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18 - 就業服務乙級證照考取之路Gavin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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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專業倫理可被定義為:助人專業人員在專業助人實務工作中,根據個人的 ... 康德的道德理論屬於「義務論」:義務論認為,行為「對錯」的決定獨立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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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1日星期三
VanHoose,Kottler
倫理和道德亦經常被相互為用或視為同義字(VanHoose&Kottler,1977)。
助人專業倫理可被定義為:助人專業人員在專業助人實務工作中,根據個人的哲學理念與價值觀,助人專業倫理守則,服務機構的規定,當事人的福祉,及社會的規範,以作出合理而公正之道德抉擇的系統性方式(VanHoose&Kottler,1977)。
諮商倫理可被定義為:諮商員諮商實務工作中,根據個人的哲學理念與價值觀,諮商專業倫理守則,服務機構的規定,當事人的福祉,及社會的規範,以作出合理而公正之道德抉擇的系統性方式(VanHoose&Kottler,1977)
Ethics:Ethicsisseenasaphilosophicaldisciplinethatisconcernedwithhumanconductandmoral
decisionmaking(VanHooseandKotter1985).
Ethicalstandardshelpincontrollinginternaldisagreementandbickering,thuspromotingstabilitywithintheprofession(VanHoose&Kortler(1985)
WilliamH.VanHoose&JeffreyA.Kottler(1977)
EthicalandLegalIssuesinCounselingandPsychotherapy
WilliamH.VanHoose,JeffreyA.Kottler1985-258頁
Ethicalandlegalissuesincounselingandpsychotherapy
moraldecisionmaking
諮商專業倫理為,根據
一、個人的哲學理念與價值觀,識別衝突或兩難問題發生的真實情況。
二、做倫理決策時,參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
三、服務機構的規定
四、評估關係人的權責與福祉
五、社會的規範
做出合理、公正的道德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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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涯諮商與輔導
Tett,McCulloch
KennethMcCullochandLynTett
Tett和McCulloch(1999)提出社會工作者有四個倫理類型。
一、專業型倫理(Professional-ethical)/專業型,組織允許執業者基於健全的倫理基礎獨立運作。
Professional-ethical:Anorganisationallowspractitionerstoworkindependentlytowardsworkingfromasoundethicalbase
practitioners 执业者;从业人员
independently 獨立地,自立地
sound 无损伤的;完好的;健康的,健全的
二、父母型倫理(Parental-ethical)/父母型,由主導者來指揮做正確的事。
Parental-ethical:organisationswantingtodothe‘rightthing’withouttrustingtheworkerstomakedecisions,whichoftenhaveadominantindividualorgroupandthecentre.
dominant 主要的;主导的;占优势的
三、控制型倫理(Regulatory-ethical)/規範型,工作者透過遵守專業標準或倫理行為準則,對一個更大的群體表示負責。
Regulatoryethical:Theworkerisaccountabletoawidercommunitythanthecontexttheyworkin,throughadheringtoaprofessionalstandardorethicalcode.
wider更寬的
community 社区;群体
context 背景,环境
adhering 黏附;附着
code 行为准则;规范
四、官僚主義(Bureaucratic)/科層型,明確的責任界線及分層授權,工作者的自主性非常受限。
Bureaucratic:welldefinedlinesofaccountabilityandlevelsofauthority,whereautonomousactionofworkersislimited.
authority 威信;权力;管辖权
autonomous 自主的,有自主权的
accountability 負有責任;問責性
prescription 命令,指示;規定
organisation組織
ideal 完美的典型,典範
reputation 名譽,名聲
rebutting 反駁
criticism 批評
圖片來源:EthicalIssuesinYouth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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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涯諮商與輔導
Kohlberg
柯爾伯格道德發展階段(或譯為柯爾堡道德發展階段,英語:LawrenceKohlberg'sstagesofmoraldevelopment),是美國心理學家勞倫斯·柯爾伯格用以解釋道德判斷發展的理論。
1958年,他在芝加哥大學攻讀心理學時,受到讓·皮亞傑著作的啟發,對兒童面對倫理困境所作的反應產生了強烈的興趣,在寫作的博士論文中,創立了這一理論,概述道德發展的階段。
柯爾伯格的理論認為道德判斷作為道德行為的基礎,可以區分出6個發展階段,每一個階段都比前一個階段對倫理困境的回應更為適當。
柯爾伯格的研究表明,道德判斷發展的年齡指標遠遠超出早些時候皮亞傑的研究結果也宣稱邏輯與道德發展貫穿各建構的階段。
柯爾伯格在此基礎上大為擴展,確定道德發展的過程主要是對正義的看法,並且這一發展將持續終生,賦予了這一研究的哲學含意。
柯爾伯格在研究中使用倫理困境的故事,關注人們在面臨類似的倫理困境時,如何證明自己的行動是正當的。
然後他將反應進行分類,總結出6個不同的階段。
這6個階段屬於3種水準:前習俗水準、習俗水準和後習俗水準。
階段
柯爾伯格的6個階段歸屬3種水準:前習俗水準、習俗水準和後習俗水準。
與皮亞傑建構主義的認知發展理論階段模型類似,柯爾伯格認為階段的倒退-喪失高級階段的能力是極為罕見的。
即便如此,還是沒有人一直能夠處於最高階段。
不可能「跳躍」中間的階段;每個階段都比前一個階段的觀點更加全面、更加綜合、也更清晰。
水準1(前習俗)
1.服從與懲罰定向(避罰服從)
2.利己主義定向(相對功利)
(「對我有何益處?」)
水準2(習俗)
3.人際和諧與一致(尋求認可)
(好孩子定向)
4.維護權威與社會秩序定向(社會法制)
(法律與秩序定向)
水準3(後習俗)
5.社會契約定向
6.普遍倫理原則
(原則與良心定向)
前習俗水準
前習俗水準的道德推理對於兒童非常普通,有時成人也會表現出這種水準的道德推理。
前習俗水準的道德推理,是根據行為的直接後果來進行推理。
前習俗水準包括道德發展的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都純粹只是關心自己,表現出利己主義傾向。
在第一階段,個體關注行為的直接後果與自身的利害關係。
例如,如果一個人由於某個行為而受到了懲罰,此負增強使這個行為被認為是道德上錯誤的。
一個行為所受的懲罰有多嚴重,就說明這個行為有多「壞」。
此外,個體並不注意其他人的觀點與自己的觀點有何不同。
這個階段也可以稱為權威主義階段。
在第二階段,個體持「對我有何益處」的立場,將正確的行為定義為對自己最有利的行為。
第二階段的道德推理,顯示對其他人的需要興趣有限,而只關注自己是否得到更多的利益(正增強),例如「你抓了我的背,我也要抓你的」。
在第二階段,關心他人不是基於忠誠或內在的尊重。
在前習俗水準缺乏社會的觀點,不會因社會契約(第五階段)而煩惱,因為行為目的是為滿足自己的需要和興趣的。
第二階段的觀點經常被視為道德相對主義(moralrelativism)。
道德相對主義認為,當涉及道德問題時,沒有絕對的原則,沒有客觀的對或錯;道德準則僅僅是個人的偏愛,或是一個人的文化方向、性趨向或種族取向的結果。
一個人如果單單相信道德準則有例外或豁免的情形,這並不足夠使他成為一個道德相對主義者。
例如,相信說謊是錯的人,也同時相信為了保護人的生命而說謊並非錯誤,但這些人並不是道德相對主義者;他們允許準則的豁免表示,他們已首先承認準則的普遍有效性。
道德相對主義者卻拒絕任何道德準則存在。
習俗水準
習俗水準的道德判斷是青春期和成人的典型狀態。
用習俗推理的人對行為進行道德判斷時,會將這些行為與社會崇尚的觀點與期望相對照。
習俗水準包括第三和第四個道德發展階段。
在第三階段,自我進入社會,扮演社會角色。
個體關注其他人贊成或反對的態度,保持與周圍社會角色的和諧一致。
他們努力要做一個「好孩子」,實現這些期待,認為這樣是理所應當的。
在第三階段,對一個行為進行道德判斷,是根據這個行為對人際關係所帶來的後果,包括尊重、感謝和互惠。
法律和權威的存在,只是為了進一步支持這些固執己見的社會角色。
在這一階段的道德推理中,行為的目的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他們覺得很好...」。
在第四階段,重要的是遵守法律和社會規範,因為它們對於維持社會有效運轉非常重要。
在第四階段的道德判斷,認為社會的要求勝過個人的要求。
其核心觀念通常是關於是非對錯的規定,例如基督教基要主義的情形。
如果有人觸犯法律,每個人都有義務和責任來捍衛法律或規則。
如果有人確實觸犯了法律,那就是不道德的。
因此在這一階段,過失是一個重要因素,它把壞人與好人區分開來。
後習俗水準
後習俗水準,又稱為原則水準,包括道德發展的第五階段和第六階段。
這時,個體又成為從社會突出出來的單獨的實體。
個人自己的觀點應該放在社會的觀點之前。
由於後習俗水準也是將自我放在他人之前(特別在第六階段),有時會被錯認為是前習俗行為。
在第五階段,認為個體應持有自己的觀點和主張。
因此,法律被看作是一種社會契約,而非鐵板一塊。
那些不能提升總體社會福利的法律應該修改,應該達到「給最多的人帶來最大的利益」。
這要通過多數決定來達到,以及不可避免的妥協。
民主政治顯然是基於第五階段的道德推理。
在第六階段,道德推理是基於普世價值進行抽象推理。
它超越了第四階段,認為只有在基於正義的情況下,法律才是有效的。
法律所許諾的是正義,所以不義的法律就不必服從。
同樣它也超越了第五階段,認為由於社會契約並非義務的道德行為之本質,會出現正義變成多餘之物的情況。
在第六階段,作出道德決定不是根據有條件的假言命令(hypotheticalimperative),而是根據無條件的絕對命令(categoricalimperative,見伊曼努爾·康德的絕對命令)。
當你替一個人設身處地著想,他也會設想人人都在想同樣的事(見約翰·羅爾斯的「無知之幕」veilofignorance)。
一致同意的結論是,採取行動。
