,開徵行業將從既定的鋼鐵、水泥、肥料、煉油廠、基礎化學品等範圍擴大,並預計在2030年後全面取消免費排放,這也比原方案提早了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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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達成2050年淨零碳排的目標,歐盟在2021年3月公布「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原訂在2023年至2025年搜集排放資料,在2026年起必須購買憑證抵減碳排,進口到歐盟的業者若能證明在原產國負擔碳價,可獲得抵減,減碳標準優於歐盟更可免徵碳稅。

法案62條文中有27條待協商,面對貿易壓力企業也焦慮 「與其國外收,不如我們自己收!」面對貿易壓力,業界也在催促政府制定「碳定價」制度。

只是立法院雖然在5月中旬初審由《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的「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仍無法解決企業的不安與焦慮,民間環保團體的訴求也尚未被妥善納入 立法院連續兩天馬拉松審了20個版本的法案,光念條文就花了5個小時,但不僅連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入法的關鍵條文都保留協商,爭吵已久的部會分工、公民訴訟、碳定價原則也都未有定案就先通過初審,62個條文當中有27條等待朝野協商,爭議內容仍在議場外持續角力,預計要在下個會期才能再重啟討論。

  爭議一:碳費怎麼收?碳定價機制仍霧煞煞 企業在擔心什麼?綠色和平組織專案主任洪昇邦解釋,從企業的角度來看,修法中最受關注、與企業密切相關的碳定價條文與章節,除了已知第一波將以287家排碳大戶需要繳納碳費之外都沒有任何細節,根本無所適從。

減碳的第一步就是「碳盤查」,也就是了解企業營運過程中,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前者包括製程的排放、逸散與移動,後者則是能源消耗與上下游產業鏈加工、運輸等活動的排放。

藉由碳盤查才能提供他國或供應鏈所需的排碳資料,並進一步推動減量作為。

根據經濟部統計全台約有154萬家企業,受到歐盟政策影響或屬相關供應鏈的約有19萬家,除了有每年排放超過2.5萬噸的287家業者早就在環保署的納管範圍,金管會則要求全台共1746間上市櫃公司分級、分階段自2023年至2027年期間完成母公司與子公司的碳盤查。

碳盤查業者量能恐不夠,企業減碳也憂資源不足 不過,第一波的碳費徵收對象是以排碳大戶為主,環保署雖然沒有時程表,但上下游更有許多中小企業,碳盤查作業已具有急迫性。

目前經濟部掌握,全台有7間碳盤查業者,至年底增加到10家,明年第一季則能達到12家,量能是否足夠,一直是討論重點。

洪昇邦分析,根據綠色和平針對資本額1億元以下的企業調查,企業在減碳工作上面臨的挑戰,前三名是政府提供的補貼與輔導資源不足、企業沒有額外資源投入減碳,以及不知如何盤查自身的碳排成本。

資源不足是許多企業減碳的痛點,在調查當中,企業期待碳費運用於補助企業更新低碳設備、提高綠電占比與輔導企業碳盤查與碳揭露管理量能。

不過,未來環保署組織改造為環境資源部之後,將成立氣候變遷署,民進黨立委洪申翰就認為應改由一般公務預算支應。

政府提供的補貼與輔導資源不足、企業沒有額外資源投入減碳,以及不知如何盤查自身的碳排成本。

示意圖。

(資料照,柯承惠攝) 「繳納碳費的是污染者,不應再拿碳費來直接補助業者。

」中研院經濟所兼任研究員蕭代基多次強調,碳費不應該回饋給企業,而應發展新興減碳技術、深化氣候科學研究,並透過徵收碳稅達到重分配,補助受徵收碳費或氣候變遷衝擊的弱勢群體,才能符合公正轉型的原則。

蕭代基長期以來認為台灣不應只徵收碳費,而應該同步徵收碳稅與能源稅,才能接軌國際。

目前行政與立法機關雖初步達成「短期碳費、長期碳稅」的共識,但在現行法案當中針對徵收碳費的原則也仍有歧異,包括優惠原則、費率調整機制與是否成立費率審議會等管考機制,都沒有定案。

過去環保署曾釋出比照新加坡每公噸溫室氣體收費100元的意見,而蕭代基認為,為了趕上歐盟水準應設定在300元以上,東和鋼鐵總經理黃炳樺也希望可以比照歐盟,才不會抵減不成又遭其他國家課徵碳關稅,國民黨甚至提出要比照韓國每公噸收取450元。

