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第19、2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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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 條,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非訟事件法 ( 民國102年05月08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9條 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 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條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檢察官為聲請人 時,由國庫支付。

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24條 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 額。

前項情形,法院於裁定前,得命關係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 書。

檢視現行法條 第29條 聲請或陳述,除另有規定外,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檢視現行法條 第30條 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 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 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 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法院。

七、年、月、日。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 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第一項聲請書狀及筆錄之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34條 訊問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不公開之。

但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旁聽。

檢視現行法條 第51條 司法事務官處理受移轉之非訟事件,得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但 命為具結之調查,應報請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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