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一篇第一章何謂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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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所以如申請專利之標的所利用的技術內容,有一部分係違反自然法則(例如熱力學第二定律)者,即非屬「發明」之類型(參考第四節之例2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專利法規 歷年專利法規 歷年專利審查基準 歷年專利審查基準彙編 第一篇第一章何謂發明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第一節 發明之定義 依專利法第十九條規定「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之意旨,可定義發明係利用自然法則所產生的技術思想,表現在物或方法或物的用途上者。

                       上述「方法發明」之方法,係指為產生具體且非抽象的結果,所施予之一系列的動作、過程、操作或步驟而言。

凡不屬於下列第二節「非屬發明之類型」,又非屬於新型或新式樣之創作者,原則上可視為「發明」。

    第二節 非屬發明之類型 申請專利之標的不符專利法第十九條定義之發明,均屬本節之非屬發明之類型,其大致可歸納如下: 自然法則本身; 單純的發現; 違反自然法則者; 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非有技術思想者; 一、自然法則本身: 發明應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以解決技術課題,達成所期待的發明目的,故諸如能量不滅定律,萬有引力定律等自然法則,本身並未被利用而表現成發明之技術內容,故非屬創作,不屬於發明之類型。

二、單純的發現: 因創作係「發明」之一大要素,故如「礦石」等天然物及自然現象之發現等,並無創作行為,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僅為一種發現行為,是以非屬發明之類型(參考例1)。

因人類的勤勞之創作行為,而自天然物分離所得之物質,例如化學物質,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發明」。

亦即,凡將所發現的自然現象,改換成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發明」,並非僅為一種發現行為(有關微生物之審查原則,另見第八章第二節1.微生物)。

三、違反自然法則者: 發明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所以如申請專利之標的所利用的技術內容,有一部分係違反自然法則(例如熱力學第二定律)者,即非屬「發明」之類型(參考第四節之例2)。

例:「銅之鍍鐵方法」。

四、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申請專利之標的,係利用自然法則以外之法則所創作者,雖為一種創作,但因其非屬專利法第十九條定義之發明,故非屬發明之類型。

(參考第四節之例3) 發明之技術內容雖有非利用自然法則之部分,然從該發明之整體上可判斷成有利用自然法則時,則應將該發明視為利用自然法則之發明。

欲判斷在何種情形下,發明整體上有利用自然法則者,須慮其技術之特性,而加以判斷。

五、非有技術思想者: (一)技能(純依個人之天分及熟練程度方能達成者)非屬發明之類型。

例:以手指夾球之特殊持球方法及投球方法為特徵之叉球投球法。

(二)單純資訊之揭示(僅揭示有資訊內容,而無技術思想及特徵者)非屬發明之類型。

例:關於機器之操作手冊或化學物質之使用手冊及使用說明書,收錄音樂之CD,錄有電腦程式之記錄媒體等。

但若資訊之揭示(揭示本身、揭示手段或揭示方法等)具有技術思想及特徵者,則屬於發明之類型。

例:電視機用之測試畫面方法,因測試畫面方法本身具有技術思想及特徵,故非為單係資訊之揭示。

(三)單純美術之創作物 例:繪畫、雕刻等創作物,與技術思想無關,故非屬發明之類型。

  第三節 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項目 依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下列各款項目不予發明專利 動、植物新品種。

但植物新品種育成方法不在此限。

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手術方法。

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

遊戲及運動之規則或方法。

其他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實施之方法或計畫。

發明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一、「動、植物新品種」: 例如:鯉魚新品種 玫瑰花新品種(註:植物新品種另有植物種苗法予以保護)。

「動、植物新品種」一詞,並不包含動、植物新品種之育成方法在內,因此對於植物新品種育成方法並非不可准予發明專利,故於本款但書特別規定不受本條之限制。

但動物新品種之育成方法,由於涉及道德問題,世界上有些國家基於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考慮,而不予發明專利,故我國亦採不予發明專利之立場,因此在本款之但書中,未規定在不受限制之列。

