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財團法人法所定有關基金動用及財產運用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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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9條規定:「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 ... 民國110年08月29日星期日14時18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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