這樣,行為絕不是手段,而總是以自身為結果;一個行為因為它是正義的,而不是因為它是機械的、預期的、合法的或先前達成一致的。
雖然柯爾伯格堅持第六階段的存在,但是他很難找到一個被試能夠一貫處於第六階段。
結果顯示很少有人曾經達到柯爾伯格模型的第六階段。
康德區分了兩種命令形式。
第一種是假言令式(hypotheticalimperative),用形式表示就是「假如我要A,那我就必須做B」,它表達了一種有限責任、有條件的道德實踐。
如小明幫人目的是為了報酬,人們不會認為小明這個幫人的行動是道德的。
第二種是定言令式(categoricalimperative),用形式表示就是「你必須做A」,它表達出一種不受限制、無條件和毫無例如都要實行的責任形式。
當你看見孺子將入井,理性告訴你「你必須救人」,這就是定言令式的命令。
一切假言令式都是建立在定言令式的基礎上,但道德應該保持純粹形式,不能為了達到其他目的而履行道德。
因此,為了純粹道德,就不能採取假言令式,而必然採取定言令式。
Kohlberg柯爾伯格的道德發展三期六段論
柯爾伯格(柯柏格)以七二個十歲至十六歲男生的道德判斷為題。
後將此結果擴展到各國去驗證,最後提出三期六段道德發展理論(Kohlberg,1969)。
1.道德兩難問題情境
(1.)柯爾伯格理論中對道德發展程度的分期分段是根據他所設計的道德兩難(moraldilemma)問題情境,用以測驗不同年齡受試所得結果。
(2.)了解受試者回答時所採取的不同觀點。
(3.)由受試者回答的方式及其對自己所作回答的解釋,從而認定受試者的道德發展程度。
(4.)根據受試者對類似道德兩難問題的回答與解釋,轉化為分數。
(5.)按分數由低而高以年齡為準,劃分為三期六階段表示人類道德發展。
(6.)柯爾伯格道德發展三個時期的劃分,是以習俗(convention)為標準。
Ps:習俗所代表者是社會規範,合乎社會規範的行為,就是道德行為。
2.道德發展論的分期
(1.)前習俗道德期(or前習俗道德水平)
→九歲以下兒童面對道德兩難情境從事道德推理判斷時,尚帶自我中心傾向;凡事必先考慮行為的後果是否能滿足自己的需求,不能兼顧行為後果是否符合社會習俗或社會規範的問題。
此時期分為兩階段:
第一階段:避罰服從取向
第二階段:相對功利取向
(2.)習俗道德期(or習俗道德水平)
→九歲以上到成人一般皆是遵從世俗或社會規範從事道德推理判斷。
如在家庭符合父母期望,在學校遵守校規,在社會遵守法紀的人。
分兩階段:
第三階段:尋求認可(or乖孩子取向):是一種社會從眾(socialconformity)的心態。
第四階段:遵守法規取向:是一種信任法律雖重視社會秩序的心理取向。
3.後習俗道德期(or後習俗道德水平)
→指個人面對攸關道德的情境時,可本諸自己的良心及個人的價值觀從事是非善惡的判斷,而未必完全受傳統習俗及社會規範所限制。
分兩階段:
第五階段:社會法制取向
第六階段:普遍倫理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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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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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0日星期二
義務論
康德的道德理論屬於「義務論」:義務論認為,行為「對錯」的決定獨立於結果「好壞」的判斷。
我們必須先決定一個行為是對還是錯,才能判斷它有沒有價值。
根據康德義務論,只要行為者的動機是好的,結果的好壞並不影響行為的道德價值。
即使善意志造成極大的苦難,也不會減損其道德價值,因為它的目的是要行善。
絕對義務(perfectduties)和非絕對義務(imperfectduties):
絕對義務:不能因為個人喜好而允許例外的道德要求,絕對必須遵守。
康德主張「不可自殺」和「不可做假承諾」是絕對義務。
非絕對義務:可以因個人喜好而允許例外的道德要求,允許我們有時候可以不去實踐,或者選擇在何時、對何人執行這類義務。
康德主張「開發自己的才能」和「幫助他人」是非絕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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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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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對案主的倫理守則
社會工作師對案主的倫理守則
1.1、社會工作師應基於社會公平、社會正義,以促進案主福祉為服務之優先考量。
1.2、社會工作師應尊重並促進案主的自我決定權,除為防止不法侵權事件、維護公眾利益、增進社會福祉外,不可限制案主自我決定權。
案主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或無法完整表達意思時,應尊重案主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人之意思;除非前開有權代理人之決定侵害案主或第三人之合法利益,否則均不宜以社會工作者一己之意思取代有權決定者之決定。
1.3、社會工作師服務時,應明確告知案主有關服務目標、風險、費用權益措施等相關事宜,協助案主作理性的分析,以利案主作最佳的選擇。
1.4、社會工作師應與案主維持正常專業關係,不得與案主有不當關係或獲取不當利益。
1.5、社會工作師基於倫理衝突或利益迴避,須終止服務案主時,應事先明確告知案主,並為適當必要之轉介服務。
1.6、社會工作師應保守業務秘密;案主縱已死亡,社工師仍須重視其隱私權利。
案主或第三人聲請查閱個案社會工作紀錄,應符合社會工作倫理及政府法規;否則社會工作者得拒絕資訊之公開。
但有下列特殊情況時保密須受到限制:
a.隱私權為案主所有,案主有權親自或透過監護人或法律代表而決定放棄時。
b.涉及有緊急的危險性,基於保護案主本人或其他第三者合法權益時。
c.社會工作師負有警告責任時。
d.社會工作師負有法律規定相關報告責任時。
e.案主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時。
f.評估案主有自殺危險時。
g.案主涉及刑案時。
1.7、社會工作師收取服務費用時,應事先告知案主收費標準,所收費用應合理適當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不得收受不當的餽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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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
康德的概念:把自己當作是自由的,不是被自然的力量給盲目推著走,行動是在自己認可之下而產生
詞條名稱:康德學派
英文:Kantianism
名詞解釋:
康德學派乃以康德學說為宗的哲學,其主要的論點源自康德。
康德(Imm.Kant,1724~1804)乃德國近代哲學家。
其思想一則受理性主義的影響,再則受經驗主義的影響,於一七八一年提出〔純粹理性批判〕。
該書表現康德對知識論之探討,批判與補充。
康德認為知識之所以可能,乃人的感官對於時空先具有先天普遍的直觀,透過時空的先驗形式,人類的感官得以認識事物。
其次,理性乃透過悟性對人類感官所統攝之實質,依照思想之「量」、「質」、「關係」與「狀態」的範疇綜合成「概念」。
康德繼〔純粹理性批判〕之後,提出〔實踐理性批判〕。
若以〔純粹理性批判〕所處理的是自然客體世界,〔實踐理性批判〕即探索以人為主體的道德世界。
在〔實踐理性批判〕中,康德設定自由意志、神與靈魂不朽之必然存在。
除了自由意志對於「斷言令式」(CategoricalImperative)之自由選擇遵從與否之判斷外,神與靈魂不朽均無法在實體經驗界獲得證明。
然而神與靈魂不朽卻又涉及道德判斷之「良心」之內在性目的,或稱為行德動機,在道德哲學中未具真正實質性內容,只是形式性道德令式。
就此而言,自由意志與神或靈魂不朽之區分,便凸顯理性與實踐間衝突或不一致之可能性。
為解決理性與實踐間之內在衝突,康德提出〔判斷力批判〕。
同時,康德以其所建構之四大範疇範限判斷力批判之本質。
詳言之,美學中談美是不具任何特定目的的純觀賞;此觀賞之感受雖是主觀性的,但卻是具普遍性的;因此在關係上,美的判斷是一種無目的之目的;而美的狀態又必然地建立在共通性、共同感上。
康德哲學統合了理性與經驗學派之論點,並開啟力行之實踐哲學,並為超驗理性設立形式判斷標準。
其論點雖仍有缺失,但對其後德國之觀念論影響甚鉅。
故舉凡採取康德之批判理性與方法,或具康德哲學理念之哲學,均稱號「康德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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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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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mer
FredericReamer
解決倫理兩難議題的架構
Reamer的解決問題模式:
Reamer(2006,包承恩等譯,2009)為解決倫理兩難議題,建議了下列原則與步驟
1.釐清問題的議題:釐清問題的本質,與哪些價值、規範、法令相衝突。
2.找出可能被抉擇所影響到的個人、團體、組織:每個將被影響的人,福祉都不能忽視。
3.找出各種解決方案,加以彙整,最後調列方案,強調每個人的意見都必須被受尊重。
4.檢視每個方案的優缺點:檢視的過程需包含相關的倫理守則和法令規定、工作者價值觀、倫理規範優先順序、實務經驗等。
5.詢問同儕專家意見:為避免偏見,工作者可諮詢相關專業專家意見。
6.抉擇、執行並記錄過程:選擇一個可滿足最多人需求的方案,並記錄之,供未來相同情況參考。
7.監督評估結果:完成上述後,除了監控整個過程外,還需評估方案對案主衝擊,有助未來處遇與抉擇。
1.Identifytheethicalissues,includingthesocialworkvaluesandethicsthatconflict.
2.Identifytheindividuals,groups,andorganizationsthatarelikelytobeaffectedbytheethicaldecision.
3.Tentativelyidentifyallpossiblecoursesofactionandtheparticipantsinvolvedineach,alongwithpossiblebenefitsandrisksforeach.
4.Thoroughlyexaminethereasonsinfavorofandopposedtoeachpossiblecourseofaction,consideringrelevant(a)ethicaltheories,principles,andguidelines;(b)codesofethicsandlegalprinciples;(c)socialworkpracticetheoryandprinciples;and(d)personalvalues(includingreligious,cultural,andethnicvaluesandpoliticalideology).
5.Consultwithcolleaguesandappropriateexperts(suchasagencystaff,supervisors,agencyadministrators,attorneys,ethicsscholars,andethicscommittees).
6.Makethedecisionanddocumentthedecision-makingprocess.
7.Monitor,evaluate,anddocumentthedecision.
