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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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一個法學名詞,「行政程序法」是一部具有抽象原則性的「行政基本法」。

本法第一條規定其立法目的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 ...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法律 語言 監視 編輯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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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法律聲明。

《行政程序法》是中華民國法律之一,公佈於1999年2月3日,2001年1月1日施行[1],全文共計一百七十五條,是台灣第一部通則性的行政法典。

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ProcedureAct狀態:施行中施行日期2001年1月1日修正次數7最新修正2021年1月20日法規類別類行政部法務部目法律事務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行政程序法沿革法規沿革立法歷程 1993年6月11日、1994年3月17日、1995年3月24日、1996年12月7日分別由陳婉真等24人、吳東昇等20人、法務部、謝啟大等31人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 法制、內政、司法委員會於1998年5月7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1999年1月15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1999年1月15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1999年2月3日由總統李登輝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閱論編「行政法」是一個法學名詞,「行政程序法」是一部具有抽象原則性的「行政基本法」。

本法第一條規定其立法目的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2]本法所稱的「行政程序」,依第二條規定,包括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與陳情處理等。

[3]除上述外,本法尚有行政程序上聽證程序規定[4][5]。

所規範行政程序種類之多、範圍之龐雜,是本法在比較立法例的一大特色。

[6][7]此外,除程序性規範外,本法更包括若干實體性規範,諸如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均在此法中加以明訂,更彰顯本法不僅是一部「程序法」,而更是「通則性法律」的特色。

但由於行政法院多數不考慮程序問題,因此《行政程序法》尤如廢紙一般,行政法院亦被蔑稱為駁回法院或敗訴法院。

註釋編輯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2014-10-2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4).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2014-10-2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4).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2014-10-2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1).  ^第一章〈總則〉第一○節〈聽證程序〉-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2014-10-2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3).  ^行政程序法第二章〈行政處分〉第二節〈陳述意見及聽證〉-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存档副本.[2014-10-2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30).  ^行政程序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參考文獻編輯 陳新民著《行政法》(第二版) 參見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行政程序法&oldid=7179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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