微生物,一般觀念並不將之歸類於動、植物範疇內,因此對於有關微生物新品種及其育成方法亦得予發明專利。

二、「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手術方法」: (一)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方法 「診斷人體或動物疾病之方法」,係指檢測人體或動物體各器官之構造、功能,以收集各種資料,而供醫師(或者接受醫師之指示者)據以瞭解人體或動物體之健康狀態、或者掌握其病情之方法,包括: 1.為對人體或動物體實施診斷、治療或手術,而檢測人體或動物體之內部或外部狀態、或檢測人體或動物體之各器官形狀或大小之方法。

例1:利用X光測定人體或動物體內部器官狀態之方法。

例2:測定皮膚潰爛程度之方法。

2.為實施診斷而採用之預備處理方法。

例如:測心電圖時之電極配置方法。

(二)人體或動物疾病之治療方法,包括: 1.為減輕及抑制病情而對患者施予藥物、注射或者物理性的療養等手段之方法。

2.安裝人工器官、義肢等替代器官之方法。

3.預防疾病之方法(例如:蛀牙之預防方法、感冒之預防方法)。

此項中所謂之「疾病」,包含功能不全者而言。

4.為實施治療而採用的預備處理方法、治療方法、或為輔助治療或為護理而採用的處理方法。

為維持健康狀態而採用的處理方法(例如:按摩方法、指壓方法、健康檢查方法),因得視為預防疾病之方法,故亦屬治療方法。

(三)對人體或動物疾病之手術方法 手術之方法,係包含外科手術方法、採血方法等。

其中,除以治療或診斷為目的者外,凡屬實施手術之方法,其雖非以治療、診斷為目的,而用以美容、整形之手術方法等,亦包含在內。

手術所需的預備性處理方法,例如:為進行手術而實施之麻醉方法,亦包含於手術方法中。

至於所謂醫療器材、醫療品本身以及非為對人體或動物疾病實施診斷、治療或手術為目的者,則不屬於診斷、治療或手術方法。

例1:手術刀本身為手術所用的器具,非屬手術方法。

例2:醫藥品本身係為物質,並非治療方法。

例3:為美容而測定人體皮膚之方法,非屬診斷方法。

例4:使用電腦等以處理量測人體各器官之構造、功能資料等,亦非屬診斷方法。

三、「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 (一)「科學原理」如能量不滅定律、萬有引力定律,原屬於自然法則本身,並非人類利用自然法則所發明者。

(二)「數學方法」,如三角形面積之計算方法,求取自然數n至n+k為止之和之計算方法等,係利用人類推理力、數學公式及人類精神活動而完成的,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發明,為杜爭議,乃於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中明定不予專利(參考第四節之例4及5)。

但在方法之發明中,如係經由數學操作所使用之記號,分別對應並表現出物理量、自然量,且該數學的操作,被認為係規定著物理化學作用之內容者,如能達成一定之技術課題時,則因其係利用自然法則,故應屬於可申請專利之發明。

四、「遊戲及運動之規則或方法」 例如:籃球比賽規則、曲棍球之新式玩法、移動棋子之遊戲方法等。

由於遊戲及運動之規則或方法,係利用與自然法則無關之人為的規則或方法,必然會利用到人類之推理力、記憶力、技能、偶然性及精神性等而成者,不能謂為利用自然法則之發明,為杜爭議,乃於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中明定不予專利(參考第四節之例6)。

五、「其他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劃」 如利用電線桿之廣告方法、旗語信號方法等,因必須借助於人類之推理力、記憶力等始能執行之方法,係非利用自然法則之發明,為杜爭議,乃於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明定不予專利(參考第四節之例7及8)。

至於有關電腦軟體應用於硬體,則參見第八章第一節「電腦軟體相關之發明」。

六、「發明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發明,如鴉片吸食之用具及方法,以安非他命作為迷幻藥之吸食方法等,係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不予專利。

  第四節 參考例 例1單純的發現: 發明名稱: 鹵化銀之分解反應。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鹵化銀受光或放射線,而分解成金屬銀與鹵素氣體之鹵化銀之分解反應。