Reamer之倫理決策模式
Reamer(1999)以Gewirth(1978)的理論為基礎,發展了他自己的倫理決策模式,這模式立基於六項步驟,這六個步驟有系統地排列了那些責任的順序。
這模式能引導社工師,讓他們知道在不同的專業責任之間,當面臨衝突時,可以有那些不同的選擇。
Reamer(1999)認為這六個步驟能協助社工師成功處理倫理兩難,以解決問題
第一個步驟:要找出互相矛盾的倫理議題,包括社工師的價值、義務責任、以及這些義務責任相衝突的情形。
第二個步驟:包括指出會受到決策影響的個人、團體、以及組織。
第三個步驟:必須找出暫時可行的所有行動辦法,以及每個行動辦法的特徵,包括正向的以及負向的潛在層面。
第四個步驟:則要徹底調查所有對行動有利或有弊的原因。
這樣的調查需要倫理理論方面的相關資料、規則、原則、倫理守則、法律原則、社工實務相關之原則、專業及個人價值觀念、特別是可能互相衝突之宗教或政治價值觀念。
第五個步驟:向同事諮商或是跟專家諮詢。
第六個步驟:則是做成決定,並將整個決定過程之相關資料作成檔案。
最後,則是對結果的追蹤與評量。
在這整個程序中,雖然十分徹底而基本,但也十分麻煩與冗長。
在實際生活當中,並沒有專業工作者是能夠獲真的走過這Reamer所提的所有步驟的。
Reamer(1995、1998)所提出的倫理決策過程
釐清倫理議題:包括衝突的社會工作價值與職責。
找出所有可能被倫理抉擇影響到的每一個人、團體、組織。
嘗試找出各種採取的行動以及參與者,並評估每種行動的利弊得失。
審慎的檢視贊成或反對每一種行動的理由,考慮相關的倫理守則與法律原則;倫理理論原則與指導方針(例如義務論與目的論,效益主義的觀點以及其衍生出來的倫理守則);社工實務理論與原則;個人價值觀(包括宗教、文化、種族、政治),尤其主義與自己價值觀相衝突的部分;機構政策。
徵詢同儕及專家意見。
作決策並紀錄抉擇的過程。
監督評估與紀錄倫理決策所帶來之影響。
Reamer(1998)有五項檢查要點:
倫理守則和法律原則;
倫理理論、原則和指南(如義務論和目的—功利論觀點,以及基於義務論和目的—功利論而來的倫理原則);
社會工作實施理論與原則;
個人價值觀(包括宗教、文化、種族、政治),尤其主義與自己價值觀相衝突的部分;
機構之政策。
Reamer處理倫理抉擇的解決方法,有哪6項決策指標
生存性>附加性
個人幸福權>他人自由權
個人自由權>個人幸福權
遵守法律>違反規定
個人幸福權>法律規範
公共利益>維護個人私益
Reamer(1999)
一、避免傷害、生命安全重於個人隱私
二、案主自決權
個人基本福祉權利優先於其他人的自我決定權。
個人的自我決定權優先於其自己的基本福祉。
三、工作者遵守法律規定重於個人價值或原則
四、個人基本福祉先於法令或機構規定
五、防止傷害、公共利益先於個人財產
規範的優先順序
Reamer(2006,包承恩等譯,2009)的整理如下:
1.避免傷害為前提
2.案主自決
3.自由意志下工作者同意遵守法律規定凌駕於個人價值觀
4.個人基本福祉與法令或機構規定衝突時,以個人福祉為優先
5.防止傷害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義務
Reamer(1997)提出的「倫理判準」原則&林萬億老師的說明:
1.生存性>附加性.........................維持人類生命、健康、尊嚴大於任何其他的價值。
2.個人幸福>他人自由權..................個人的基本福祉大於他人的自決權。
3.個人自由權>個人幸福..................個人自決權大於個人福祉的考量。
4.遵守法律>違反的權力...............個人在自由意志下同意遵守的法律規範大於個人信仰、原則。
5.個人幸福>法律規範.........................個人基本福祉大於法律、機構的規定。
6.公共利益>維護個人私益.................為提昇公共利益而對個人財產累積造成損害是可以接受的。
芮模(Reamer,1990)的倫理困境對照比較原則
1.傷害到維持人類生命、健康、尊嚴時優位於傷害到其他
2.個人基本福祉的權利優於他人的自決權
3.個人自我決定權優於其自身基本福祉的考量
4.人們在自由意志下同意遵守的法律、機構規定等義務,凌駕於個人的信仰、價值與原則
5.當個人基本福祉權利與法律、規定,以及民間組織中的規則相衝突時,個人福祉權利應優先考量
6.預防社會大眾傷害發生,以及為提升公共利益而對個人財產造成損害,是可接受的
協助社工師組織他們想法(Reamer提供之5項原則模式標準)
(首先)要排除對人類必須採取之行動可能造成的基本傷害,像是生命本身、健康、及食物等等。
(接著)是要排除謊言或是接露個人隱私可能會造成的傷害,或是對於遞增的善可能會造成的威脅,像是娛樂、教育、以及財富等等(Reamer,1999,p.72)。
一個人在基本幸福上的權力,遠比另一人在自主性的權力要來得重要(Reamer,1999,p.73)。
一個人自主性的權力會優先於他對基本幸福的權力(Reamer,1999,p.73)。
我們自願且自由地遵循法律、規則、以及規定,高於我們自願且自由地參與活動,但卻是以違背這些法律、規則、以及規定義務來從事的(Reamer,1999,p.74)。
要避免基本傷害的義務責任,像是飢餓,或是促進共同的善,像是住屋、教育、以及公共協助方案,是凌駕在完全控制一個人的財產之上的(Reamer,1999,p.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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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涯諮商與輔導
Wilensky
威林斯基(Wilensky,1964)提到專業化過程,是從給薪的專業人員開始、訓練學校興起、專業組織的形成、爭取法律的保障與支持,最後才是訂定專業倫理守則來維持專業地位。
過程論的觀點則是認為專業發展是種過程,每個專業有各自共通的發展階段,從全職工作→專業訓練→專業社群→立法保護其專業→到專業倫理守則之訂定,其中多位主張此論點的眾多學者當中,則是以威林斯基(Wilensky,1964)的觀點為代表。
Wilensky(1964)提出所謂的專業發展五大過程
1.出現專職的工作者:因為工作有需求性,所以有人開始從事該項工作,進而逐漸演變成一項專業。
2.專業訓練學校的興起:透過研究發展與學位認證來擴展知識基礎,擁有標準化的的訓練過程。
3.專業組織的形成:專業組織成立的目標在於釐清專業使命,探討如何提升服務品質等議題,並處理專內部及外部的衝突。
4.爭取法律的保障與支持:組織持續地利用政治手段與影響力,已獲得法律的保障與秪持,鞏固專業地位與權利,維護專業管轄權,並有限制外來成員進入的資格。
5.專業倫理守則的建立:主要功能是將專業理想與道德告知社會,已提升專業形象,並降低外來的競爭威脅。
過程論的觀點是認為專業發展是種過程,每個專業有各自共通的發展階段,從:
全職工作→專業訓練→專業社群→立法保護其專業→到專業倫理守則之訂定
其中多位主張此論點的眾多學者當中,則是以威林斯基(Wilensky,1964)的觀點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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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thman
美國學者羅夫曼(J.Rothman)在1979年提出三大模式:地區發展(localitydevelopment)、社會計劃(socialplanning)、社會行動(socialaction)。
社區發展模式社會計畫模式社會行動模式
目標過程目標:社區能力的整合與發揮任務目標:解決實質的社會問題過程目標與任務目標交替或並行
關心議題社區的冷漠或疏離實質的社會問題:例如老人照顧、住宅或缺乏休閒設施弱勢人口群遭受不公平、不正義的對待
策略與技術引導社區居民關心、參與社區問題與需求溝通、討論等取得意見一致的技術瞭解問題事實並提出理性解決方法,事實發現與分析的技術將議題具體化,而後組織民眾採取集體行動、質問、直接行動、談判等面質的技術
工作者角色使能者(enable)專家倡導者、行動者
變遷媒介社區團體正式組織或機構群眾組織
案主的範圍與角色地理社區與功能社區 參與者地理社區與功能社區 消費者、接受者地理社區與功能社區 僱主或選民(constituent)
社區組織實務之模式
組織的模式的定義有一百多種,許多社區組織學者也嘗試建立社區組織的理論系統,但是理論系統的模式在目標、方法、價值上卻有個種不同的觀點跟假設,容易造成混洧淆。
樓斯曼(JackRothman)有鑑於此,建議以一種包含全部社區組織理論或思想的模式,而不只是談論一種視區組織的理論或方法,以利於社區組織工作之推行。
(2004,李增祿)
地方發展
是地方公民開發新技能和變得更加自足的一個寬廣的自助方法,鼓勵居民參與決策,並以自助互助的力量來解決其共同問題、改善生活品質。
自助指假設人民有能力、有意願、應該合作來解決社區問題,而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於建立強而有力的社區感與合作基礎,而自助乃是社區建立(communitybuilding)的策略。
(2002,林萬億)
主要是針對傳統、衰敗、紊亂的靜態社區,以變遷過程為主要問標,希望透過社會工作者的協助,促成社區居民的民主參與,以找到並解決社區問題,達成社區的共同利益。
因此在這方面,社會工作者實行的方法,偏向發掘與培養地方人才,並強調民主程序、志願合作、居民自助及教育目標。
(1999,林勝義)
社會計畫
從社區指派有經驗的志願者來協助解決問題的過程,並針對問題本身從事科學化的探究與理性的行動決策,來解決地區的問題,並引導社會變遷與進步。
社會計畫乃是一種有計畫的變遷(plannedchange),透過客觀的分析各種不同的情境,然後進行決策,最後訂定出一個最佳的方案,並加以有效的去執行,執行中且運用現代科技。
理性的決策是為最高原則,也是正確問題的界定,並引導方案的設計,外力援助是為一種「知道怎麼做」(knowhow)的引進,所以,並不失去社區的自主性。
(2002,林萬億)
通常應用在比較複雜的社區環境內,透過訓練有素、技巧高超的計畫者,協助社區居民解決特定的社區問題。
所以在社會計畫方面,社會工作者實行的方法,偏向於問題的解決(problem-solving),並強調理性、有計畫的、控制的、變遷的技術過程。
