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改姓,不需父母同意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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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摘要: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是民國十九年親屬編頒行時就有的老法條,當時的內容很簡單,其中的第一項只用五個字來規定:「子女從父姓。
」法條的第二項是規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這種規定,是法律承認招贅婚的必然結果,是否妥適,在當時也無人置疑。
上述法條施行後,一直沿用到民國七十四年的六月三日,才有第一次修法的公布,修正法條第一項的內容是 「 子女從父姓。
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第二項條文為:「贅夫之子女從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