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行政程序法(暫放)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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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訂立行政程序法的目的,是為了促使 ... 文要密察,心要洪放。

心大百物皆通,心小則百物皆病。

合內外,平若發現有您的著作而不願在此分享,請見諒並留言與來信告知,將為您處理~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003241545行政法--行政程序法(暫放)?行政法名  稱:行政程序法  (民國94年12月28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法例   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 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訂立行政程序法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行政行為能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的程序,確保承辦 人員能夠依法行政,進而保障人民的權益,並提高行政效能。

因此,行政程序法的四個立法目的,分別是: 一、確保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中最基本的原則,也是法治    國家的要求。

行政程序法將行政程序的過程法條化,使行政機關能以此作依據,來進行 正確的行政決定,並確保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二、促進人民參與:現代化的政府行政,只有在人民的支持與協助下,才能順利地推展。

透 過行政程序法所建立的溝通、辯論與對話機制,以及有秩序的行政流程,不但能督促行 政機關遵循一定的程序來辦事,也增進人民對政府行政的瞭解與信賴,使代議民主政治 的基礎更加穩厚。

  三、保障人民權利: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實體法兩者互相搭配,能使行政的流程法規化、條理 化,藉此防止公務員依照個人的想法來進行行政行為,進而保障人民的權利。

  四、促進行政效率: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訂立出齊一化、標準化的行政流程,使承辦 人員都能有所遵循,並能避免因程序分歧和繁瑣所造成的延誤,因而能更迅速、有效率 地達到行政目的。

  行政程序法的四個立法原則,分別是:   一、規範公權力行政行為範圍:行政機關進行某些行政行為    時,會動用到公權力,例如: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 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這些都必須依照行政程序法來辦理。

但是如 果是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所經營的公營事業、財務的買賣、承租,及勞務的委任或僱傭 等私經濟的行為,則應該依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而不採用行政程序法。

  二、普通法:普通法的條文效力,遍及全國一般人民、事項和地區;特別法的效力,則只限於國內特定的人、事、地。

而行政程序法是對行政程序作一般性、全國通用的規定,屬於普通法性質。

因此,行政機關在執行行政行為時,如果其他法律對這項行為另外有規定,而且程序保障比行政程序法還要嚴格,則應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來執行。

三、程序法及實體法:實體法是規定權利義務具體內容的法律;程序法則是對程序加以規範 ,讓權利義務能透過正當的程序而實現。

行政程序法內容以程序法為主,但也包含實體 法,例如:第四條到第十條具體規範行政機關在施行行政行為時,所應該遵守的原則, 而這些都屬於實體法的範圍。

  四、效能原則:如何提升行政效能,也是行政程序法很重要的原則。

當行政程序的進行過程中,假如某些因素的存在會導致程序延遲或進度落後,行政程序法會對這些因素加以規定或排除,藉此來提升行政效能。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 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法律除外)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機關除外) 一 各級民意機關。

二 司法機關。

三 監察機關。

(審計室)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事項除外)   一 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 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 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行政程序法中的第三條,將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程序的法律、機關和事項列舉出來;凡是不屬 於這幾種情況的行政行為,都適用於行政程序法。

而第三條規定不適用行政程序,分別有以下三點: 一、法律除外:行政程序法屬於普通法,只對行政程序作一般性的規定;所    以當行政機關在執行行政行為時,如果具備正當理由去採用其他法律,或者其他法律對 於行政程序事項有特別規定時,則優先採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已 經規定的行政程序,不適用於行政程序法;交通裁決事件的救濟,並不依照行政爭訟 程序法來執行。

  二、機關除外: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含檢察機關)及監察機關的行 政行為都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然而,行政程序法有關於實體的規定,這些機關仍 然必須遵守。

  三、事項除外:為了因應行政的實際需要,減少阻礙並增加可行性,下列八點事項不適用行 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分別是:   1. 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以下的行為因為牽涉到國 家利益,不受行政程序法的規範:外交行為是動用到國家主權,而且關係到國家安全 保障,並具備高度政治性、機密性或需要急速因應的行為。

  (1)軍事行為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進行的緊急或必要行為,例如:戰爭、演習、軍隊部署 訓練、軍事情報蒐集和國防科技研發等等。

  (2)國家安全保障事項的行為是具有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而直接維護國家安全的生存、發展或免於威脅為目的之行為,例如:影響國家安全的科技研發成果的保護行為、國際恐怖主義的控制行為等等。

  2.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由於本國法律給予本國國民較外國人更高的保障;而難民庛護與國籍變更可能牽涉到外交事項,所以以上這些行為都排除在行政程序法之外。

  3.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由於刑事案件的犯罪偵查程序,在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中有所規定,因此並不屬於行政行為,所以不須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4.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了達成收容目的所進行的訓練、矯正、監禁等行為,客觀而言,很難將這些行為的程序公開並透明化,所以被排除在行政程序法之外。

  5.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勞資糾紛、公害糾紛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都是和私權爭執有關的行政裁決程序。

由於行政程序法本質上不包含私經濟行政事項,所以以上這些程序都被排除在行政程序法之外。

  6.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了達成教育目的所進行的內部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例如:課業輔導、成績評量及維持紀律等合理措施。

但是超出內部程序的範圍,並牽涉到學生的學習教育權利時,仍然適用行政程序法,例如: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等重大處分行為。

7.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歷次解釋(第一八七、二0一、二四三、二六六、二九八、三一二、三二三、三三八、四九一號)及行政法院相關判例意旨,對於「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仍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辦理。

此外,凡是構成行政處分的人事行政行為,因為事後當事人仍可依照訴願、行政訴訟程序或其相當的程序請求救濟,所以行政機關在進行這一類行政處分時,也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至於不屬於行政處分的其他人事行政行為則視個案情形,由主管機關自行斟酌。

8.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考試院所執行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的行為,不適合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範。

然而,其他機關所進行的考選命題及評分行為,仍然要遵循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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