對於教育、住家、衛生、休閒、青少年、勞工關係、兒童照顧等問題,給以提供服務都可以算是有計畫的社區工作。
(1999,林勝義)
社會行動
通常社區工作者都會與居民一同組織社會行動,向大眾表達他們的問題以及困境,並且向有關當局施加壓力,要求做出適當的解決措施。
社會行動是社區工作的工作手法,但不是社會工作者的專利。
社區工作者推動的社會行動並不同等於這些工會、及專業組織、政治組織團體進行的權益爭取行動。
被壓迫的群體常感到無助,更缺乏資源去爭取自身應有的權益。
社會行動的目的就是要幫助這些無權無勢的居民,改善他們無助的心態,強化改變現況的權力。
(莫慶聯、甘炳光,民85,P175~177)
是介入的力量和資源再分配對人口的貧困改善的技術,經由公開討論,使爭論的問題具體化,進而組織那些處於不利地位的人們,對大的社區做合理的權益保障要求,以求得社會資源公平分配,從而促進社會和諧與進步。
社會衝突會受到文化影響,但衝突絕非是一種文化模式(2002,林萬億)。
衝突是可以管理的,改變或運作控制別人的行為,如果產生效果,那麼就可以將人群的衝突路線重新塑造了。
社會行動主要針對社區內有弱勢團、不平等與剝奪現象的存在,兼顧變遷過程與完成任務兩個目標,透過社會工作的協助,將問題具體化,集合社區居民的力量,用實際行動讓相關當局感到壓力,促使制度或政策的改革,進而達到資源和權力的重新分配。
所以在社會行動方面,社會工作者的實行方法,偏向政治(政策)過程的運用,透過溝通、協調、辯論、談判、對質等技巧,用行動來促使制度、法律、社區事務進行改革。
這種類型常在近代社會中出現。
(1999,林勝義)
總結
樓斯曼提出這個三個模型之後,強調它們不是各別分立,有時為了配合場合的需要,經常混搭使用。
而台灣的社區工作發展有兩種類型,一是「以服務與援助為主」,用於傳統的農業社會,這個模式由政府提供經費補助與技行指導,鼓勵居民積極參與,並促進社會福利化。
至於另一種是「以組織與發展為主」,適用於工業及民主社會,社區衝突的事件增加,應當轉化社區內外的關係,並由「他助模式」轉化到「自助模式」,進而達到社區自我發展的目標。
若以樓斯曼的三種模式下去分析,台灣農村社區比較符合社會計畫的模式,而都市社區則較符合社會行動模式。
樓斯曼還提到,與社會行動相似的模式,稱做社會改革模式(socialreformmodel),它包括許多團體、聯盟與活動,主要的目標是要為外在案主團體爭取權益或解決問題,這個模式主可謂為是社會計畫與社會行動的混合模式,而這個模式主要是針對社會問題及不幸的人來努力。
(2004,李曾祿)
國外學者帕佩與羅斯曼(Papell&Rothman)提出三種團體工作模式,分別為:
1.社會目標模型(SocialGoalsModel):社會目標模式的團體是由相同興趣的人組成,而團體的存在與運作是為了替團體爭取重要的社會利益;
2.治療模型(RemedialModel):此團體模式的焦點,是透過協助團體成員改變他們的行為,使個人恢復原狀或使個人得以復健;
3.交互模型(ReciprocalModel):此類團體強調團體成員及社會之間存有一種互惠關係。
第四節 社區工作的實務模式
針對實務模式的區分,Rothman提出三個分類模式:
一、地方發展模式
發展與成長,成長關心的可能是社區的工作機,人口或是所得的增加,是種數量的增長;發展重視的則是社區結構性改變,有資源運用、機構功能與資源分配等。
地方發展模式的知識基礎來自於系統或生態理論,主張所有團體對社區發展正向環境必要性,除居民外,社區組織、社會服務單位、商業部門、學校、醫院或是教會等,都是社區產生良性改變的重要夥伴。
此模式採取人本與民眾導向,目的在「協助人們自助」,所以實務工作者並不是指導者,而是使能者、協調者。
為了促成社區改變,必須讓社區居民廣參與,學習問題解決的技巧,由社區共同決定改變的目標。
地方發展具備下列條件時,其成功的可能性較高:
1.社區必須具備基本能力
2.所欲完成目標的任務相對簡單
3.社區存在共同利益
4.預期的效益超過成本
地方發展模式缺點:1.要整合參與者意見需要花相當多的時間2.忽略了造成社區問題結構面因素,它並無法由社區內部所解決3.若地方參與程度低,或受到外部力量的掌控時,此模式就不容易成功。
二、社會計畫/模式
組熾是達成目的的理性實體,計畫通常可以按部就班地執行,並達成所欲的結果。
社會工作領域,計畫主要有四種方式:
1.大範圍的社區計畫-如聯合勸募在全國進行募款活動
2.部門性計畫-針對特人口群,如老人、兒童或是失能者的服務計畫
3.鄰里或區域內硬體或基礎建設計畫-如興建新學校、增進水源的供應
4.鄰里或社區計畫-社區的設計和執行
社會計畫模式常被認是充滿「技術性」或是「理性」的實務模式,專業者或是行政人員常扮演著更多角色,似乎與許多社區工作強調居民為主體的概念格格不入,因此,計畫讓社區的聲音能夠被聽見,避免在專業知識與地方性知識間產生嚴重落差。
三、社會行動模式
社會行動或是稱做社區行動,是指由社區(或社群)所自發性形成的行動,起因主要是受壓迫者因遭受外部控制所發起。
當部分群體受到系統性約束時,可稱之遭受壓迫,壓迫形式的五種類型:
1.剝削-指不同群體之間的不公平對待,主因是經濟利益,由資本家榨取勞工價值所產生。
2.邊緣化-指個體被排除在主流社會的過程,對象是缺乏經濟資源的底層階級或少數族群。
3.無力感-指個因為缺乏權威或權力所形成的感覺,主要是由各種社會區隔所產生。
4.文化帝國主義-指社會內部主流團體的文化與經驗,透過隱形的方式,形塑對其他群體的刻板印象,或視其為異類,並試圖將這種意識內化到所有團體之中,成為普遍價值,如同性戀者被社會排斥。
5.暴力-指群體或是個體間的攻擊行為。
社區工作者應站在受壓迫者一方,對弱勢者或是受壓迫進行充權,並採取較激烈倡導或社會行動,如示威,此途逕已受到相當多女性主義者、同性戀者、原住民與社區保護團體的運用。
社會行動需要對某些理念與價值的堅持,長期參與社會行動所能獲得的報酬或專業津貼相有限,
在有現實的考量下,有時失去了採取社會行動的立場。
社會行動模式本身存在限制:
1.部分工作專注在對抗所有的制度,這會使弱勢群體變得更加邊緣化,達不到任何的成果。
2.部分社區工作者或民眾不喜歡抗爭的策略。
3.當抗爭不合法時,參與者應被充分告知可能涉入的危險性。
由於壓迫結構的存在根深蒂固,想改變社會的基本結構,有時必須面對各種挑戰:
1.透過費或資源分配,主流群體可以收買反對者,消弭其反對聲音,讓社會行動團體產生衝突與瓦解。
2.壓迫者本身亦掌握社會的權力與力量,即使在法治國家,任何違反社會秩序的法令規範,通常是為主流群體服務,也以威脅的方式,壓抑社會行動的發起。
3.透過媒體醜化社會行動的本質或組織成員,使社會行動的合法性面臨質疑。
4.激起團體之間的對立,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逐步鏟除社會的反對力量。
樓斯門(Rothman)個案管理服務的步驟
依據樓斯門(Rothman)社會團體工作的治療模式,個案管理員針對無法發揮功能且需要協助其因應生活任務的案主減輕問題,並改善案主的因應技巧,個案管理員扮演的角色是改變的媒介,包括從事研究、診斷和治療。
樓斯門(Rothman)社會團體工作的交互模式
依據樓斯門(Rothman)社會團體工作的交互模式,個案管理員扮演調解者,協助案主取得無法獲得的資源或資料,在團體成員間形成互助的體系,讓案主可以達到最佳適應和社會化。
樓斯門(Rothman)社會團體工作的社會目標模式
依據樓斯門(Rothman)社會團體工作的社會目標模式,個案管理員扮演示範者和使能者,觸發案主成為有責任的公民,協助案主學習有關的社會行動和改變的技巧。
【案主自決】(Clientself-determination)
自決是社會工作的一項重要的原則
從1930年代開始的社會工作(尤其是個案工作)就強調案主自決的重要。
漢彌爾頓(Hamiltom,1937)認為案主有權利做成決定並解決其問題,是個案工作當中相信自助的延伸。
但基本上案主自決並不是全都把決策丟給案主自行決定,或是全部依照案主自己的意思決定。
而是要將給予充足的資源理解與資訊,使案主有足夠能力做出決定,也是案主自決的一大要點。
而樓斯門(Rothman,1989)也建議將案主自決的概念改變為「在介入計畫過程中讓案主適度的貢獻」原則,意思是指讓案主參與介入的程度是可以改變的,取決於個案本身的條件與能力,若案主本身決策能力不足(如失智),則自決的部分則較少,若功能良好,則可以更多些決策參與。
畢竟問題與障礙是伴隨著案主生活,並非社會工作者本身。
適當的案主自決除了可以幫助社工減輕處理問題的負擔,亦可以讓案主意識到自己的現況與相信自己有能力解決障礙,更能避免最後造成喧賓奪主的處遇模式。
案主自決並不能變成社會工作者的藉口,若說案主會走至今天這個地步與自己全然無關,一切都是案主自決,那必然是濫用了案主自決的概念。
-林萬億,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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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涯諮商與輔導
效益主義/效用主義/功利主義
效用主義(Utilitarianism,或稱功利主義),是西方倫理學的一支重要理論,主要是由邊沁(JeremyBentham)和米爾(JohnStuartMill)於十六與十七世紀開始提倡的。
效用主義主要的想法,是認為「最大的善」就是「達到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greatesthappinessforthegreatestnumber),並將這個原則視為道德與公共政策最重要的基礎。
根據這個原則,能增加最大幸福程度的行為即是善的行為與政策,反之則為惡的行為與政策。
效用主義的開宗祖師邊沁,認為自己深具創見的思想會流傳久遠,所以立下遺囑將自己的遺體製成標本保留下來,供世人瞻仰。
他的遺體至今仍以正裝的姿態展示在他創辦的倫敦大學學院的主樓迴廊上。
一個人的行為或者政府政策若能增加社會整體的幸福,這當然是好事,但效用主義的想法有許多受到批判的地方。
其中最主要的一點是它違反基本的人權原則。
例如,一個效用主義者會主張鎮壓少數,以保障其他人的政治或經濟利益。
能夠為這個例子提供佐證的,就是各個獨裁者或者極權政府往往喜歡宣稱他們迫害異議分子是為了維持社會穩定,並有助於經濟發展,而對大多數的整體有利。
另一個對效用主義的主要批評是,個人的快樂程度無法精確衡量,不同人的效用也無法相加。
如何判斷自己是不是效用主義者?
