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效力?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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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甲死亡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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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效力?
案例:
甲有配偶,育有二子一女,今甲欲使其女兒在甲死亡之後得繼承甲二分之ㄧ遺產,若以遺囑為之,是否可行?
參考意見:
本案將因甲死亡時之繼承人多寡而有不同分配遺產之可能。
故在此僅就以本案可能涉及問題及相關條文分述如下:
一、
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甲死亡時若配偶尚存活,則因夫妻一方死亡乃是法定財產制消滅原因之ㄧ,故甲之配偶得在遺產分配之前,依民法1030-1條,先行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二、
於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後,始進入遺產分配之階段。
按被繼承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惟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民法第1187條定有明文:「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而所謂特留分,乃我國民法所保障繼承人得繼承遺產之最低比例額。
三、
關於特留分之比例,參見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ㄧ。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ㄧ。
…」依此計算,並考慮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甲欲以遺囑使其女兒繼承遺產之二分之ㄧ恐有欵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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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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