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競合 - 禾禮地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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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要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而來,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 ... 關閉廣告 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跳到主文 以遺產繼承、共有土地處分及資產傳承規劃為主要服務項目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Apr22Sun201812:40 「遺囑繼承」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競合 文|黃景揚代書/地政士   【父親生前有立遺囑,要把遺產(土地一筆,價值約5000萬)全部留給弟弟,父親過世後,我與媽媽及弟弟三人為合法繼承人。

想請問媽媽是否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權」?】   本文將探討重點: 一、何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含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之簡述) 二、「遺囑繼承」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競合 三、補充說明「遺囑繼承」與「遺贈登記」之差別   一、何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在談論何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前,我們要先了解何謂「法定財產制」。

夫妻結婚後,依照民法親屬編規定,可以選擇用「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來決定結婚前、結婚後的財產歸屬、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等問題。

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兩種,簡略說明如下: 1.「法定財產制」: 不必訂契約,也不必聲請登記。

簡單說,結婚前各自取得的財產,就屬於各自的,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才改用法定財產制,在改用前為夫或妻所有或登記在他名下的財產,就視為夫或妻的婚前財產。

而結婚後取得的財產,即為婚後財產,原則上都屬於取得或為登記名義人之夫或妻所有(無法證明為夫或妻所有者,推定為共有),各自享有處分、使用、收益、管理等權利。

2.「共同財產制」: 要訂契約,並要向法院聲請登記。

除特有財產(維持各自所有,包含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個人職業上必需之物及夫或妻所受贈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以外的夫妻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其有關處分、使用、收益、管理等權利原則上須由夫妻共同行使。

當然夫妻亦得約定,僅以勞力所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作為共同財產。

3.「分別財產制」: 要訂契約,並要向法院聲請登記。

分別財產制,即無論婚前、婚後的財產,都分別各自所有,各自享有處分、使用、收益、管理等權利。

  而所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要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而來,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該分配請求權就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但也有例外無須列入分配的規定,如同法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夫或妻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各自所取得之慰撫金,他方無權請求分配。

  其中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常見於夫妻間因配偶之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等原因,於原因發生後才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發生。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行使,原則上在原因發生時就可以主張,但往往有人不知道自己有這個權利,所以要特別注意時效問題,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三項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   如果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結果對於某一方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者,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另外,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其取得與婚姻之貢獻及協力有密切之關係,故於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其繼承人不得繼承;夫妻離婚時,任何一方之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且夫妻之任何一方不得將該期待權任意讓與他人,但是如果已依契約承諾(取得他方之承諾),或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者,仍應允其得讓與及繼承,以示公允。

  二、「遺囑繼承」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競合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法律上之性質應屬於債權之請求權,意即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對於他方有請求分配一半差額之債權關係存在。

又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需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且按民法第1162條之1第二項規定,非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故被繼承人如果留下遺囑,要將財產全部分配給子女(指定應繼分)或遺贈第三人,生存之配偶仍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只可以對於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半數」後之殘餘遺產辦理遺囑繼承或遺贈登記。

這種債權請求權若不行使,當然也可以放棄;但若要行使,也必須要完成不動產之登記或動產之交付,才能取得其物權。

  三、補充說明「遺囑繼承」與「遺贈登記」之差別 所謂「遺囑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將遺產以遺囑指定方式分配給「繼承人」之謂,其目的在於按照自己之意思調整法定繼承人取得遺產之比例。

而所謂「遺贈」,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將遺產以遺囑指定方式贈與給「繼承人以外之人(非繼承人)」。

故「遺囑繼承」與「遺贈登記」之判斷標準在於取得權利人之身分資格,如果是繼承人就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如果是非繼承人就辦理遺贈登記。

  舉例說明: 祖父(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祖母)、長子(父親)及次子(叔叔)為繼承人,但祖父以遺囑之方式將全部遺產分配給長子的長子(孫子),此時應該要辦理「遺囑繼承」還是「遺贈登記」呢?   依照「同時存在原則」及「代位繼承採固有權說」的觀念,遺囑分配給孫子時應以遺囑人死亡之時間點來判斷。

在祖父死亡時,如果長子(父親)尚生存,那麼孫子(非繼承人)就會是受遺贈人,應該由「全體」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後,檢附遺產稅證明書等文件辦理繼承登記,再由全體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辦理遺贈登記。

如果在祖父死亡時,長子(父親)就已經先死亡,那麼孫子就是繼承人(代位繼承),應於申報遺產稅後,檢附遺產稅證明書等文件辦理遺囑繼承登記。

  如有遺產繼承、代筆遺屬之疑問或需求,歡迎來電:0931-062-585黃景揚代書 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營業時間|平日9:00-17:30  聯絡電話|(02)2930-0026 地  址|台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五段222號2樓 網  站|www.heliland.com.tw Line官方| 粉絲專頁| 【本站文章版權所有,歡迎非商業性「部份」轉載(請勿全文轉載),轉載請註明作者姓名標示與出處,禁止更動內文,並請提供有效的本站超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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