關於效用主義,一個有趣的現象是,許多人不能判斷自己是不是效用主義的信徒。
因此,有許多非效用主義者認為自己是,而同時也有許多效用主義者認為自己不是。
然而,有一個簡單而且常用的問題,叫做「電車問題」(trolleyology,或trolleyproblem),可以用來測試一個人的價值觀或者行為是否符合效用主義的原則。
這個問題是:假設你在一個天橋上,目睹前方的鐵軌上有一台失控的電車,即將撞上五個正在鐵道上修路的工人。
你的身旁站著一位身軀非常肥大的人,剛好站在鐵軌上方的位置。
你可以選擇將這人推下橋,他的身體重量可以阻止電車前進,五名工人的性命因此可以獲救;但這個無辜的胖子,卻將命喪黃泉。
請問你會不會將他推下去?只有對這個問題回答是的人,其價值觀符合效用主義的精神。
目前已經有許多人用這個問題在西方社會的各種場合做測試,發現絕大多數的人都會回答「不是」。
只有大約10%的人會給予肯定的答案。
這顯示效用主義者應該是這個社會的少數。
然而,從來沒有人去深究過,這個10%的人到底是甚麼樣的一群人──他們是一群超然正直的人士,憂國憂民為社會最大的福祉著想?還是一群價值偏狹的異類呢?
效益主義
效益主義(英語:utilitarianism),是倫理學中的一個理論。
效益主義舊譯功利主義,但由於功利一詞在中文中帶有貶意,因此近年來中文哲學界傾向以效益主義取代功利主義。
效益主義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happiness),認為效益即至善的理論,相信決定行為適當與否的標準在於其結果的效益程度。
主要哲學家有傑瑞米·邊沁、約翰·斯圖爾特·密爾等。
效益主義認為人應該做出能「達到最大善」(即「最大效益」)的行為,所謂最大善的計算則必須依靠此行為所涉及的每個個體之苦樂感覺的總和,其中每個個體都被視為具相同份量,且快樂與痛苦是能夠換算的,痛苦僅是「負的快樂」。
不同於一般的倫理學說,效益主義不考慮一個人行為的動機與手段,僅考慮一個行為的結果對最大快樂值的影響。
能增加最大快樂值的即是善;反之即為惡。
邊沁和米爾都認為:人類的行為以快樂和痛苦為動機。
米爾認為:人類行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對幸福的促進就成為判斷人的一切行為的標準。
效益主義的影響甚為廣泛。
它在法律、政治學、經濟學方面更有特別顯著的重要性。
例如在懲罰方面,效益主義反對「一報還一報」的「報應論」。
效益主義者認為懲罰的基本原理是通過改造罪犯或保護社會不受罪犯破壞,從而避免發生更多的犯罪行為,同時也使其他人因懼怕受到懲罰而不敢犯罪。
在政治哲學上,效益主義者贊成將民主作為使政府利益與公眾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種方法。
他們認為每個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
不過也有人因為強調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義、甚至獨裁主義。
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認為最大的幸福是來自社會的根本變革,從而走向無政府主義的共產主義,如威廉·戈德溫。
在經濟學上,所謂邊際效用分析學派如威廉姆·斯坦利·傑文斯,則是從邊沁那裡吸取了許多思想,所謂「福利經濟學」是以「比較愛好」代替「比較效用」,也表現了效益主義的基本精神。
在經濟政策上,早期的效益主義者傾向自由貿易,反對政府干涉。
後期的效益主義者由於對私人企業的社會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來糾正私人企業的弊病。
在當代的討論中,人們對倫理學語言的分析,以及對邊沁的「快樂計算」均已失去興趣;效益主義出現了種種修正的和複雜的形式。
列車難題:這是最著名的效益主義的例子,假設有一列車正在高速行駛,你是此列車的車長。
如果繼續行駛,將會導致5人喪生。
假若你換軌,便能救回該5人,可是又會導致1人喪生。
如果是主張效益主義,便會選擇換軌犧牲1人救回5人。
效用主义是一种不以行为动机而以行为后果作为判断行为善恶标准的伦理学说。
19世纪边沁与密尔的阐述使这种理论成为系统的学说,并成为了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
效用主义否定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以能否增进个人利益作为判定政府和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
其主张的核心是要求国家对经济不加干涉,主张私有财产权。
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的核心,是道德上正確的行動,總能帶來最大的功利(例如幸福)。
倘若幸福能夠量化成為數字,例如將感到幸福和賺取財富掛鈎,今日所賺的比昨天多,即代表今天比昨天幸福。
從功利主義的角度出發看待社會,一些被認為能夠令大多數人獲得最大幸福的行動——增加公屋、居屋供應,提高教育質素,增加職前培訓和就業機會,或者最近備受爭議的男士侍產假,對於整個社會而言絕對是有利。
但以上只是功利主義的一部份。
按照功利主義的邏輯,一些被人認為「違法」的事會變得順理成章,例如一個窮人去麵包店偷走一個麵包,無任何人發現、無令人不安,窮人因而獲得最大幸福,支持功利主義的人大概會贊同這樣的行為。
正因為功利主義常為違法行為開脫,更多的不公義就會在社會上蔓延,功利主義的道德觀甚至容許以不公義達到目的。
在探討功利主義和道德時,其中一項最受非議的,就是「替罪」。
在功利主義的角度來看,假如有一宗恐怖襲擊令數百人死傷,而事件中有數名無辜的人被警察拘捕並判刑,社會上的人因而不再感到不安,甚至滿足了人們的復仇心理。
對比全個社會的幸福,幾個微不足道的疑犯,不論是否屈打成招而入獄,都毫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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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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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7日星期六
Lowenberg&Dolgoff倫理原則順序表
羅溫堡與道格夫(LowenbergandDolgoff,1992)發展出倫理原則順序表,如下:
原則一:保護生命原則
原則二:差別平等原則
原則三:自主自由原則
原則四:最小傷害原則
原則五:生命品質原則
原則六:隱私守密原則
原則七:真誠原則
Lowenberg&Dolgoff提出的「倫理原則順序表」:
順序1:保護生命
順序2:差別平等
順序3:自主自由
順序4:最小傷害
順序5:生活品質
順序6:隱私保密
順序7:真誠
Lowenberg&Dolgoff(1992)發展出一套倫理原則的順序表,愈上方的原則則擁有愈高的優先性
─保護生命Protectionoflife
─差別平等Equality
─自由自主Autonomyandfreedom
─最小傷害Leastharm
─生命品質Qualityoflife
─隱私守密Privacyandconfidentiality
─真誠Truthfulnessandfulldis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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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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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統計名詞
1.就業者(就業人口)
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以上從事有酬工作者,或從事15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
2.雇主
指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而僱有他人幫助工作之就業者。
3.自營作業者
指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而未僱有他人之就業者。
4.無酬家屬工作者
指幫同戶長或其他家屬從事營利工作而不支領薪資之就業者。
5.受僱者
指為薪資或其他經濟報酬而受僱者,並分為受私人僱用及受政府僱用二類。
6.受政府僱用者
指受僱於本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公立醫院等,包括由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
7.受私人僱用者
指受私人、私人機構、政黨、民間團體或外國機關團體僱用者。
8.全日工作者
指在資料標準週內,每週應工作時數已達場所規定正常工作時數之就業者。
9.部分時間工作者
指在資料標準週內,每週應工作時數未達場所規定正常工作時數之就業者。
10.童工
指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就業者。
11.主要工作與次要工作
有關從事2種以上工作者之主要、次要工作區分方法:
(1)以時間較長者為主要工作,其餘為次要工作。
(2)當2項工作時數相等時,以有酬工作為主要工作,無酬家屬工作為次要工作。
(3)當2項工作時數均未達15小時,以有酬工作為主要工作;無酬家屬工作為次要工作。
12.勞工人數
依勞動基準法定義,所謂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廣義之勞工人數,係指受僱者人數(含受政府僱用及受私人僱用,詳見受僱者定義)另尚有兩種較狹義的勞工人數,其為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人數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人數,以上三種統計資料均有其分析用途,惟為免資料分歧,政府發佈之勞工人數資料均應註明其所指。
13.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人數
指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人數。
14.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人數
指受僱於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人數。
15.適用勞工安全衛生勞工人數
指受僱於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人數。
16.投保勞工保險勞工人數
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之勞工人數。
17.非典型就業者
指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就業者。
https://statdb.mol.gov.tw/html/com/st0102.htm
勞動力: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及失業者。
就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從事有酬工作者,或從事15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
失業者:參採國際勞工組織(ILO)之規定,與先進國家所公布之失業定義相同,係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
⑴無工作;⑵隨時可以工作;⑶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
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無報酬者。
非勞動力: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不屬於勞動力之民間人口,包括因求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想工作而未找工作及其他原因等而未工作亦未找工作者。
勞動力參與率:勞動力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之比率。
失業率:失業者占勞動力之比率。
http://win.dgbas.gov.tw/dgbas03/bs7/calendar/MetaQry.asp?QM=&MetaId=149
(1)民間人口:係指15歲以上本國人口扣除武裝勞動力(現役軍人)、監管人口與失蹤人口,包括勞動力與非勞動力。
至於外籍人士、外勞及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等,則非本國人口。
(2)勞動力:係指15歲以上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及失業者。
(3)非勞動力:係指15歲以上不屬於勞動力之民間人口,包括因求學或準備升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想工作而未找工作及其他原因等,而未工作亦未找工作者。
https://www.stat.gov.tw/ct.asp?xItem=700&ctNode=520
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應視為「失業者」或「非勞動力」?
