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權簡介 - 永然智慧財產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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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發明之類型:即限制不能申請專利之標的(專利法第21條) a.自然法則本身 b.單純之發現 c.違反自然法則者 d.非利用自然法則者(例:有關經濟事務之皮理方法) 法律服務│圖書資訊│課程資訊│地政資訊│兩岸服務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桃園所 高雄所 專業團隊 法律專欄     商標     著作權 案件委託 李永然Blog   目前位置:永然關係企業 >永然智慧財產權中心> 法律專欄 ◎ 我國專利權簡介 一、專利權之種類與申請之要件◎現行專利法:83年1月21日修正公佈1發明申請日起20年(專利法第19、50)2新型申請日起12年(專利法第97、100)3新式樣申請日起10年(專利法第106、109)◎申請之要件:發明、新型:1.可供產業上之利用(專利法第20、98第1項)2.新穎性(絕對新穎性)(專利法第20、98第1項)3.進步性(專利法第20、98第2項)新式樣:1.新穎性(已陳列於展覽會者即喪失新穎性並無緩衝期)(專利法第107條第1項)2.創作性(專利法第107條第2項)二、何種發明與創作可以獲准專利我國採實質審查,與先申請主義(專利法第27條)A.發明:方法,裝置,化學品,植物新品種育成方法,微生物新品種。

◎非屬發明之類型:即限制不能申請專利之標的(專利法第21條)a.自然法則本身b.單純之發現c.違反自然法則者d.非利用自然法則者(例:有關經濟事務之皮理方法)e.非技術思想者(例:屬個人技能,單純資訊之揭示,單純美術之創作)◎發明之類型a.開創性之發明b.轉用發明c.物品新用途發明d.構成要件變更之發明e.組合發明(非單純之集合)B.新型: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必須是佔有一定空問的物品實體)◎新型之類型a.轉用之新型b.構成要件變更之新型(改良之創作)c.組合新型(非單純之集合)d其他◎行政法院之判例:(空間型態有創新,並能增加功效者)C.新式樣:物品,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應附著於物品上申請,不能離開物品且必須是能單獨交易之標的。

)◎非屬新式樣1.純功能性設計(專利法第108條)2.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3.積體電路佈局及電子電路佈局4.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5.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徽章者。

◎不符創作性之新式樣類型1.單純材質置換或表面處理2.基本幾何形狀及基本構成3.自然物之模仿(直接轉用於物品者)(惟其構成或視覺效果非易於思及者不在此限)4.著明創作物之模仿(例,著作物,建築物,中外傳統圖案)5.商業用途之轉用6.他人企業識別(CI)物品特徵之完全轉用7.其他:例,偶成效果之補捉,潑墨效果,顏料渲染效果D.如何準備專利說明言(專利法第22條)應載明申請專利之範圍,先前技術,發明之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使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三、專利權之性質1.(排他權)只能排除他人使用,專利權人未必有權實施,例:1物品之製法專利,若他人對該物品有專利權。

2.或實施一物品時,可能同時會侵害另一專利權,如再發明。

A.(專利法56條發明專利程)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

B.(專利法103條新型專利權)類同c.(專利法117條新式樣專利權)類同2.(專利權之範圍)a.製造、販賣、使用以及進口b.(專利權之耗盡)(專利法第57條第l項第6款)四、追加專利與再發明〈1〉追加專利: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權人有再發明時,得申請追加專利。

(專利法第28條)申請時機:在一專利案提出申請以後,即可申請追加專利,但一般中央標準局會等到母案核准後才開始審查。

(新型準用專利法第28條)〈2〉聯合新式樣:(專利法第107條第3、4項)1.近似之新式樣屬同一人者,得申請為聯合新式樣專利。

2.同一人不得就與聯合新式樣近似之新式樣申請為聯合新式樣專利。

〈3〉再發明1.利用他人之發明或新型再發明,得申請發明專利。

(專利法第29條)2.再發明專利權人未經原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其發明。

(專利法第80條第1項)(新型準用專利法29條之規定)五、如何鑑定構成專利侵害依據專利法第103條規定:「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言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

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故一物品是否涉及侵權問題,可依專利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中所描述之構成元件及其連結關係,逐一與待鑑定物品作比對,如果各個元件,以及元件與元件間連結關係之陳述均在待鑑定物品上發現時,即立可判斷為構成侵害(Literarylnfringement);倘有部份元件,或元件與元件間之連結關係,在待鑑位定物上並未發現,或有所不同,如其非該專利權之特徵,且為明顯的實質上等效的替代(均等物),則仍有可能構成侵害(EquivalentInfrjngement),需進一步參酌專利說明書與圖式,從兩者之實質之目的、構成內容與功效上判斷是否相同,並注意專利申請過程中之陳述,在不違反禁反言之原則下,判斷是否構成侵害,此為鑑定是否構成侵害之方法。

六、侵害專利權之民刑責任1發明(刑事、民事責任),無自由刑之處罰,專利法第123、124、127條2.新型(刑事、民事責任)專利法第126、128條3.新式樣(刑事、民事責任)專利法第126、129條4.對製造商提出刑事告訴之準備:(專利法第131條)專利權人就第123條至第126條提出告訴,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與侵害人經專利權人請求排除侵害之書面通知。

未提出前項文件者,其告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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