爭議二:部會權責分工入不入法?立委環團要求明訂,環保署卻保留  碳定價機制必須同時能提供減碳誘因、落實減碳效果,又要考量企業承受能力,還有待政府、企業與環保團體間凝聚共識,制定進一步的規則。

相較之下,政府機關執掌工作已是無庸置疑,不同黨派的立法委員之間也都看法一致,環保署卻仍堅持不明定部會權責分工。

環保署長張子敬以保留調整空間,避免修法繁複為由,僅在立法說明事項載明部會分工;洪申翰則重申,過去在推動運具電動化的過程中,理應主責的交通部就多次踢皮球給經濟部,若沒有將部會權責分工納入法條,容易成為各部會卸責的藉口。

推動運具電動化的過程中,理應主責的交通部多次踢皮球給經濟部。

圖為電動機車。

(資料照,柯承惠攝)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就直言:「許多廠商與人民團體都透過這部法規在了解因應氣候變遷的做法,誰會把立法院公報中的立法說明再拿出來看?不要說一般人民,屆時執行業務的基層公務員怎麼會有空去翻閱?」 不僅要明定部會權責分工,長期關心的環保團體都認為,行政院版本以行政院轄下工作分組「永續會」進行協調分工,但永續會下有17個分組,過去1年只開一次會導致效能不彰,應該由行政院直接建立氣候會報,才能統籌政策與資源。

爭議三:公民訴訟要不要入法?朝野各有堅持 要在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的目標,對於政府、企業與民間社會而言都是一大挑戰,改革過程中不免有人權益受損,國際上也已有氣候變遷衝擊人權的事件,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就認為,應該要納入「氣候訴訟專章」,讓人民有司法救濟的途徑。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倪茂庭解釋,在《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制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法規當中,都有公民訴訟的制度,一旦有環境公害發生,非直接受害者的公民也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督促政府機關負起責任。

倪茂庭舉例,荷蘭環境組織Urgenda就曾在當地提起公民訴訟,法院判決荷蘭政府必須提高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保護人民免於氣候變遷的危害。

不過,環保署認為,目前修法版本已納入公聽會的途徑加強公民參與,雖然朝野都有委員協助提出「公民訴訟」條文,但修法仍未有共識。

爭議四:減碳目標要不要明訂中期目標、檢討期程,朝野無共識 回頭來看,行政院版本中第4條訂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這項條文明定減碳目標,在法案公布之初受到肯定,但在審查過程中,國民黨與時代力量立委都認為應該要加入2030年、2040年的目標規範,並訂定檢討的期限,在未有共識之下,就連備受肯定的條文也只能保留。

國民黨立委吳怡玎等人提議,203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2005年的75%以下、2040年排放量為2005年的40%;時代力量黨團則要求更為嚴格,2040年就要將排放量降為2005年的50%,並一改目前5年檢討一次的期程,改為每2年檢討一次。

對於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排放標準要訂在多少,各黨都有不同意見。

示意圖。

(資料照,柯承惠攝) 根據去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COP26)的決議,2030年的排碳量必須比2010年少45%;聯合國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在今年4月也指出,必須在2030年減少43%排碳才能減緩氣候衝擊。

但在民間的座談會或研討會當中,與會的行政官員都曾評估,台灣的產業投入淨零碳排的時程相對歐美國家晚,國際分工當中又有大量生產晶片的需求,推動難度高,應該保持法案彈性,訂定務實的目標。

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將於2023年正式上路,台灣的商品將持續叩關歐盟,從減碳第一步的碳盤查到碳費徵收、碳排減量要如何透過法規與政策一步步落實,台灣已經沒有太多時間,企業與民間團體都需要一部法規確立機制與原則,才能共同邁向淨零碳排的目標;行政立法部門還要等什麼呢? 讓事實說話,讓政治人物不敢說謊話 ──《新新聞》需要您的贊助支持 在1987解嚴那一年創立的《新新聞》,秉持「公正」、「真實」、「進步」的信念,我們在紙本媒體時代曾創造了「讓事實說話,讓政治人物不敢說謊話」的口碑,如今我們要在網路媒體時代把這個責任延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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