張貼日期:2007/1/11更新日期:2015/10/12
答:外界常認為「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係「隱藏性失業者」,應將其納入失業統計中,惟我國就業失業統計係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LO)標準定義,故「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屬於非勞動力,不列入官方正式公布之失業人數中,此定義與世界各主要國家一致。
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16966&ctNode=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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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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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6日星期五
[記憶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12條
記憶法
僱用安定措施--> 薪資補貼
僱用安定措施-->六個月--> 薪資補貼-->50%-->6個月的50%-->3個月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12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被保險人薪資補貼,應按其約定縮減工時前三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約定縮減工時後月投保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
雇主於被保險人符合下列規定情形時,應檢附由訓練單位開立之參訓期間及時數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最末次之薪資補貼:
一、參加政府機關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訓練課程。
二、每次申請期間之參訓時數達十六小時以上。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就符合前項規定之期間,合併計算發給第一項規定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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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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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法,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記憶法]勞動基準法第40條
記憶法:1324,做1給3,2十4
做1給3-->原工資、加倍部分工資、補假
勞動基準法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於
1月2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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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法,
勞動基準法
[記憶法]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7條
記憶法:
薪資變動、人力供需、未來展望-->3項-->3個-->3個月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之狀況及分析未來展望等資料,並每三個月陳報其所屬之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資料,陳報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訂定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之參據。
於
1月2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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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法,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記憶法]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
公--> 直接監督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
私--> 地方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
政府機關--> 設立--> 職業訓練機構--> 直接監督機關核准-->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及發給設立證書
公營事業機構--> 附設--> 職業訓練機構--> 直接監督機關核准-->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及發給設立證書
公立學校-->附設-->職業訓練機構--> 直接監督機關核准-->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及發給設立證書
財團法人-->設立-->職業訓練機構--> 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設立證書
民營事業機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 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設立證書
社團法人-->附設-->職業訓練機構--> 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設立證書
財團法人-->附設-->職業訓練機構--> 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設立證書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政府機關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先報請各該直接監督機關核准後,檢附下列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及發給設立證書:
一、直接監督機關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二、負責人資料。
三、職業訓練師名冊。
四、組織及重要管理規章。
五、開辦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
六、建築物完成圖說。
七、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最近一年內之有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等影本。
八、訓練設備清冊。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文件應載明訓練實施方式、訓練職類及容量。
第7條
財團法人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及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許可程序,應報請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設立證書。
於
1月2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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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法,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2018年1月21日星期日
[記憶法]就業保險法第11條
口訣:
3114
3全13
定116
關遷修破傘
11,13,14,20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於
1月2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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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法,
就業保險法
2018年1月20日星期六
[記憶法]就業保險法第16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6條
記憶法:僱用安定措施要根據失業給付人數,是比失業給付更進一步的計畫,所以失業給付9個月,僱用安定措施一年。
就業保險法
第16條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
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
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前條僱用安定措施之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前項期間屆滿當月,仍有前條第一項規定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延長之。
但合計最長一年。
中央主管機關於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該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三個月未達百分之二點二,且該期間之失業率未提高時,得於前二項期間屆滿前,公告終止。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該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三個月達百分之二點二以上,且該期間之失業率未降低時,得辦理僱用安定措施。
前項規定之比率及失業率,以保險人及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資料為準。
於
1月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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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法,
就業保險法,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記憶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18條及第21條
僱用獎助
失業30日+中、身、長-->13000-->70
失業30日+其他-->11000
失業3個月-->9000
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
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二、身心障礙者。
三、長期失業者。
按月計酬
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非按月計酬
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
四、獨力負擔家計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九、二度就業婦女。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按月計酬
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非按月計酬
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六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 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按月計酬
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九千元。
非按月計酬
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五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九千元。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21條
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三)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九千元。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六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三)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五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九千元。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
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規定之最高金額。
第18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第四條受託單位受理下列各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對象如下:
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二、身心障礙者。
三、長期失業者。
四、獨力負擔家計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九、二度就業婦女。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於
1月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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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法,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記憶法]勞動基準法第58條及第61條
退休金-->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職災補償-->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記憶法:
退休命長,職災命短
勞動基準法
第58條(退休金之請領時效及其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61條(補償金之時效期間)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59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相關罰則】§79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於
1月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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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法,
勞動基準法
[記憶法]勞動基準法第38條
觀念:
1.滿六個月就有3天
2.五,十-->十五
記住這兩點,其他再靠印象去回想。
勞動基準法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於
1月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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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法,
勞動基準法
2018年1月19日星期五
[解說]就業保險法第29條,「繼續請領失業給付」是什麼意思?
就業保險法
第29條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二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之。
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再認定者,應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第30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
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重要觀念:要領該月的失業給付,該月就要做失業再認定,沒做這個認定就沒得領。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7QJlWkj0oUs%3D
每月發給1次。
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第2個月起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Xt1FDfOJfyg%3D
超過45歲失業給付最長給9個月
失業給付的標準,是以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按月發給,但若被保險人有受其扶養的眷屬(指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時,每一名眷屬可加給給付10%,最多以20%為限。
而且只要每月完成失業再認定,就可繼續請領失業給付,最長可領6個月,但如果被保險人已滿45歲或是身心障礙者,最長則可領到9個月。
於
1月1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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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解說,
就業保險法
2018年1月18日星期四
[記憶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0條及第21條
機構--> 三人--> 僱一人
醫院--> 五床--> 僱一人
可以這樣想:
1.床不是隨時有人
2.醫院有醫生護士會幫忙顧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0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三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第21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二、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前項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於
1月1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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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記憶法
[記憶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2條
外國語文教師-->第一項第四款-->一四-->十四小時
一跟四,缺三跟二--> 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三二得六--> 每一新雇主不得少於六小時
6+14=20--> 年滿二十歲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42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外國語文教師之工作,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且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三、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前項外國人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另應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第一項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時,其於每一新雇主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
第一項及前項外國人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於
1月1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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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記憶法
[記憶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
觀念:全日>嚴重>輕度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2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四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二、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三、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四、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已依第十條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不得為前項被看護者。
第一項第一款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附表五。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醫療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專業評估方式,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
於
1月1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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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記憶法
2018年1月17日星期三
[記憶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
口訣:看到四十,想到五十,四十五十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介三次。
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於
1月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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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記憶法
[記憶法]就業服務法第40條及第67條(罰則)
私立就服機構-->第40條-->1,3,4,6,10-17--> 六萬
第40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7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於
1月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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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法,
就業服務法
[記憶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
向雇主
1.登記費及介紹費
1-1.平均以下--> 一個月
1-2. 逾平均--> 四個月
2. 服務費-->二千元
向本國求職人
1.登記費及介紹費--> 月薪百分之五
2. 就業諮詢費-->一千元/小時
3. 職業心理測驗費--> 七百元
向外國人([46]-1-1~7,11)
1.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個月
2. 服務費-->二千元
向外國人([46]-1-8~10)
1. 服務費--> 一千八百元--> 一千七百元--> 一千五百元
※記住觀念:不能坑自己人,所以本國求職人收很少
※記住觀念:自己人要特別照顧,所以有諮詢跟測驗
※記住觀念:自己人不用服務費,服務費不會超過200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3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二)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四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第4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
第5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
但求職條件特殊經外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第6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前項服務費之金額,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第三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費用不得預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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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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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記憶法
