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條文檢索結果-全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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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監護宣告 事件後,於為 監護宣告 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 監護宣告 人維持適當生活及 ... 跳至主要內容 檢索字詞: 監護宣告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院本部>少年及家事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6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

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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