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法制化之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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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為因應民眾休假,內政部制定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其內容共計8條,其中與春節年假放假有關的為第4條及第5條之1。
該辦法第4條條文,明定春節、民俗掃墓節、端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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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日及節日法制化之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5月
更新日期:108年5月2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華源
編號:R00697
一、題目:紀念日及節日法制化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紀念及節日實施辦法」
三、探討研析
據報載,行政院蘇貞昌院長針對記者詢問,有關明(109)年以後春節年假放假情形時做出以下表示,將以補上班、挪假的方式,讓假期可以連續,採取這種方式,從明年過年開始,年假最少7天,甚至未來的10年中,有一年可以到10天,有利於交通更順暢,也讓國人同胞可更方便安排休憩旅遊。
蘇院長認為,政府不可能總是用鋪路的方式來解決放假時塞車的問題,透過彈性調整放假時間,引領大家分批返鄉,是「用理性的方式,解決技術的問題」。
休假、休息是人類的基本需求,是所有受僱者的基本權利。
「休假」二字從字義觀之,休者,息也;假者,暇也,寓有工作者在特定時間,停止工作以歇息之意。
中國古時農業社會生活步調緩慢,工作與生活並非涇渭分明,似乎並無特別規範休假之必要。
時至今日,社會已進入高度分工的科技時代,型態與結構迥異過往,安逸平穩景況不再,代之而起是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以效率、競爭及緊張為發展象徵。
藉由「休假」使其脫離工作壓力,從中不僅恢復既有能力,更進一步激發內在潛能,當是一重要課題。
我國為因應民眾休假,內政部制定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其內容共計8條,其中與春節年假放假有關的為第4條及第5條之1。
該辦法第4條條文,明定春節、民俗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均可放假1日,至於春節可放假3日。
而同辦法第5條之1,則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於補假。
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由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僅是內政部訂定之行政命令,卻產生具全國拘束力的法律效果,全國不論公私立機關、學校或社團均以前述之辦法做為放假之依據。
就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機關或民間企業組織而言,勞工除了放有薪休假外,依內政部所訂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休假。
此一攸關全國民眾的放假規範,實應予以法制化,以免有過度干預經濟市場之嫌。
四、建議事項
由於放假可讓民眾身心獲得休息調適,但若沒有完整的規劃,讓企業無所適從,也可能降低國家的競爭力。
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政府施政須依法辦理,從行政院蘇貞昌院長談話可知,爾後每年春節放假希望採彈性放假方式辦理,讓民眾多些連續休息時間,好與家人多多聚聚,並疏散交通時段、解決交通壅塞問題,用意良善,但查內政部訂定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除了有春節放假幾日及逢例假日如何補假之規定,並未有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方式之規範,且以辦法規範其法律位階過低,為使全體國人有所明確遵循之法規,建議將「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提升法律位階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將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方式予以法制化,俾利全國民眾遵循。
撰稿人:黃華源10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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