發明說明之摘要: AgCl、AgBr等鹵化銀對光或放射線極為敏感,當直接遭受光或放射線時,立即會分解成金屬銀與鹵素氣體。

其反應如下: 由於鹵化銀受光或放射線之照射後,其分解速度非常快,且由反應而生成之金屬銀或鹵素氣體之量,會隨光或放射線之照射量而變化。

說明: 於假想AgX對光或放射線之性質首先被發現之情形中,此一申請案僅止於認識鹵化銀之感光性,並單單羅列該一事情而已,對於達成以放射線之照射量測定此一性質,或利用此一性質於照相材料方面之目的所採之技術手段,並無任何創作行為可言。

因此,此一申請案僅單係發現而已,並非屬發明之類型。

例2違反自然法則: 發明名稱: 銅之鍍鐵方法。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銅之鍍鐵方法,其特徵在於將銅片浸漬在含有鐵離子之水溶液中,銅片上形成鐵之電鍍層而成。

發明說明之摘要: 以往對銅之鍍鐵方法,係採用電鍍法,惟依本方法僅將銅片浸漬於硫酸鐵類含有鐵離子之水溶液中,即可在銅片上形成硬度高的鍍鐵層,故本方法可更有效率,並可以較電鍍法更簡單的設備,而達成銅之鍍鐵目的。

說明: 眾所皆知,鐵較銅更易有離子化傾向,因此單單將銅片浸漬於含有鐵離子之水溶液中,而在銅片上形成鐵之電鍍層,乃是顯然不可能達成的。

因此,該申請專利之標的,係違反自然法則者,非屬於發明之類型。

例3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發明名稱: 貨櫃船之航運法。

申請專利範圍: 自原油較昂貴而清水較便宜的地區,於船艙內大量積載裝有清水之貨櫃,並航往清水較昂貴而原油較便宜的地區,俟卸下貨櫃後,於船艙內灌滿原油,而回航至前述出航地而成的貨櫃船之航運法。

(發明說明之摘要) 往、回程均可有效的使用船艙,不僅在原油、清水之運費方面,亦可由原油與清水間之價格差獲得盈餘。

說明: 於此申請案中,利用貨櫃船以輸送物質,係利用原油與清水有關之經濟事務者,故並非利用任何自然法則,因此申請專利之標的,非屬於發明之類型。

   例4法定不予專利發明之項目一數學方法: 發明名稱: 求取自然數n至n+k為止之和之計算方法。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利用s=(k+1)(2n+k)/2求取自然數n至n+k為止之和之計算方法。

發明說明之摘要: 自然數n至n+k為止之和,若設為s時,則可以下列公式表示:    s=n+(n+1)+(n+2)+......+(n+k)........(1) 由於上述之公式,即使右邊之順序逆向排列,其和亦相同。

若換向排列時,則s可以下列公式表示: s=(n+k)+(n+k-1)+......+(n+1)+n......(2) 因此若求取(1)式與(2)式之和時,則 2s=(2n+k)+(2n+k)+.....+(2n+k) 由於在右邊中,係由(k+1)個(2n+k)之數組成,因此2s=(k+1)(2n+k) s=(k+1)(2n+k)/2 如此,可簡單的求得自然數n至n+k為止之和。

說明: 一般所謂的計算方法,係指以所給予的數及數學等其他科學之記號相連,而依數理處理,用於表示某種關係之公式,亦即稱為數學的操作。

此種申請專利之標的,為一種求取自然數n至n+k為止之總和s,而使用s=(k+1)(2n+k)/2之公式,因此僅僅進行單純的數學操作,而非利用自然法則,故此申請專利之標的係屬於數學方法,不予發明專利。

例5法定不予專利發明之項目一數學方法: 發明名稱: 一種內接於圓之任意正多邊形之製圖方法。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內接於圓之任意正多邊形之製圖方法,其特徵在於:以任意給予之圓的直徑AB當作半徑,以A及B為中心畫圓,其交點之一設為C,將點C與將直徑AB作N等分所得之N等分點,由自A算起第二個點連接而成的直線,與所給予的圓之交點,設為D。

其次,與AD呈相等地分別與圓周相交,而依序以直線連接圓周上之各點而成者。

發明說明之摘要: 根據本製圖方法,可簡單地在圓內製作一內接的正多邊形。

圖面(略) 說明: 一般所謂「製圖」乙詞,係指描畫出能滿足在幾何學上所給予條件之圖形,在描繪能滿足所給予條件之圖形時,則需先承認某些基本的製圖公則(或稱為原則)與某些公理為真的事實。

