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19-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大學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

前項招生規定及涉及考生權益事項,應於招生簡章中明定。

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教育部>高等教育目 第19條 大學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

前項招生規定及涉及考生權益事項,應於招生簡章中明定。

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考試相關業務,應以契約為之。

法條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