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新修正的消保法第19條所定之7日猶豫期間要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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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對於通訊交易設有合理例外情事,一些具特殊性質的商品或服務將不再適用7日猶豫期間。
依據行政院訂定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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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新修正的消保法第19條所定之7日猶豫期間要如何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對於通訊交易設有合理例外情事,一些具特殊性質的商品或服務將不再適用7日猶豫期間。
依據行政院訂定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另外,例如藝文展覽票券、藝文表演票券、線上遊戲、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國內(外)旅遊、個別旅客訂房等契約,已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仍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亦排除7日猶豫期間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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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109-07-2317:33 資料檢視:110-11-0310:16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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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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