2018年1月16日星期二
[記憶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及第65條(罰則)
就業服務法 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五條-->六十五-->一四五-->一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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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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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法,
就業服務法
2018年1月15日星期一
[記憶法]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
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民國101年10月09日修正)
一、為保護第二類外國人工作權益,避免遭雇主強迫終止聘僱關係致強行遣送出國,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二、雇主終止聘僱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免踐行驗證程序:
(一)預定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十四日內出國。
(二)外國人於受聘僱期間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不予備查。
(三)因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
(四)經司法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入出國及移民機關依相關法令限期出國。
三、驗證程序如下:
(一)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時,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其內容包括雙方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終止聘僱關係事由,且需以中文及第二類外國人母國文字作成(參考樣例如附件一)。
經雇主及第二類外國人簽名或蓋章始生效力。
(二)通知書應於第二類外國人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日十四日前,連同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送達第二類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驗證手續。
(三)當地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知書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1.依通知書查核雙方基本資料,並進行電話或親自訪談以探求其真意,於結束訪談前應提供第二類外國人申訴電話。
2.經電話或親自訪談仍無法探求第二類外國人真意時,得要求當事人雙方(雇主委任代理人者須有委託書)親至指定地點辦理驗證。
當地主管機關應認定雇主(或代理人)及第二類外國人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之事實。
任一方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視為放棄陳述意見,逕依權責處理。
3.當地主管機關依前二目方式認定雙方無異議者,應開具「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如附件二)。
4.當地主管機關於開具證明書後,應留存證明書影本乙份備查,另將證明書影本及雇主所送通知書影本與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副知第二類外國人所在地之入出國及移民機關。
四、當地主管機關於驗證程序中,如任一方對通知書有異議者,應依勞資爭議程序儘速處理,方式如下:
(一)經處理後雇主同意繼續聘僱者,應返還通知書及相關文件。
(二)經雙方合意終止聘僱關係者,當地主管機關應開具證明書。
五、雙方無法合意者,當地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第二類外國人有收容安置之必要,即依外籍勞工臨時收容作業要點辦理收容事宜,並返還通知書及相關資料。
(二)無收容安置第二類外國人之必要,且有可歸責於第二類外國人之事由,逕開具證明書。
(三)於處理期間第二類外國人之居留期限已屆滿者,且無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禁止出國之情事或本會認定有留置之必要者,得逕開具證明書。
六、當地主管機關於開具證明書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雇主。
七、雇主已辦理驗證程序,且經當地主管機關開具證明書者,視同已依本法第五十六條通知。
八、雇主於取得證明書後,應依預定安排出國日前辦理第二類外國人出國,並應在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後三十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雇主並得檢附有效之證明書及其他規定文件,依規定申請遞補第二類外國人事宜。
第二類外國人於驗證證明書所載協議終止聘僱關係日前十四日至協議終止聘僱關係日以外期間出國者,除有第二點免踐行驗證程序規定之情事外,應重新辦理驗證程序。
九、本程序流程圖如附件三。
第二類驗證程序只要是問「幾日之前...」,就一定是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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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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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法,
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
[記憶法]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第2條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第2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及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入國簽證、聘僱、展延聘僱、遞補許可、延長招募許可引進期限、變更工作場所、變更被看護者、變更或新增受照顧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四、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五、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申請補發前項許可者,每件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
聘僱比較尊貴的人--> 審查費比較貴-->500元
聘僱比較低賤的人--> 審查費較便宜-->200元
其它雜事-->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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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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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2018年1月12日星期五
107年第一梯次學科題庫
勞動部於106年8月4日以勞動發能字第1060514784號令修正發布「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共用規範」,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本中心106年9月13日技發字第1061301065號令公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環境保護、節能減碳等4共用工作項目,各職類學科題庫抽題比例各項各佔5%。
有意願於107年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之民眾,歡迎至本中心網頁/熱門主題/測試參考資料頁面,代號90006、90007、90008及90009下載參考使用。
90006-職業安全衛生共同科目學科
http://www2.wdasec.gov.tw/uploaddowndoc?file=/publabor/jobclass/201712111514100.pdf&flag=doc
90007-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共同科目學科
http://www2.wdasec.gov.tw/uploaddowndoc?file=/publabor/jobclass/201710311530130.pdf&flag=doc
90008-環境保護共同科目學科
http://www2.wdasec.gov.tw/uploaddowndoc?file=/publabor/jobclass/201709080907240.pdf&flag=doc
90009-節能減碳共同科目學科
http://www2.wdasec.gov.tw/uploaddowndoc?file=/publabor/jobclass/201709080907470.pdf&flag=doc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技發字第1069906192號
主旨:公告職業安全管理甲級、職業衛生管理甲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就業服務乙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甲級、定向行動訓練單一級等6職類級別學科試題自題庫產出,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實施。
19500-就業服務乙級學科
http://www2.wdasec.gov.tw/uploaddowndoc?file=/publabor/jobclass/201801031347540.pdf&flag=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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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第二梯次學科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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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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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第一梯次
2018年1月3日星期三
求職防騙三備七不原則
蒐集應徵公司資料
於BBS討論版、入口網站搜尋職務相關的討論、或是詢問該公司狀況。
搜尋應徵公司專屬網站。
搜尋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求職防騙資訊。
告知前往面試地點
先打電話告知親友欲前往面試之地點。
請朋友、家人陪同面試。
檢視應徵資訊真偽
是否連續數週或數月刊登徵人廣告。
徵人廣告僅載有公司名稱及地址或僅留電話、聯絡人、Email、手機號碼。
徵人廣告記載不合乎常情的優厚待遇,公司業務、工作內容模糊不確定,如「工作輕鬆、免經驗、可借貸」等用詞。
面試當天堅守「七不原則」
不繳錢:不繳任何不知用途之費用
不購買:不購買公司以任何名目要求購買之有形、無形之產品
不辦卡:不應求職公司之要求而當場辦理信用卡
不簽約:不簽署任何不了解的文件、契約
不離身:證件及信用卡隨身攜帶,不給公司保管
不飲用:不飲用酒類及其他人提供之不明飲料、食物
不非法工作:不從事非法工作或於非法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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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0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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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ibon繳費流程
統一超商ibon便利生活站繳費流程(僅限報名期間開放)
除可用簡章所附郵政劃撥儲金特戶存款單至郵局繳費及於試務資訊網站列印繳費單於超商繳費外,另可於各梯次報名期間使用ibon繳費方式,其操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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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門課將給你最容易學習的法規課程,透過理解+記憶雙管齊下,協助你從根本解決法條記不住、記不準的問題!不管你是否已經考上,都能透過這門課紮實打穩自己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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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0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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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日星期二
2018年起就業服務乙級學科採單選題60題、複選題20題,自題庫產出
(此公告網址已失效)
http://www.wdasec.gov.tw/wdasecch/home.jsp?pageno=201711010001&acttype=view&dataserno=201712280018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技發字第1069906192號
主旨:公告職業安全管理甲級、職業衛生管理甲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就業服務乙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甲級、定向行動訓練單一級等6職類級別學科試題自題庫產出,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勞動部106年12月22日勞動發能字第1060522841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職類係甲、乙級別者,學科測試採單選題60題(每題1分)、複選題20題(每題2分),複選題答案全對才給分,答錯不倒扣。
二、定向行動訓練單一級學科測試採單選題80題(每題1.25分)。
三、旨揭職類學科測試參考資料業已公告於本中心全球資訊網熱門主題/測試參考資料項下,歡迎下載參考使用。
Gavin老師的線上課程【就業服務乙級基礎班-法規篇】開始在考尚樂正式募資預購了!
課程網址:https://pse.is/U2N5T
這門課將給你最容易學習的法規課程,透過理解+記憶雙管齊下,協助你從根本解決法條記不住、記不準的問題!不管你是否已經考上,都能透過這門課紮實打穩自己的實力📝
FB社團:就業服務乙級討論區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64592003925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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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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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動態
[96-1]術科詳解目錄-96年第1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
96年第一梯次技術士技能檢定就業服務乙級術科測試試題
第一題題目:A證券公司有員工120人,其中股票承銷部有25人。
因市場生態丕變,股票承銷業務量急速下降,狀況不佳,公司決定1日內同時將所有承銷部的員工解僱,以減少成本。
請依勞動基準法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A公司解僱承銷部的員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稱之何種原因?(3分)
(二)A公司解僱承銷部的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應如何給付資遣費?(3分)
(三)A公司解僱承銷部的員工,是否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規定之門檻,而為大量解僱?(2分)
(四)A公司解僱承銷部的員工,應於解僱之日起幾日前通報主管機關?(2分)
第二題題目: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勞工符合何種條件,方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5分)
(二)何謂結清年資?(5分)
第三題題目:A開設工廠急需工人,經B初次介紹初次僱用入國觀光之外國人C,及與我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D工作,並按月給付薪資;3個月後因外國人C嫌工作環境差而離開,另經開設早餐店之E初次收容,並協助販賣餐點,第2天即經警方查獲。
試簡述A、B、C、D、E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如有,其違反之相關規定暨應處罰鍰之額度各為何?(10分)
第四題題目:A國中畢業年滿15即受僱於漁業公司B從事漁業捕撈工作,雇主B依規定為其投保,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試簡述下列問題:
(一)當A發生普通事故時,依勞工保險條例有哪幾種保險給付?(5分)
(二)當A非自願性離職時,依就業保險法有哪幾種保險給付?(5分)
第五題題目:(一)試述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法定職責及執行業務應遵守之原則?(5分)
(二)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哪些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5分)
第六題題目:(一)試述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定義?(4分)
(二)依就業服務法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在臺灣地區工作之相關就業服務業務事項前,應與雇主及外國人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除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外,請列舉其應載明之事項各3項。
(6分)
第七題題目:(一)何謂「理性情緒治療法」(rational-emotivetherapy,RET;簡稱理情療法)?(5分)
(二)就業諮詢(商)人員在諮詢(商)過程中應扮演何種角色?(5分)
第八題題目:職業分析是一種蒐集及分析職業資料的手段,透過職業分析以切合企業人事管理及職業輔導與職業訓練之參考,顯示工作的重要性。
(一)一般而言,職業分析的對象內涵為何?(5分)
(二)請列舉5種職業分析常用的方法?(5分)
第九題題目:(一)何謂就業市場資料?(5分)
(二)就業市場資料可向哪些單位索取參考?(5分)
第十題題目:(一)請說明職業倫理的意義。
(4分)
(二)請依人類經濟行為、社會變遷、勞資和諧三方面,闡明職業倫理的重要性。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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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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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年第一梯次
[96-1]第六題題目:(一)試述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定義?(4分)
第六題題目:(一)試述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定義?(4分)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消費者保護法
第2條(名詞定義)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十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二)依就業服務法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在臺灣地區工作之相關就業服務業務事項前,應與雇主及外國人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除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外,請列舉其應載明之事項各3項。
(6分)
應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載明下列事項:
一、費用項目及金額。
二、收費及退費方式。
三、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未能向雇主報到之損害賠償事宜。
四、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入國後之交接、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及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事宜。
五、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之遣返、遞補、展延及管理事宜。
六、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
七、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應與外國人簽訂書面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項目。
二、費用項目及金額。
三、收費及退費方式。
四、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或管理事項前,應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
辦理重新招募或聘僱時亦同。
前項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費用項目及金額。
二、收費及退費方式。
三、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未能向雇主報到之損害賠償事宜。
四、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入國後之交接、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及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事宜。
五、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之遣返、遞補、展延及管理事宜。
六、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
七、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幫傭工作或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第一項之書面契約,應由雇主親自簽名。
第21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辦理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就業服務事項,應與外國人簽訂書面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項目。
二、費用項目及金額。
三、收費及退費方式。
四、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幫傭工作或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前項之書面契約,應由外國人親自簽名。
第一項契約應作成外國人所瞭解之譯本。
[就業服務乙級96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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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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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年第一梯次
[96-1]第五題題目:(一)試述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法定職責及執行業務應遵守之原則?(5分)
第五題題目:(一)試述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法定職責及執行業務應遵守之原則?(5分)
職責:
一、辦理暨分析職業性向。
二、協助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
三、查對所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之各項申請文件。
四、依規定於雇主相關申請書簽證。
原則:
誠實信用。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暨分析職業性向。
二、協助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
三、查對所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之各項申請文件。
四、依規定於雇主相關申請書簽證。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執行前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講到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職責,要想到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業務項目。
