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 概覽- 競爭及反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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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向價格限制是指由一個業務實體向另一個在生產或分銷鏈上不同層面營運的業務實體施加或建議遵守的限制,以影響後者銷售其產品的價格。

跳至主要內容 主頁 競爭及反競爭行為 縱向價格限制 縱向價格限制是指由一個業務實體向另一個在生產或分銷鏈上不同層面營運的業務實體施加或建議遵守的限制,以影響後者銷售其產品的價格。

操控轉售價格 操控轉售價格(即所謂"resalepricemaintenance”,簡稱“RPM”)是指供應商訂定分銷商轉售有關產品時需要遵守的固定或最低轉售價格。

業務實體或以間接的方式操控轉售價格,例如透過訂定分銷商的邊際利潤,或訂定分銷商在一個指定的價格水平下可給予的最大折扣率。

供應商在向分銷商提供回扣或發還推廣費用時,亦可能要求分銷商必須先跟從指定的價格水平,或將指定的轉售價格與競爭對手的轉售價格掛鈎。

供應商亦可透過威脅、恐嚇、警告、處罰、延遲或暫停供貨來操控轉售價格。

當某協議涉及直接或間接操控轉售價格,競委會認為有關安排可能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

但是,有關安排是否確實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則取決於包含操控轉售價格的協議內容,各方實施該安排的方式及相關背景。

有關其他資料,可參閱《第一行為守則指引》(特別是第6.71至6.77段)。

虛構示例 NailCo是一間製造DIY和建築用標準釘子和螺絲、具有市場領導地位的製造商,並透過多間獨立零售店在香港銷售其產品。

NailCo要求每間零售店均按照其列明的價格銷售產品。

NailCo提出其定價政策的理由是為確保市場有序,以及避免顧客因其產品在全港各區出現不同價格而感到無所適從。

NailCo聲稱相關安排會為零售商帶來合理的利潤。

競委會認為上述安排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

NailCo的理據不大可能滿足《條例》附表1第1條中,為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而設的一般豁除的條件。

這些理據似乎只是表明操控轉售價格是保持高價的好方法。

所謂操控轉售價格以避免顧客感到無所適從的說法,相當於表示價格競爭會損害消費者。

價格是一項關鍵的競爭參數,而價格競爭是《條例》所訂立的制度的重心。

建議或最高價格 若某供應商只是向分銷商建議轉售價格,或者要求經銷商尊重供應商定下的最高轉售價格,競委會將不會視有關協議為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

反之,包含建議轉售價格或最高轉售價格的協議,會按其競爭效果而進行分析。

有關其他資料,可參閱《第一行為守則指引》(特別是第6.78至6.8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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