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真的這麼好?老闆心裡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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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節承攬(民法§490 - 514條) 民法§490的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 我們舉兩位外送員的案例 ... 圖發新聞事出有影專題策展關於我們圖發新聞事出有影專題策展關於我們圖發新聞承攬真的這麼好?老闆心裡想什麼......20191510月圖|NagaoKunaw 文|NagaoKunaw承攬真的這麼好?老闆心裡想什麼......#承攬#僱傭#外送平台回到圖發新聞分享文章結論先講: 勞動部作(14)天下午大動作勞檢兩大美食平台業者,個案認定兩位過世的外送員和平台業者之間屬於「僱傭關係」,要求業者改善否將最高裁罰175萬元。

冰雪聰明的您,一定會發現哪裡怪怪的,為什麼外送員的身份,會擺盪在「僱傭」和「承攬」關係之間?這兩者有什麼差異? 外送平台業者說美食外送員這是個「新興產業」、「共享經濟」和「新型態的勞動力需求」,所以跟外送員簽訂承攬契約是一種「夥伴」關係!白天不懂夜的黑!別用老舊勞雇關係來限制新的需求。

那到底什麼是「僱傭關係」? 最簡單來認定,就是老闆(雇主)指揮監督勞工,勞工透過勞務並獲得工資,與老闆有從屬性質的關係,便稱為僱傭關係。

民法第七節僱傭(民法§482-489條) 民法§482的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八節承攬(民法§490-514條) 民法§490的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 我們舉兩位外送員的案例,解釋給網友瞭解: #勞雇關係#勞資雙方#從屬關係 小王是包子大王的員工,公司跟他簽訂「勞動契約」,小王的工作是每天依老闆的要求,開公司的貨車送貨到旗下的店舖去,並且要遵守公司工作規定。

老闆會定期發放工資,而且每月工資不可以低於勞基法的規定最低月工資23100元。

  #承攬關係#契約雙方#夥伴關係 小李是外送平台的外送員,外送平台跟他簽訂「承攬契約」,要求小李在外送App上線後指定工作時段、未能接單要在24小時內回報平台,並指定小李要穿外送品牌制服、跟平台租用或購買保溫箱,以及黏貼廣告貼紙在小李自己的機車上,如果小李沒有遵守規定會被扣點甚至停機。

小李的薪水=外送次數+次數達標加成獎金+身穿平台制服的廣告費。

包子大王的小王,與公司是僱傭關係,公司必須看顧小王整體「勞務的過程」,依法提供小王: 🚚雇主需幫員工投保勞保、健保以及提撥6%退休金🚚員工可以依年資享有勞基法保障的特休假🚚公司必須給員工例假日,如加班必須發給加班費🚚資遣員工後,應發給資遣費🚚在職場發生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享有相關保障 外送平台的外送員小李,與公司是承攬關係,是以「工作成果」為導向,所以依平台業者自主提供: 🛵意外險、第三責任險、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員工需自行投保健保,勞保需掛在工會並自行提撥6%退休金🛵無勞基法規定的特休、加班費及資遣費保障🛵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無職災補償由商業保險承保  各位網友,您認為外送員應該是「承攬」還是「僱傭」關係?foodpanda行銷長周宜潔今(15)日在記者會表示,foodpanda很遺憾的認為,勞動部即認定該個案不符合承攬。

她指出「foodpanda重申本公司與外送夥伴的合作關係為承攬關係,面對這樣新型態的勞動力需求,我們公司因此採取較為適用的承攬制度,foodpanda一直以來恪守當地法令,我們建立外送夥伴承攬關係之前,已經仔細研讀台灣法條,並且諮詢台灣本地大型律師事務所,在理解此營運模式符合台灣法規一切合理合法之下才開始營運。

周宜潔重申與外送員皆為承攬關係,強調提供所有外送員的保險保障優於法定規範與其他同業,保險範圍涵蓋死亡、殘廢、第三人體傷、第三人財物損失及超跑事故財物損失,且所有外送員在「上線前」就享有以上保障,也將會持續與政府共同研擬新型態的勞動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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