就業服務法
第35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業務及收費)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哪些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5分)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就業服務法
第71條(廢止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第37條(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行為之禁止)【相關罰則】§67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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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年第一梯次
2018年1月1日星期一
[96-1]第四題題目:A國中畢業年滿15即受僱於漁業公司B從事漁業捕撈工作,雇主B依規定為其投保,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試簡述下列問題:
第四題題目:A國中畢業年滿15即受僱於漁業公司B從事漁業捕撈工作,雇主B依規定為其投保,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試簡述下列問題:
(一)當A發生普通事故時,依勞工保險條例有哪幾種保險給付?(5分)
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2條(勞工保險種類)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二)當A非自願性離職時,依就業保險法有哪幾種保險給付?(5分)
1.失業給付
2.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保險給付請領之條件)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第10條(保險給付之種類)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之對象如下:
一、失業之被保險人。
二、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指依本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眷屬,指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之眷屬或第六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
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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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年第一梯次
[96-1]第三題題目:A開設工廠急需工人,經B初次介紹初次僱用入國觀光之外國人C,及與我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D工作,並按月給付薪資;3個月後因外國人C嫌工作環境差而離開,另經開設早餐店之E初次收容,並協助販賣餐點,第2天即經警方查獲。
試簡述A、B、C、D、E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如有,其違反之相關規定暨應處罰鍰之額度各為何?(10分)
第三題題目:A開設工廠急需工人,經B初次介紹初次僱用入國觀光之外國人C,及與我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D工作,並按月給付薪資;3個月後因外國人C嫌工作環境差而離開,另經開設早餐店之E初次收容,並協助販賣餐點,第2天即經警方查獲。
試簡述A、B、C、D、E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如有,其違反之相關規定暨應處罰鍰之額度各為何?(10分)
A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一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
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相關罰則】第1款、第2款~§63;第5款、第8款、第9款~§67;第3款、第4款、第6款~§68;第1款、第2款、第6款至第9款;第3款、第4款、第5款~§72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第63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72條(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B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B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就業服務法
第45條(媒介外國人之禁止)【相關罰則】§64、§69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第64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69條(停業處分)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C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就業服務法
第43條(外國人在國內工作之規定)【相關罰則】§68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第68條(罰則)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D無違法。
就業服務法
第48條(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及其例外)【相關罰則】第2項、第3項~§73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E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
第44條(非法容留之禁止)【相關罰則】§63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第63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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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第二題題目: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一)勞工符合何種條件,方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5分)
第二題題目: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一)勞工符合何種條件,方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5分)
一、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24條(領取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之條件及工作年資之採計)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
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講到「退休」就要想到勞動基準法也有「退休」相關規定。
※有可能會有勞工依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後,尚無法領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退休金的情況。
勞動基準法
第53條(勞工自請退休之情形)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何謂結清年資?(5分)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前述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1條(工作年資之保留)【相關罰則】第2項~§47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民營化之日,其移轉民營前年資,依民營化前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領取退休金。
但留用人員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至離職時恢復。
勞動基準法
第55條(退休金之給與標準)【相關罰則】§78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第84條之2(工作年資之計算)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第17條(資遣費之計算)【相關罰則】§78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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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第一題題目:A證券公司有員工120人,其中股票承銷部有25人。
因市場生態丕變,股票承銷業務量急速下降,狀況不佳,公司決定1日內同時將所有承銷部的員工解僱,以減少成本。
請依勞動基準法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第一題題目:A證券公司有員工120人,其中股票承銷部有25人。
因市場生態丕變,股票承銷業務量急速下降,狀況不佳,公司決定1日內同時將所有承銷部的員工解僱,以減少成本。
請依勞動基準法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A公司解僱承銷部的員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稱之何種原因?(3分)
虧損或業務緊縮。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二)A公司解僱承銷部的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應如何給付資遣費?(3分)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動基準法
第17條(資遣費之計算)【相關罰則】§78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要聯想到勞工退休金條例也有資遣費。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發給規定)【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47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三)A公司解僱承銷部的員工,是否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規定之門檻,而為大量解僱?(2分)
是。
符合單日逾二十人。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2條(適用範圍)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四)A公司解僱承銷部的員工,應於解僱之日起幾日前通報主管機關?(2分)
六十日。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4條(大量解僱之通知及解僱計畫書應載事項)【相關罰則】第1項~§17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
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本題是說請依勞動基準法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規定回答問題。
不然其實就業服務法也有通報相關規定。
就業服務法
第33條(資遣員工之列冊通報)【相關罰則】第1項~§68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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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年第一梯次
[96-3]術科詳解目錄-96年第3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
96年第三梯次技術士技能檢定就業服務乙級術科測試試題
第一題題目:A公司勞雇之間關於勞動契約法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回答下列的問題:
(一)勞工月薪新臺幣5萬元,雇主僅支付新臺幣3萬元而積欠新臺幣2萬元,此應為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2分)
(二)勞工月薪新臺幣5萬元,但因公司營運甚佳而要求加薪至新臺幣6萬元,此應為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2分)
(三)雇主主張勞工工作上有重大缺失,造成公司損失,可否剋扣當月薪資作為賠償之用?(2分)
(四)如果勞雇雙方去縣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而雙方達成共識,則此成立之調解的內容,其法律性質為何?(2分)
(五)除調解外,勞資爭議處理法尚提供何種方式,得讓勞雇雙方解決勞資爭議?(2分)
第二題目:A超級市場公司有員工40人,其中25人為女性。
附近新開了一家大賣場,A超市倍感壓力,決定要改為24小時營業。
A之員工B女,已懷孕兩個半月,因公司要求半夜排班,使得B女因過度勞累而流產,在家休養8日後,雖身體已康復,但因對公司懷恨在心,遂拒絕公司之要求回去輪值大夜班。
A公司決定以B女曠職為由將之解僱。
另一女性員工C女甫生產,欲請產假回家月子。
請依勞動基準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B女可請求多少日之流產假?(2分)
(二)C女可請求多少日之產假?(2分)
(三)A公司是否為法律所規定之員工得請求育嬰留職停薪之雇主?(2分)
(四)A公司為營業需求而延長工時,每一員工1個月不得超過幾個小時?(2分)
(五)A公司得否以曠職3日為由解僱B女?(2分)
第三題題目:A營造公司經勞委會許可聘僱外國人B、C、D入國從事重大工程營造工作,A在外國人B入國後初次將其帶至E家中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並由E給付薪資。
另外國人C於工作1個月後,即自工地不告而別,失去聯繫。
至於D則於假日自行至A公司廚房部門從事廚師工作,經警方查獲。
試簡述A、B、C、D、E各違反就業服務法何項規定及應受處罰之內容。
(10分)
第四題題目:A受僱於B貨運公司從事駕駛工作,雇主B依規定為其投保,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後因B貨運公司經營不善,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當A遭資遣欲請領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規定之請領條件為何?(5分)
(二)當A於受僱B公司第11個月期間死亡,遺有父母者,依勞工保險條例,應發給幾個月之哪些津貼?(5分)
第五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試述經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哪些就業服務業務?(10分)
第六題題目:
(一)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法規定,有哪3類?(5分)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其設立目的分為哪2類?其定義為何?(5分)
第七題題目:
(一)請敘述在人際溝通過程中,探討個人人格結構的「溝通分析治療法」(T.A.)的主要內涵?(5分)
(二)請列舉5項就業諮詢人員應具有的特質?(5分)
第八題題目:
(一)請敘述職業心理測驗的常模類型有哪些?(5分)
(二)請簡述測量個體屬性的職業心理測驗一般會有哪幾種?(5分)
第九題題目:
(一)當經濟不景氣時,勞動市場常會產生哪些特別現象?請列舉至少3項(5分)
(二)針對上述之現象,在職業訓練方面有哪些問題首該思考?請列舉至少3項(5分)
第十題題目:
(一)何謂社會資源?(4分)
(二)請列舉機構內資源與機構外資源各2種。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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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第六題題目:(一)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法規定,有哪3類?(5分)
第六題題目:(一)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法規定,有哪3類?(5分)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職業訓練法
第5條(職業訓練之種類)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其設立目的分為哪2類?其定義為何?(5分)
一、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商業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二、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法設立之財團、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或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所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及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其定義如下:
一、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商業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二、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法設立之財團、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或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就業服務乙級96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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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第五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試述經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哪些就業服務業務?(10分)
第五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試述經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哪些就業服務業務?(10分)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就業服務法
第35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業務及收費)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乙級96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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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年第三梯次
[96-3]第四題題目:A受僱於B貨運公司從事駕駛工作,雇主B依規定為其投保,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後因B貨運公司經營不善,試回答下列問題:
第四題題目:A受僱於B貨運公司從事駕駛工作,雇主B依規定為其投保,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後因B貨運公司經營不善,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當A遭資遣欲請領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規定之請領條件為何?(5分)
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保險給付請領之條件)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二)當A於受僱B公司第11個月期間死亡,遺有父母者,依勞工保險條例,應發給幾個月之哪些津貼?(5分)
1.喪葬津貼。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
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2.遺屬年金。
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二)依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三千元發給。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3.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十個月。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十個月。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
※本題是在勞工保險條例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前出的,此前的法規內容較簡單,只有喪葬津貼和遺屬津貼。
現在則是又多了遺屬年金給付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26C0039860603246C00318BC6081A6C843186E728107D0139860
第六十三條(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
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遺屬津貼。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三十個月遺屬津貼。
※勞工保險條例之「失能」以前稱作「殘廢」。
※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主要內容即是全面改為「年金」的機制。
勞工保險條例
第63條(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63條之2(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
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二、遺屬年金: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二)依前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三、遺屬津貼: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十個月。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十個月。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
前項第二款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三千元發給。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第63條之1(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並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就業服務乙級96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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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0條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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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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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術科詳解目錄-96年第1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
[96-1]第六題題目:(一)試述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定義?(4分)
[96-1]第五題題目:(一)試述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法定職責及執行業務應遵守之原則?(5分)
[96-1]第四題題目:A國中畢業年滿15即受僱於漁業公司B從事漁業捕撈工作,雇主B依規定為其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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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術科詳解目錄-96年第3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
[96-3]第六題題目:(一)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法規定,有哪3類?(5分)
[96-3]第五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試述經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哪些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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