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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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布施得財富、智慧、健康】 【法規名稱】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發布日期】103.06.11【公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43)台內字第0623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內政部(71)台內民字第1179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條 3‧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一日內政部(80)台內民字第895069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五日內政部(84)台內民字第8485872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內政部(84)台內民字第848606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86)台內民字第867687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86)台內民字第8606827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5-1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八日內政部(87)台內民字第8706459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內政部(88)台內民字第8897074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10‧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內政部(89)台內民字第8972185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1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89)台內民字第8962562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 1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50045320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1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60110433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1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60131407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1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60155673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1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90212117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1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1030732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增訂第5-2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8812號公告第4條第6款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1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發布第5-1、6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回頁首〉〉【法規內容】 第1條 ﹝1﹞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2條 ﹝1﹞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八、國慶日:十月十日。

  九、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2﹞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

   --96年10月3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八、國慶日:十月十日。

  九、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2﹞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

   --96年8月2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八、國慶日:十月十日。

  九、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2﹞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先總統 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族掃墓節舉行。

第3條 ﹝1﹞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96年10月3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解嚴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八、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96年8月2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先總統 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族掃墓節舉行紀念活動。

  八、解嚴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九、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三)國父誕辰紀念日。

  (四)行憲紀念日。

第4條 ﹝1﹞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99年11月2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左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第5條 ﹝1﹞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2﹞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101年9月24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2﹞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99年11月2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左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2﹞前項節日,按左列規定放假:   一、勞動節:勞工放假。

  二、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5-1條 ﹝1﹞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103年6月11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得由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調移並公告之。

第5-2條 ﹝1﹞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6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103年6月11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99年11月2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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