待決定妥當一個公則、公理時,則可根據該公則、公理始能製圖。

當該公則、公理被變更時,當然製圖亦會被變更。

因此純幾何學的製圖,係根據所假設的公則、公理而行的單純操作,不能稱為利用自然法則。

該申請專利之標的,僅屬上述純幾何學的製圖,其達成目的之手段,並未利用自然法則,不予發明專利。

例6法定不予專利發明之項目一遊戲方法: 發明名稱: 遊戲方法。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遊戲方法,係將具有形狀相似之數個大小棋子,自較大者依序堆積而成堆,並置於任意決定的三個陣地中之一個位置,然後一次僅移動一個位於該堆積最上部的棋子,且使大棋子不搭於小棋子上,如此比賽以最少移動次數,移動至三個陣地之其他二個位置者。

發明說明之摘要: 根據本案之遊戲方法,遊戲人數並未受限制,而能進行有趣味的頭腦遊戲。

說明: 一般而言,遊戲方法係一種利用與自然法則無關之人為的遊戲規則,必然會利用到人類之推理力、記憶力、技能、運氣、感情、偶然性及精神性等而成。

該「申請專利之標的」,係依一次僅能移動一個棋子,及大棋子不能搭在小棋子之上等,與自然法則無關,而藉被設定在遊戲者間的規則,以從事遊戲,因此不能謂為利用自然法則者。

因此該「申請專利之標的」,係非利用自然法則者,不予發明專利。

例7法定不予專利發明之項目一推理力、記憶力之實施方法: 發明名稱: 數理科系課目之教授方法。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數理科系課目之教授方法,其特徵在於將對多數低年級學童之導入、展開及綜合之各時間比例,設為3:2:1,以進行授課而成。

發明說明之摘要: 以往對多數低年級學童之教育,通常係依導入、展開及綜合之順序而進行,其時間比例為1:4:1,因此展開時間占大部分的時間,而在本發明中,為要教授數理科系之課目起見,乃考慮兒童之推理力及記憶力,藉著將該等比例設成3:2:1,因而得以大幅提升教育功效。

說明: 一般而言,所謂教授,須有施教的一方與受教的一方,而施教的一方並不限於人,其亦可能為錄音機等,然至少受教的一方須為人,而且受教者,並非為身體之一部分,實際上係為人之推理力及記憶力等之精神活動。

因此該「申請專利之標的」,係於教授數理科系課目之際,為達所預期的教育功效,乃考慮兒童之推理力及記憶力,而將導入、展開及綜合之各時間比例,設為3:2:1。

又,受教的一方,必須依賴多數低年級學童之推理力及記憶力等之精神活動,故並非利用自然法則。

因此該「申請專利之標的」,係非利用自然法則者,不予發明之專利。

   例8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項目-記憶力、推理力之實施方法: 發明名稱: 漢字檢索編碼方法。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利用注音或字形、筆劃檢索漢字之編碼方法。

發明說明之摘要: 根據本發明之漢字編碼方法,可迅速檢索出所需要的漢字。

說明: 漢字編碼方法本身屬於一種資訊表達方法。

就該方法本身而言,係取決於人之主觀意念或者人為的規定,並非一種技術手段。

因此,漢字檢索編碼方法本身屬於一種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執行之方法,因此不予發明專利。

        發布日期:101-02-06 發布單位:專利三組 更新日期:111-06-29 瀏覽人次:1792 CLOSE收合 認識專利 專利介紹 常見問答 懶人包 企業申請指引 專利法規 現行專利法規 歷年專利法規 專利法令解釋 修法專區 國際法規 申請專利 申請表單 電子申請 專利檢索 專利分類 專利規費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代理人資訊 處理時限 管理專利 專利年費 專利變更 專利權異動 侵害與救濟 專利判決 行政爭訟案例 專利侵權相關資訊 最新消息 專利布告欄 專利法規公告 主題專區 專利師 舉發案件聽證 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 發明專利聯合面詢 專利生物材料寄存專區 更多服務 統計資料 專利FAQ 專利網路公報 相關網站 諮詢服務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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